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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負責任的態度,澄清一些慶陽少女案真實細節

導語:大家都做著這些細枝末節的事,卻忽視了某些真實——在被路人起鬨跳下高樓之前,李奕奕早就被殺死了。

作者:李思磐,新媒體女性網路負責人。

甘肅慶陽女孩李奕奕頭七之前,網路上關於她的討論突然出現了兩種聲音:以作家六六為代表的「強者論」和以熊太行為代表的「血親復仇論」。六六談到奕奕自殺案的時候,舉了一個發生在孩子們中間的明顯是「拼爹」的不公平競爭的例子,六六的答案是:她告訴孩子們:歡迎來到真實的世界,真實的世界就是這麼殘酷和不公平。你要做的,就是在這套爛規則中成為強者並且生存下來。可以推知,六六覺得李奕奕不夠強大,不能接受這個世界內在的不公平,偏執於「壞人必須得到懲罰」的正義想像而放棄了自己的生命。

對這個真實的世界,熊太行不是那麼認同,但他給出的藥方就是父親要保護好孩子,法律既然沒用就應該用血親復仇的方式打流氓。

我理解在這個案子中大家的失望,然而,這跟六六如出一轍:咎責遭遇不公的人,而不是不公正本身——比如打流氓的建議,似乎在暗示奕奕的父親太老實了,不會保護自己的孩子。

這真的很有趣,就像慶陽當地做的那些工作(消防官兵除外,他們值得尊敬和關愛)——忙著排查在自殺現場起鬨的人渣,宣布剝奪疑似強姦犯吳某的教師資格,將其調往其他單位——這意味著吳還可能領一份公共財政買單的薪水。

大家都做著這些亡羊補牢的事,卻忽視了某些真實——在被路人起鬨跳下高樓之前,李奕奕早就被殺死了。她父親在接受採訪中說,她試圖自殺十幾次,對於父親,這次只是那十幾次中間的一次而已


李奕奕父女不是弱者,他們一直在努力

奕奕一直在孤獨中努力,尋找溫暖的撫慰和正義的回應。

她先求助於心理老師——太陽底下並沒有新鮮事,校園裡的心理老師並不能保證以案主為核心、為其保密的專業倫理,心理老師只能彙報到校領導。然後教導主任段某接手,可是加害人吳某是學校倚重的名師,管著高三重要班級,他如果被撤下,直接影響到的,是這一屆學生的高考成績和學校的政績——因此段某的提議是奕奕離開班級而吳某留下。於是,這些老師,在未徵得奕奕同意的前提下,將吳某叫到心理諮詢室,並且讓吳得以「支開」心理諮詢老師,私下與本來想來尋求救助的奕奕相處,「道歉」——於是,加害人再次霸凌了受害者,吳在這樣的主場優勢下,以成年人的手法,再一次操控了女孩的意志。

財新網對案件的報道細節截圖

然而,李奕奕無法接受這樣的現實:吳的道貌岸然和他從未反省的私下的惡行。她要求得到公開道歉。同時,她受到嚴重的精神傷害,終於扛不住,向父親求助。

當父親一起走向討公道和求醫的路途時,慶陽六中,這所當地投資1.5億建起來的示範性高中,管理者們終於意識到自己遇到了麻煩,但他們在之前的方向上越走越遠:在警方對吳某處以10天行政拘留之後,校方要用35萬買斷受害人放棄法律途徑求援

6月28日財新網對案件的報道細節截圖

6月28日《中國新聞周刊》的採訪細節,校方發出與家屬不同的聲音

6月28日《中國新聞周刊》的採訪細節,校方發出與家屬不同的聲音

奕奕父女是在受害五個月之後的2017年2月報的案,他們很堅定,也很懂法:吳某被行政處罰之後,他們不服,要求檢察院立案監督,讓吳某的犯罪行為受到懲罰。然而,十五個月之後,不起訴決定成為終局。

奕奕的兩次跳樓都跟結果不如人意有關,第一次,吳某隻被拘留十天,她爬上了母校的樓頂;第二次,她偷看到被父親隱藏起來的市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對父親說:「爸爸,兩年了,你還奔波啥啊。」

她終於跳下來了。

李奕奕並不脆弱,她從一開始就在積極地自救她的父親也全力地在保護女兒,帶她全國求醫問葯,單身撫養一對兒女,經濟不寬裕的他承擔著一小時上千元的治療費,卻斷然拒絕三十五萬買斷的做法。這對父女簡直是這類案件中的中國之光:他們相信法律,相信學校。


