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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最新論文:與數字貨幣相關ICO活動為法定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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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視角,獨到見解

近年來,金融科技在全球範圍內迅速興起,以區塊鏈為代表的分散式賬戶被認為是最有發展潛力的金融科技技術。作為其應用形式之一,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快速發展,但也積累了潛在風險,引起各方廣泛關注。

國際組織、各國央行和監管機構均高度重視、密切跟蹤研究金融科技的發展應用及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目前總體認為,分散式賬戶、區塊鏈技術尚處於起步階段,能否實現大規模推廣併產生變革性影響,還有待觀察。數字貨幣按照發行主體可分為私人和法定數字貨幣。

對於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各國普遍認為其不是法定貨幣,並持續向投資者提示相關交易活動風險。對與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業務,各國要麼嚴格限制或禁止,要麼按照業務屬性納入現行監管框架,主要涉及以數字貨幣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交易、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等。此外,各國普遍認定首次代幣發行(ICO)為一種公開融資活動,多數國家將其界定為證券發行行為。

對於法定數字貨幣,各國均予以密切關注、積極跟蹤研究,但多數國家尚未提出實質性的具體發行計劃。

本文認為,針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監管者應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業務本質實施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時對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業務進行「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術」名義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業務;加強對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強化對信息科技風險、外包風險和其他操作風險的管控;同時,持續加強跟蹤研究和監測分析,做好專業知識、人才隊伍、政策措施等方面儲備。

隨著感測器在車輛、生產設備、建築、城市基礎設施等領域的運用與日俱增,眾多公司都在尋求能夠以一種安全和自動化的方式為其交易流程創建一個網狀網路(mesh network),而區塊鏈似乎最符合這一要求。

根據Juniper Research(英國知名市場調研機構)最近公布的數據,到2022年,所有連接物聯網的感測器和設備的數量有望從當前的210萬增加到500萬。

Juniper Research稱,在未來四年內連接物聯網的設備大幅增長將主要得益於邊緣計算服務——即遠離雲而靠近數據源的數據處理,這就意味著解決標準化和部署方面的關鍵挑戰將至關重要。

區塊鏈這種分散式賬本技術蘊含了一個業務自動化軟體組件,即能夠自動執行的「智能合約」,這能夠為連接物聯網的設備之間加速數據交換,同時無需中心化的伺服器來處理設備之間的交流進程。

換句話說,通過運用區塊鏈技術,分散式節點即可驗證網路中的每筆交易,而無需一個中心代理方來批准和驗證這些交易。

一、引言

近年來,金融科技(Fintech)在全球範圍內迅速興起。以區塊鏈(Blockchain)為代表的分散式賬戶(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被認為是最有發展潛力的金融科技技術。

作為其應用形式之一,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快速發展,近期參與人數進一步增加,交易規模繼續擴大,價格大幅波動,部分業務涉及突破法律法規,積累形成了一定的潛在風險,引起各方面廣泛關注,如金融穩定理事會(201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16)、國際清算銀行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2017)、歐洲中央銀行(2015)等。

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背景下,國際組織、各國央行和監管機構均高度重視、密切跟蹤研究金融科技的發展應用及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也力求對相關業務模式進行「穿透定性」並按照金融本質實施監管。本文梳理了分散式賬戶(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和區塊鏈(Blockchain)、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等主要概念、分類與發展現狀,分析比較了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監管原則和監管方式,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了思考和建議。

二、主要概念與發展現狀

(一)分散式賬戶

目前,分散式賬戶尚無統一權威定義。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將分散式賬戶定義為一種技術模式方案,在網路中實現對參與者交易活動的同步記載(FCA,2017)。數據記載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唯一性,交易與記錄一一對應;二是記錄連續不間斷;三是記錄格式標準統一;四是加密不可篡改。

這些數據同步分發給網路中所有參與者進行存儲、調取和比對。目前的主要應用領域為交易簿記、資產確權和身份驗證等。與此相比,傳統的「中心化」模式由單一的中央機構或系統,如央行支付系統、證券交易所等完成相關交易及其記載。

