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傑:心房顫動圍轉律期的抗凝處理
編者按:2018年6月10日,在2018東北心血管病論壇(NCF)心律失常藥物規範化治療論壇上,北京第一中西醫結合醫院李瑞傑院長以「心房顫動圍轉律期的抗凝處理」為題,向與會者詳細介紹心房顫動(AF)患者圍轉律期抗凝處理的過程和意義。
北京第一中西醫結合醫院 李瑞傑院長
AF的病因和分類
2012年ESC指南將瓣膜性AF定義為風濕性心臟瓣膜疾病(二尖瓣狹窄為主)與心臟瓣膜置換術後的AF類型。2014年AHA/ACC/HRS指南中,將非瓣膜性AF定義為在不合併風濕性二尖瓣病變、機械或生物瓣膜置換術以及二尖瓣成形術的情況下出現的AF類型。
AF治療策略
AF的治療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即心率控制和節律控制。心率控制主要通過藥物治療(β-受體阻滯劑或鈣通道阻滯劑)減緩房室結傳導,在房室結消融後植入起搏器來實現。節律控制的方法包括抗心律失常藥物(AAD)治療、直流電復律、導管射頻消融術以及外科迷宮術(MAZE術)。
卒中是AF最主要的危害,與普通人群相比,非瓣膜性AF患者的卒中風險增加5倍,瓣膜性AF患者卒中風險增加達17倍,同時AF患者卒中後,中重度致殘及死亡的比例將近60%。因此,抗栓治療是AF治療管理的核心部分。統計顯示,卒中已經成為我國人民第一位的疾病死亡原因,所有卒中患者中,AF的比例為15%。可以說,所有AF治療策略的最終目的,都是在減少AF癥狀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血栓栓塞事件。
AF患者進行抗凝治療的重要意義
此前,臨床研究發現,人體的血栓主要來源於兩個部位,一是左心房,這裡容易產生附壁血栓;二是左心耳。左心耳血栓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左心耳沒有進行完全排空,導致血液在左心耳淤積,或肌小梁凹凸不平容易使慢血流產生漩渦和流速減慢,或隨左心耳不斷增大,其充盈及排空速度逐漸降低。
AF患者主要通過藥物進行抗凝治療,根據用藥途徑的不同可分為口服抗凝葯和靜脈注射抗凝葯2個類型。口服抗凝藥包括華法林和新型抗凝藥物(NOACs),後者以因子Xa抑製劑和凝血酶抑製劑為主。靜脈注射抗凝藥包括普通肝素和低分子肝素。
AF復律患者的抗凝治療
隨AF患者心房收縮力增加,血栓隨血液在體內運動,患者心房電活動恢復正常,但左心房和左心耳機械運動功能不能立即恢復,出現心房頓抑現象,最終導致自發復律。
此類急性復律的AF患者進行抗凝治療時,應注意根據患者情況採取不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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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急性復律的抗凝治療
患者如果出現持續時間≤48小時的陣發性AF,應在復律前進行全身肝素化抗凝治療(或NOACs),全身肝素化治療的劑量是1.7 mg/kg,如果換成低分子肝素,則劑量為每次100 IU/kg Q12 h。患者轉律後,如果有卒中危險因素,應繼續堅持長期抗凝治療;如果無血栓栓塞危險因素,應停用抗凝葯。
血栓栓塞危險因素包括慢性心力衰竭/左室功能障礙、高血壓、年齡≥75歲、糖尿病、卒中/TIA/血栓栓塞病史、血管疾病、女性等,具體評分規則如下圖所示。
眾多指南推薦使用CHADS2評分評估卒中風險。對於評分為0的患者,屬於卒中低危人群,可不進行抗凝治療;對於評分為1的患者,屬於卒中中危人群,可使用華法林或阿司匹林;對於評分在2及以上的患者,屬於卒中高危人群,其卒中風險在3%/年以上,一律應進行華法林或NOACs治療。臨床要注意對抗凝患者進行出血風險評估,HAS-BLED評分標準如下圖所示。根據ESC2012指南,當患者的HAS-BLED評分>3時,應當加強對患者的抗凝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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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時以上伴有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AF
