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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男外遇有夫之婦,每次尋歡都要記錄,成通姦鐵證

台灣桃園一名男子和曾姓有夫之婦外遇長達兩年,發生過上百次性關係。由於該男子每次完事後都會提筆在月曆上記錄,這份月曆成了他通姦鐵證。

近日,桃園法院依通姦罪判處他8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繳交罰金以免除監禁)24萬元新台幣。

(示意圖)

台媒昨天報道,女子的丈夫向法院指控林姓男子在2014年到2016年間,多次約曾姓妻子去溫泉、摩鐵(Motel)發生關係,直到他看到兩人親密照及LINE對話紀錄才得知妻子有外遇。

接受檢方偵訊時,林姓男子坦承與曾女發生關係,且次數多達100、200次。而曾姓女子也坦承兩人確實有做愛,也會用LINE互傳「有餵飽你嗎」等咸濕訊息,且每次約會完,林姓男子就會在月曆上寫下諸如「2014年9月9日等XX下班,在車上做了一次」等紀錄。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性愛月曆」鐵證如山,最後依3次通姦罪各判處他3個月,合併執行共8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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