需要指出的是,分散式賬戶並不是一項全新技術,而是隨著共享資料庫、加密技術、點對點傳輸網路等技術發展,進一步形成的多類技術組合方案(見圖 1)。

(二)區塊鏈

區塊鏈是分散式賬戶最主要也最具代表性的技術,具體為:網路中的所有參與者同步記錄某一交易活動信息,並互相驗證信息真實性,防範信息被篡改。

在區塊鏈模式下(見圖 2),網路中的每一個參與者(即節點 Nodes)都擁有一個分散式賬戶,用以記錄交易數據。

當交易發生後,交易雙方可以向網路提交信息,交易信息經加密後即不可篡改,並以命名為區塊(Block)的數據包形式存在。每一個區塊都要同時發送給網路中的其他參與者,與其分散式賬戶中的歷史記錄同步比對驗證,只有網路中絕大多數(如需超過 51%)參與者均認可所載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這一區塊才能存入網路中的各個分散式賬戶,並與已在賬本中存檔的區塊相鏈接(Chain),形成區塊鏈(李文紅和蔣則沈,2017)。

區塊鏈最早應用於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生成、存儲和交易,目前正探索向支付清算、會計、審計、證券交易、風險管理等領域擴展。業界普遍認為,支付行業可能會首先成為其應用的重點領域。

例如,2015 年底,納斯達克市場推出了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交易平台,用以實現部分非流通股票的交易和結算。瑞銀集團在倫敦成立了區塊鏈研發實驗室,探索區塊鏈在支付結算等方面的運用。中國銀聯與 IBM 合作,在 2016 年嘗試推出了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跨行積分兌換系統。

國際上總體認為,分散式賬戶、區塊鏈技術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只在限定區域或機構內實施了小範圍研發和應用,其效果還有待實踐檢驗。

主要原因為:一是運行效率尚不及傳統的「中心化」模式。由於信息同步記入網路中所有參與者的賬戶,需要進行大量重複運算。二是運行成本較高。

需大量消耗硬體設備、網路和電力能源等,且隨著網路擴展和參與者增加,成本還會同步增長。

因此,目前僅適用於少數場景:一是缺乏所有成員共同信任的權威機構;二是無需實時或高效地記錄交易和存取數據;三是獲取的收益可以覆蓋高額的設備投入和資源消耗成本。分散式賬戶、區塊鏈技術能否突破這些制約因素,實現大規模推廣併產生變革性影響,還有待觀察。

同時,分散式賬戶、區塊鏈技術也可能對金融穩定產生影響。例如,此項技術具有「多邊互信」「去中心化」等特徵,交易活動脫離中央清算機制,可能會增加交易各方之間的風險敞口,增大風險監測和管控難度;同時,也可能降低用戶對銀行等傳統金融中介和交易所的依賴,影響現有金融機構的競爭力。

一些科技企業在未受監管的情況下涉足金融業務,容易造成不公平競爭。在系統層面,還可能增加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和金融體系的複雜性,強化羊群效應和市場共振,增強風險波動和順周期性,影響金融穩定(李文紅和蔣則沈,2017)。

(三)比特幣等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又稱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或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按照發行主體劃分,數字貨幣可分為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數字貨幣兩類。法定數字貨幣是指由中央銀行依法發行,具備無限法償性,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等功能的數字化形式貨幣。

私人數字貨幣理論上不應稱為「貨幣」,其本質是市場機構或個人自行設計發行,並約定應用規則的數字化符號,性質上類似於在一定範圍內可流通的商品。

比特幣為一種典型的私人數字貨幣,是區塊鏈技術在全球的首個實際應用案例。比特幣由參與者通過計算機,按照非常複雜的運算規則,以解出所設定數學算題的方式生成。比特幣本質上是按照規定演算法生成的具有唯一性的數字信息,記載於所有比特幣參與者組成的全球開放網路中。

在每個參與者的伺服器上,均可按照區塊鏈的約定規則,同步記錄並更新比特幣的生成、存儲、交易信息。根據其演算法,比特幣預計在 2040 年左右達到 2100 萬個的生成上限,從而形成所謂的「發行量恆定」。

比特幣及其理論興起的背景為,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主要發達國家先後實施非常規貨幣政策,出現流動性快速增加、貨幣貶值等問題,引發市場對中央銀行貨幣發行機制的質疑。比特幣提出的「發行量恆定」「去中心化」「全體參與者共同約定」等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公眾對改進貨幣發行機制的訴求,獲得了一定的嘗試和發展空間。由於比特幣僅為數字元號,缺乏內在價值和衡量標準,其價格主要由供需決定。