不起訴,或是無法起訴的原因

讓這一對父女絕望的,是一紙不起訴決定。網路上有奕奕條理清晰的控告信,公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峰區檢察院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和不起訴決定書。在「北京時間」的採訪中,北京律師王優銀表示,「檢察院的結論還算是公允的」;「目前,檢察院依據的證據僅能證明吳某有親吻李某奕的行為,且當場也沒證據證明李某奕有明顯的反抗,或吳某有明顯的武力強制行為。」

但這位律師的理解就是對的嗎?首先,猥褻行為不能被孤立地理解為「僅僅親吻三處」,卻看不到這是學生崇敬、服從的班主任,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在校園停電一片漆黑、利用老師的權威進行暴力加脅迫,並在受害人病弱之時進行性侵,而他人制止才導致加害人未能如願的強制猥褻或強姦行為(撕扯衣服的動作不排除強姦意圖)。猥褻行為的發生在高考倒計時的壓力之下,讓一個十六歲尚未成年、學業成績不錯的孩子徹底失去了讀大學的機會。認為「顯著輕微」,顯然並沒考慮到以上的後果。

其次,猥褻行為的強制性,並不以受害者的反抗作為前提。相反,我國的諸多司法解釋與指南文件中都講得很清楚,強制性是指「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如法學學者陳家林在論文提及法學界的共識:「強制的本質特徵是違背對方的意志。其中的暴力指的是不法對被害人行使有形力,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脅迫則是以恐嚇、威脅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不敢反抗。其他手段指的是以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冒充其配偶等。本罪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雖不要求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必須使被害人的反抗顯著困難。」

毫無疑問,教育者的權威本身就是強制力。有些時候,猥褻行為本身就是暴力,譬如李奕奕自述的吳某「他瘋了般撲過來抱住我不鬆開……抱住開始親我的臉吻我嘴巴咬我耳朵,手一直在我背後亂摸,想撕掉我衣服」。而司法慣例也把趁對方病痛、昏迷或睡眠等覺知、反抗能力下降的狀況實施犯罪,算進 「其他手段」。

第三,從公安和檢察院的文件和他們對案件的處理過程來看,他們都苦於除了受害者證詞沒有其他證據。經過學校一系列的拖延措施,報案到公安的時候已經是五個月以後了。熟人性侵案,尤其是監護人、教育者和上司為加害人的性侵案,以及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其實很常見。但是,在漫長的五個月中,奕奕的就醫記錄,與校方的交涉過程中涉及的文字與口頭交流的內容,吳某跟其他學生相處的間接品行證據,吳本人的辯解或坦白,目擊者羅老師和其他同學的證詞,錄音、視頻與各類電子通訊軟體留下的交流記錄,都不難組成一條閉合的證據鏈條。

僅舉一個例子。發生猥褻事件當晚,有一位目擊者羅老師。公安的行政處罰書寫明,持續三分鐘的猥褻行為,「被羅某某發現」。而不起訴文書中,則僅提及羅老師證明奕奕並未發燒,不需要吳永厚用嘴「測量體溫」。無論是李奕奕的自述文章,還是司法文書,都大致指向一個事實:羅老師明白吳某在做什麼。

財新網對案件的報道細節之一

如李奕奕寫的,她胃痛的時候羅老師安排她在公寓休息,是因為宿舍太冷,而公寓可以用電熱毯保暖;當吳某乘停電之機,對李奕奕試圖性侵的時候,羅老師做了什麼?羅老師先是在屋外叫了李奕奕的名字,這讓吳某馬上「彈開」;羅進來,解釋自己是進來拿值周記錄的,並且提示李奕奕,停電了,電熱毯反正沒有用,可以回宿舍了。李奕奕得以脫身。

可以多想一下,羅老師為什麼會在這個緊急關頭出現?是碰巧,還是Ta對吳某有些了解,對其私下與女生的相處並不放心?如果是後者,羅老師這類的目擊者,在校園與職場性侵害事件中常常出現。校園非常封閉和等級制,每個人處在的位階非常清晰,資淺、位置較低的教職員工如果檢舉揭發資深同事的不法和失德行為,就等於宣布了自己教學生涯的死刑。因此,像羅老師這樣,能及時不動聲色地制止更嚴重的罪行發生,已經是非常勇敢的行為。