如果患者的AF持續時間>48小時(或時間不明),同時伴有血流動力學不穩定,臨床應立即進行復律治療,並儘快啟動抗凝治療(全身肝素化),在患者復律後仍應繼續抗凝治療,治療方式轉為銜接性華法林(INR2~3)治療,維持時間至少4周。對於後續是否開展長期的抗凝治療,取決於患者是否存在卒中的危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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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擇期復律的抗凝治療
如果患者的AF持續時間≥48小時(或持續時間不明),應按照指南要求進行「前3後4」的抗凝治療,即復律前先抗凝治療3周,復律後繼續抗凝治療4周。
復律前的3周抗凝治療,要使用華法林(INR2.0~3.0)或NOACs(IIa C)治療,使心房內血栓溶解(消失)或機化,最終預防新的血栓產生。
復律後仍要堅持4周抗凝治療,原因是左右心耳節律收縮延遲恢復,仍處於頓抑狀態(心房頓抑),同時也是為預防新的血栓產生。
對於CHADS2評分≥2的患者,應當堅持長期抗凝治療。
直接進行經食管心臟超聲檢查(TEE)的患者,如果其左心耳或心房無血栓徵象,可進行全身肝素化至血栓消失後轉復(同急性復律),電復律後應維持抗凝治療至少4周。
AF導管消融術與血栓栓塞
臨床上導管消融術後出現血栓栓塞的病例屢見不鮮,我們不禁懷疑,這究竟是什麼造成的,是與未進行規範化抗凝治療有關,直接與導管操作技術有關,還是與左心房失去收縮能力有關。研究顯示,導管消融術後的主要併發症及發病率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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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前抗凝治療
由於導管消融術的操作會導致血栓脫落,同時左心操作又容易造成血栓形成,因此臨床應在患者術前給予抗凝治療。術前抗凝的具體流程為,術前48小時進行常規TEE檢查,明確左心房是否有血栓(關於CT能否替代TEE,臨床仍存在爭議)。如果有血栓證據或懷疑存在血栓,必須進行正規抗凝治療3個月以上,複查TEE證實血栓消石後再行射頻消融術治療。根據2015HRS/EHRA/APHRS導管和外科消融專家共識,對於持續性AF及CHADS≥1的陣發性AF患者,推薦進行口服華法林(INR2.0~3.0)或NOACs治療至少3周,術前3~4天用普通肝素或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代替,術前12小時停用;對於CHADS=0的陣發性AF患者,推薦進行阿司匹林75~325 mg/d口服治療,術前3~4天用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代替,術前12小時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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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中抗凝治療
需要進行術中抗凝治療的原因是,導管介入和消融創面均會啟動人體的凝血作用機制。具體治療途徑為,穿間隔完成後一次性給予普通肝素5000~8000U或按照80~100U/kg的標準治療,首劑治療後每小時追加1000U普通肝素,同時避免使用抗血小板藥物,在左心房所有導管撤離後停止。治療時應注意肝素鹽水持續沖左心房穿刺鞘,左心房穿刺鞘不能長期空置,鞘內置入或交換導管前一定要回抽,患者神志是否異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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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抗凝治療
術後早期是血栓形成的高危時期,心房創面和皮下膠原暴露也易導致血栓形成,因此需要對患者進行術後抗凝治療。具體流程為,拔除鞘管後當晚或次日早晨使用華法林或NOACs治療,維持至少2個月;術前未進行抗凝治療或INR未達標患者,達標前繼續使用低分子肝素或普通肝素抗凝治療,其中出血風險較高的患者,推薦低分子肝素的用量減半(1 mg/kg降至0.5 mg/kg,每日2次)。
但關於術後是否需要長期抗凝尚存在爭議,多數醫療機構採用的是相關指南推薦的方案,其中對於CHADS2≥2的患者,不推薦術後停用華法林。
(來源:《國際循環》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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