近年來,隨著後續投資者快速增長和入場資金大幅增加,以及多數持幣者囤積居奇,比特幣的供需失衡不斷加劇,價格總體呈現大漲大落趨勢,並出現較為明顯的投機炒作現象。

根據數字貨幣的主要服務提供商(CoinMarketCap)綜合多個交易平台數據生成的價格,自 2009 年問世至今,比特幣價格由 0 美元漲至2017 年底的 1.3 萬美元,最高價位為 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 1.9 萬美元,之後一路走跌。截至 2018 年 3 月底,比特幣價格為 6883 美元,較最高點下跌逾六成。

此外,依託比特幣概念,市場出現了 ICO 等融資活動。ICO 是企業或個人在網路上公布創業項目方案(白皮書),以自行定義的代幣(Token)公開募集比特幣或其他具有一定流通性的私人數字貨幣,進而換取資金支持創業項目的行為。由於缺乏監管約束、行業自律和透明度等原因,在部分地區出現了欺詐和偽造項目,形成規避監管的非法證券發行或非法集資渠道。

三、國際組織與相關國家/地區的監管方式

在一個沒有中央機構控制,而是由許多自動執行操作的網狀網路節點組成的去中心化網路中,可能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比如,某個物聯網感測器製造商可以在其設備軟體中悄然設置一個後門程序(backdoor),這個後門程序可以通過特洛伊木馬或其他病毒進行激活,從而悄無聲息地進入某個物聯網網路中。

現實世界中,區塊鏈部署的的案例不多,區塊鏈本身是一個在很大程度上還不成熟的技術,這也是那些企業高級管理人員(CIOs)慎於運用區塊鏈技術的一個原因。

根據美國諮詢公司Gartner的調查,只有約1%的CIOs表示會在他們的組織中運用區塊鏈技術,只有8%的CIOs表示正在進行短期規劃或積極嘗試使用區塊鏈。

(一)關於分散式賬戶、區塊鏈技術

近年來,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普遍對分散式賬戶、區塊鏈等新技術在金融業的應用與潛在風險予以密切關注,並加強跟蹤研究。金融科技雖然發展較快,但尚未產生新的金融模式,仍未超越存款、貸款、支付、證券發行、投資諮詢、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範疇(李文紅,2017)。

因此,各國監管機構普遍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本質而不是技術形式實施監管。對屬於金融領域的業務活動實施「穿透定性」,相應納入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在新技術、新模式還未成熟穩定的情況下,尚未有監管機構另行建立監管制度安排。

在國際組織層面,2016 年 2 月,金融穩定理事會在紐約聯儲舉行會議,專門討論區塊鏈的發展和潛在影響。參會者達成初步共識:應更積極地關注、監測區塊鏈的發展應用情況,與業界保持充分溝通,但現階段暫不需要制定專門的法規制度(FSB,2016)。

2017 年 2 月,國際清算銀行下設的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研究認為,分散式賬戶可能會深刻改變資產持有形式、交易合約履行和風險管理等實踐,但還處於發展過程中,現階段尚未獲取充分證據,表明在短期內可以得到廣泛應用(CPMI,2017)。

在國家/地區層面,美國證監會認為,在證券活動中應用區塊鏈,只是用「分散式賬戶」記賬方式代替傳統的中央記賬方法,改變了交易形式,但並未改變交易本質,因此仍需嚴格遵守證券活動的法律法規並接受監管(SEC,2017)。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表示,將始終堅持「技術中立」原則,不按照技術類型或具體形式,而是針對金融活動及機構實施監管。就分散式賬戶而言,現階段暫無必要改變現有監管體系和方式(FCA,2017)。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也表示,「技術中立」是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也是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任何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無論基於何種技術,都要接受監管機構的調查和懲處(FINMA,2016)。

與此同時,各國監管機構也普遍加強了對新技術的關注研究。美國證監會於2017 年成立由 75 名成員組成的分散式賬戶工作組開展應用研究和風險識別,同時加強內外協調溝通。瑞士政府建立了由財政部、司法部、金融市場監管局等組

成的聯合工作組,以加強對區塊鏈和 ICO 活動的跟蹤研究。

新加坡金管局於 2016年 11 月啟動了分散式賬戶技術試驗項目,與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技術公司共同探索在跨行支付結算領域的應用,並與香港金管局簽署合作備忘錄,加強分散式賬戶應用於跨境貿易融資的雙邊合作。

(二)關於私人數字貨幣

1. 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性質認定各國普遍表示,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不是法定貨幣,並不斷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