六六說得對,一般加害人跟她的邏輯是一樣的,自認為是強者,選擇弱者來欺負。像吳某這樣的人,他們先會通過一些看似不經意的動作來試探受害者,乖巧柔順、單親、家庭社會經濟地位不高的孩子確實很容易被他們「選中」。吳先是在辦公室摸了奕奕的臉,發現這個乖孩子並不敢表達不滿,於是在學校的宿舍實施猥褻,這都是其他人能夠進入的公共空間。如此大膽,通常是因為之前的 「成功」很容易並且沒有代價。

第四,吳某猥褻和奕奕的抑鬱症的相關性,看似無法界定。其實也未必如此,我國刑訴法規定,這是可以通過專家證人來解決的。目前專家證人已經用在一些弱勢群體相關案件中,如遭受家暴的婦女在特殊心理狀態下的殺夫行為,或未成年人遭遇暴力與性侵的案件,專家證人都能為當事人的心理狀態、證詞可信度提供學術解釋,為法庭裁決作參考。

從目前的證詞來看,要證明吳某意圖強姦李奕奕比較有難度(這不代表事實上不存在),但是要證明吳某強制猥褻李奕奕,卻並非完全沒有操作可能


從我國的法律常識看吳某行為

吳某的行為,實際上,正是我國司法系統近年來特別規定嚴懲的情況。

由於猥褻罪的定罪量刑缺乏明確統一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對一起案子不同的司法人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正因如此,更因為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社會危害和嚴重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13年10月聯合出台司法指導文件《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之後,又相繼推出了一些相關案例參考、證據運用方面的著作。

《意見》是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反映的是司法系統最近期的對於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司法精神。吳的行為,至少符合這個文件規定的「依法從嚴懲處」中間的三種情況,很有可能符合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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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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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作為班主任,對學生進行猥褻或強姦犯罪,符合第一種情況;進入集體宿舍(師生可以使用的公寓,應該是集體宿舍性質)實施犯罪符合第二種

法律之所以要對監護人、教師、救助人和保姆、醫生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或者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成員的性侵害行為從重處罰,是因為他們挑戰了社會倫理道德底線,並且由於環境特徵,這些人的罪行往往隱蔽、持續並且不容易被揭發,社會危害更大;而未成年人生活的場所,是他們覺得安全的所在,在這裡發生性侵,對其精神傷害大,並且容易產生社會恐慌。

吳某不僅僅是猥褻了學生,他還利用職權和自己在學校的影響力,阻礙當事人向他人求助以及向司法機關報告,最終造成奕奕跳樓的惡性後果,符合第六條「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吳某很可能還涉及第七條「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大多數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受害人都是多人,尤其是這類「名師」。以吳的大膽行徑,我們也可以大膽猜測,他沒有前科的可能性也許不大。如果在學校已經畢業的學生和教師中間調查走訪,也許是個走得通的道路。

在四部門《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辦案程序要求」里規定: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下簡稱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而奕奕心理老師、教導主任做的,正是相反的事:阻礙當事人向家長和司法尋求幫助。

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作說明的時候表示,這一次的修改,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範圍,同時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也就是說,「情節惡劣」以前側重「當眾」,而現在則將其他惡劣後果一併納入。這個惡劣後果,按照社會生活的一般常識,法庭可能將受害人嚴重的精神失常或者自殺之類的情節考慮在內。


記住「強制猥褻」這個詞,這不僅僅是耍流氓

警方對吳某的處理是行政拘留,援用的法律是治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故意裸露身體的行為及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這裡,吳某的行為定性為違反治安法的一般猥褻,而非觸犯刑法的「強制猥褻罪」。這二者界限在於是否有「強制」:一般猥褻是指沒有強制性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小流氓小打小鬧,譬如在交通工具上的性騷擾,儘管也是侵權行為,但因為不涉及暴力脅迫,危害性相對小。而對於採取了「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的強制猥褻,則屬於刑法管轄範圍,相應的量刑,就是五年以下的徒刑或拘役;嚴重的,處五年以上。

而根據司法系統的一般處理慣例,所謂「情節顯著輕微」,指的是那種路邊小混混「偶爾追逐婦女」、「趁人不備騷擾」、「電話與言語騷擾」或者是「偶爾偷剪婦女衣褲」。

在行政拘留十天之後,吳某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也就是說,哪怕你把他當成一個在街頭揩油的小流氓來處理,他仍然不認為公平。一方是絕不認錯的吳某,一方是一定要一個公開的悔過和道歉的女孩,最終的結果,所有人都看到了。

她的遭遇,不該是小菜一碟。我們之所以應該較真,是為了挽救更多的李奕奕,也警醒更多的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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