各國央行和監管機構普遍表示,私人數字貨幣不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和法償性,本質上不是貨幣。同時,鑒於與美元等主權貨幣的兌換比率波動劇烈,其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可能會影響消費者權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中國、美國、歐洲、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香港地區等監管機構均發布了風險提示,提醒數字貨幣參與者關注投資風險、技術風險和法律風險,並防範黑客攻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依法納稅等方面的潛在風險。

例如,2018 年 1 月,日本大型數字貨幣交易所 Coincheck 遭網上黑客技術攻擊,失竊約 5.2 億個數字貨幣,市價約為 5.23 億美元。

目前,各國對私人數字貨幣是否為金融工具意見不一,其性質需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定。如德國財政部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金融工具,歐洲銀行業監管局和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則表示,數字貨幣本身不是銀行存款或金融工具。美聯儲認為,數字貨幣缺乏內在價值,沒有安全資產支持,也不是任何機構的負債,難以簡單對其進行定性(美聯儲,2017)。

與此同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認為,對於符合《商品交易法案》所定義「商品」特徵的數字貨幣,應作為大宗商品進行監管(CFTC,2015);美國證監會認為,目前難以證明所有數字貨幣均不符合「證券」特徵,對於符合「證券」特徵的數字貨幣,應納入證券發行框架進行監管(SEC,2017)。

2. 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方式

各國對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對與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業務進行限制甚至禁止,二是將與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業務納入現行監管框架。

(1)對與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業務實施嚴格限制或禁止。2013 年,我國明確禁止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人民銀行等部門於2013 年 12 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相關服務包括:結算、法幣兌換、託管、

抵押、發行金融產品,將比特幣為信託、基金的投資標的等(人民銀行等,2013)。

2017 年,我國對集中數字貨幣交易活動進行了整治。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於 2017 年 9 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網路平台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定價、信息中介等業務(人民銀行等,2017)。

隨後,要求各地政府綜合採取電價、土地、稅收和環保等措施,引導轄內從事比特幣生產(俗稱「挖礦」)的企業有序退出。部分地方政府要求電力系統停止對比特幣生產活動供電,並取消其他相關優惠政策。2017 年底以來,一些境內人士轉向境外(以日本、香港為主)網站平台進行交易。

2018 年初,又進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對於在當地註冊的集中數字貨幣交易場所,包括採用「出海」形式繼續為國內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平台,持續加強清理整頓。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也進一步強化風險提示,提醒投資者關注境內外政策風險,遠離非法金融活動,並強調境外平台同樣存在系統安全、市場操縱和洗錢等風險隱患(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2018)。

在其他國家,如俄羅斯政府認為比特幣的推廣及匿名支付,會對本國法定貨幣產生替代效應,影響公眾對法幣的信心,故予以禁止。泰國央行禁止銀行參與任何數字貨幣交易活動,包括自身投資或交易數字貨幣、設立交易平台、為交易提供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資工具、提供投資諮詢等。

韓國政府於 2017 年底組建跨部門數字貨幣對策小組防範數字貨幣過度投機行為。此後,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開設數字貨幣賬戶,禁止金融機構為數字貨幣購買、投資或相關抵押擔保活動提供服務,要求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暫停開立新的賬戶。

目前,韓國政府正在研究對數字貨幣交易實施實名身份認證,禁止匿名交易。歐洲銀行業監管局和義大利監管機構也表示,不鼓勵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持有數字貨幣或參與交易。

(2)將與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活動,按照業務屬性納入現行監管框架。雖然各國對私人數字貨幣是否為金融工具意見不一,因而暫未將商戶或個人單純購買、持有、出售或開發私人數字貨幣的行為納入金融監管,但對於與數字貨幣相關的金融活動,則普遍認為應至少根據其業務屬性納入相應的監管框架。需要納入監管的業務活動主要有三類:

一是以數字貨幣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交易,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等。

二是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的支付服務。如法國審慎監管局表示,任何使用法定貨幣為比特幣買賣提供資金劃轉服務的行為均屬於支付業務,需持有支付服務機構牌照。瑞典認為比特幣交易屬於貨幣兌換業務,或涉及資金支付業務,提供交易服務的機構應按

照法律規定接受監管。日本於 2017 年 4 月修訂《支付服務法案》,明確將數字貨幣涉及的支付業務納入監管範疇。

三是私人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多數國家要求將其視同交易場所,按照法定程序申領牌照並接受持續監管。如日本金融監督廳於2017 年 9 月同意註冊 11 家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並提出了信息披露、系統安全、資產隔離、內控檢查等監管要求,還要求遵守反洗錢、打擊犯罪活動、可疑資金報告等法律規定。對於難以定性的業務,監管機構通常要求從業機構事前主動進行合規評估,由監管機構分析定性後明確適用的監管框架,或納入監管沙盒觀察測試(如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局於 2015 年發布《數字貨幣監管法案》,對「數字貨幣業務活動」進行了界定,即支付、兌換、託管、代客買賣數字貨幣以及控制、管理或發行數字貨幣。

凡是在紐約州從事上述一項或多項業務,均需事先從紐約州金融服務局申領牌照,並遵守資本要求、資產託管、消費者保護、信息披露、反洗錢等相關規定。銀行機構開展上述業務,也需事先獲得批准並遵守相關規定。

(三)關於首次代幣發行

目前,各國普遍認定 ICO 活動本質上為一種公開融資活動,多數國家將其界定為證券發行行為。與數字貨幣做法類似,各國也主要有兩種監管方式。一是對 ICO 活動予以禁止。

在我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於 2017 年 9 月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將 ICO 定性為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禁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同時,禁止各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人民銀行等,2017)。

2017 年9 月,韓國金融監督院宣布將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幣發行融資,無論其採取什麼技術,使用什麼名義。

二是納入證券監管範疇。美國證監會明確表示:第一,ICO 本質是企業從投資者募集資金,並按預先約定分配收益。按照聯邦法律,任何證券活動,無論使用何種技術和術語,其性質認定均取決於業務本質。「ICO 代幣」符合證券的法定特徵,須納入《證券法》實施監管。第二,如果網路平台開展代幣推介銷售,必須按照《證券法》事先在證監會進行註冊,否則屬於違法行為(SEC,2017)。

第三,證監會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在 2018 年發布《關於對數字貨幣採取措施的聯合聲明》,明確表示,不論是以數字貨幣、代幣還是其他名義開展的違法違規行為,都要進行穿透分析,判定其業務實質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此外,兩家監管機構還多次向投資者發布警示公告,提示市場操縱和欺詐風險(SEC 和CFTC,2018)。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也於 2017 年 9 月發布風險警示,指出 ICO代幣價值波動性較大,大多數 ICO 公司設立在海外或不受監管,投資具有高風險和高投機性,提示消費者謹慎投資(FCA,2017)。

香港證監會於 2017 年 9 月發布《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表示雖然一般 ICO 發行或銷售的數碼代幣被視為「虛擬商品」,但若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證券」特徵,則需接受香港證券法規監管。

第一,若該代幣代表對發行企業擁有的股權或所有權權利,則應視為「股份」;第二,若發行人可於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償還本金和利息,則應視為「債券」;第三,若 ICO 項目管理者集中管理募集資金並投資於不同項目,代幣持有人有權分享相關投資回報,則應視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上述活動及與之相關的交易、諮詢、推介、投資管理行為均屬於受監管的證券活動,無論經營主體是否在香港境內,只要以香港公眾為服務對象,就必須事先獲得相應牌照並受證監會監管(SFC,2017)。

新加坡金管局於 2017 年 8 月發布聲明:第一,任何數字代幣如果涉及發行股權、債權憑證以及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證券期貨法》監管的行為,發行前必須向金管局註冊並提交相關文件;第二,任何發行機構和交易服務機構必須依照《金融顧問法》規定,取得法定牌照;第三,任何提供數字代幣二級市場交易服務的機構,均需向金管局申領交易所或市場運營商牌照;第四,嚴格遵守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相關規定(MAS,2017)。

2018 年 5 月24 日,新加坡金管局向境內 8 家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發出正式警告,所有平台未經金管局批准,不得交易任何具有證券或期貨合約屬性的產品,正在開展的交易業務必須立即停止。

同時,金管局還叫停了一起具有股權發行性質的 ICO 活動,責令發行方終止發行行為、回收代幣並向投資者退還資金。

(四)關於法定數字貨幣

近年來,各國普遍加強了對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部分國家開始探索數字法幣發行、流通的技術研發和制度安排,但多數國家尚未提出實質性的具體發行計劃。美聯儲表示,面向公眾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涉及法律、技術可靠性、網路安全、洗錢、個人隱私等諸多問題,需要嚴謹論證,避免對已經較為成熟的支付體系和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美聯儲,2017)。

歐央行提出,歐元區的法定數字貨幣尚處於研究論證階段。數字法幣設計必須充分考慮能否實現維護物價穩定目標,並基於技術安全性、中立性、使用效率和公眾支付的自由選擇權等四項基本原則,綜合衡量必要性(ECB,2012,2015 和 2017)。

法定數字貨幣可分為兩種發行模式:一是中央銀行單層投放模式,又稱為零售發行模式。即中央銀行不通過商業銀行,而是直接面向社會發行、管理、回收法定數字貨幣。單層投放模式在理論上有利於提升發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但同時也具有許多不確定性:

第一,對貨幣政策框架和金融穩定形成挑戰。法定數字貨幣在銀行存款之外,為公眾提供了新的無風險資產選擇,對貨幣供應量 M0、M1、M2 和貨幣政策傳導渠道均會產生影響。資金存放形式從銀行存款轉變為數字法幣,也會影響商業銀行體系的存款創造和貸款發放功能,進而影響金融穩定。

第二,可能存在技術安全問題。法定數字貨幣由央行集中管理,有可能受到網路攻擊,成為洗錢等犯罪活動載體,央行必須有能力長期確保數字貨幣的安全性。

第三,匿名性問題。央行是否應集中保存公眾隱私信息,仍存在爭議。由於單層投放模式將從根本上改變現行貨幣發行體制,多數國家持謹慎態度。

英格蘭銀行表示,當前還沒有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具體計劃。美聯儲認為,現階段不宜採用單層投放模式,其當前的優先考慮也不是發行數字法幣,而是以現有銀行體系和支付系統為基礎,充分利用新技術提高銀行和支付系統的運行效率,並密切跟蹤分散式賬戶、區塊鏈等新技術的發展應用。

二是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雙層投放模式,又稱批發發行模式。雙層投放模式是指沿用現行紙幣流通模式,由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貨幣,再委託商業銀行向公眾提供法定數字貨幣存取等服務。

在實施效果上,該模式僅是對 M0 的替代或補充,不會因央行信用優勢而形成對 M1、M2 的替代擠出,有助於保持現行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連續性,也防止技術風險過度集中於央行。目前,各國普遍傾向於採用這一模式,已有部分國家啟動了試驗項目。如加拿大央行、新加坡金管局基於分散式賬戶技術,參照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大額支付系統,在模擬環境下探索數字貨幣實時投放。人民銀行於 2014 年成立法定數字貨幣研究小組,2017 年正式成立數字貨幣研究所,已經開始研發試驗工作,並側重於

研究雙層投放發行模式。

四、思考與建議

(一)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業務本質實施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技術創新有助於擴大金融服務渠道、提高經營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和突發性。無論是科技企業還是金融機構,只要從事同類金融業務,都應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接受相應的市場准入和持續監管,遵循同等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以維護公平競爭,防止監管套利,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二)及時「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術」名義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業務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強化金融監管、將所有金融業務納入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梳理我國現存的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業務,透過其名稱、形式和渠道,分析業務實質、法律關係和風險特徵,明確哪些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及其所適用的監管規則(李文紅,2017)。

目前,與分散式賬戶、區塊鏈、數字貨幣相關的資金交易結算、衍生產品交易、ICO 融資、運營交易場所等活動均為法定金融業務,須納入相應的金融監管框架,在許可範圍內合規審慎經營。

(三)加強對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

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分散式賬戶、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同時,應加強對其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要求其強化對信息科技風險、外包風險和其他操作風險的管控,尤其應確保在業務外包時仍要承擔風險管控主體責任,對科技企業等外包服務機構建立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持續監測制度,不能因業務外包而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四)持續加強跟蹤研究和監測分析,做好監管準備密切跟蹤研究分散式賬戶、區塊鏈等金融科技發展對銀行業務模式、風險特徵和銀行監管的影響,加強與金融科技企業的溝通交流,及時準確把握髮展動態,做好專業知識、人才隊伍、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儲備。

同時,積极參与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政策研討,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同行的溝通交流,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監管規則,改進監管方式,確保監管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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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碳鏈價值

作者:李文紅:經濟學博士,研究員,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蔣則沈:經濟學博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文為作者的學術思考,不代表所在單位的觀點。

原標題:分散式賬戶、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發展與監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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