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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明代糧長的身份地位

明代糧長的研究,今人多有研究。梁方仲先生開其先河,吳晗緊隨其後。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日本學生在此領域著述頗多,星斌夫、川瀨智壽子、西野正次、小山正明等人紛紛立言著論。八十年代之後,中國學者又從不同的角度重新開始對糧長制的研究,其知名者有洪沼、蔣兆成等人。而其熱點問題集中在糧長的創設,包括糧長制度的雛形,設立糧長的用意。還有就是所謂糧區的劃分,以及糧長制度的演變等等。而糧長的身份地位,亦為研究之熱點,各家各有觀點:梁方仲認為明初的糧長介於秦漢的鄉官與宋元的職役之間。川瀨智壽子認為明代糧長不純粹屬於雜泛差役,而應該視作職役的一種。小山正明則認為明初的糧長是鄉村的統治者,屬於准官僚階層。

由上可知,明代糧長的身份地位眾說紛紜,眾家各執所論。筆者亦欲從所收集資料做一略論,以為花下點綠。

一、糧長簽編之標準

明高皇帝朱元璋於洪武四年九月丁丑日首設糧長掌管一鄉之賦稅,並負責押運至京,他的動機是「郡縣吏每遇徵收賦稅輙侵漁於民」[①]需要用良民治良民,而相當糧長亦非只是良民即可,明太祖設下了一下硬性標準,那就是「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②],以納糧一萬石上下面積為一糧區,以田土多者充當糧長,故而糧長又名「萬石長」。而這個「萬石」並非一個無可通融的規定,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來僉選。例如洪武四年末,戶部所報浙江省的情況為「民一百四十八萬七千一百四十六戶,歲輸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人」,平均下來,每一糧長所轄輸糧略有七千石。無論如何,七千石亦非小數,其中田土多者,當是富甲一方。由此看來,糧長在朱元璋的初次設定下,當是地方大戶和富豪的專職。

其後幾年內,糧長制被不斷完善,例如洪武六年在松江、蘇州等府開始在糧長下設立所謂的知數、斗級、送糧人夫。洪武十年依戶部所奏在蘇松湖嘉四府以及浙江江西所屬府州縣所轄賦稅萬石以上,一人無法應對的地區,設立副糧長一人。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地域不同,有些地方土地貧瘠,本無富戶,糧長多由小戶充當。故而在洪武十八年「復設糧長,以民戶糧多者為之」[③]即是在瘦中挑肥,以糧多為準,而到了洪武三十年乙亥「命戶部下郡縣更置糧長,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以區內丁糧多者為之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復始」[④]此處可知,糧長簽編不僅為糧多為準,更兼以丁額為據了。

上述糧長簽編標準變化是在實施過程中對客觀因素做出的調整。但是,創設糧長,糧長本身的問題也隨之而來,洪武五年,朱元璋在蠲免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五府秋糧的詔書中曰:「其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五府今年合徵秋糧,除糧長頑狡不蓋倉及科斂困民者,本戶之糧不免外,其餘盡行蠲免」[⑤]。這說明糧長制度設立一年余,就出現了糧長在徵收賦稅方面困民的情況。雖然這並沒有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以致於影響糧長制度的發展,但也可視為糧長制度的隱患。但是在五十餘年之後,這一隱患開始放大,以致於讓皇帝震驚。宣德二年四月,宣宗朱瞻基在對戶部尚書夏原吉的諭旨中曰:「設立糧長,本欲利便小民,協助官府。昨日大理寺奏湖州糧長侵盜秋糧,皆擬斬罪,朕為之惻然。」[⑥]而宣宗皇帝將這一切籠統地歸結於糧長的個人道德問題,認為這一些人貪利忘身,少有廉潔,而且他認為即使對這些人做出刑罰,也有可能本性難移,故而他對夏原吉說:「卿等宜令有司凡設糧長,必擇有恆產之家,有廉恥之人,則能愛惜身家,必無此弊。」[⑦]至此,宣宗給糧長的簽編又增加了一道標準,則是糧長之道德必須合乎廉恥。

然而明王朝對糧長本身之要求並沒有以禮儀道德為終止,宣德十年五月,時剛繼任四月有餘的英宗祁鎮接常熟縣知縣郭南之奏,曰「各州縣僉替糧長,多不循公,致奸弊不一,負欠稅糧。乞遇僉替時令州縣官選丁多殷實、為眾所服者充役,仍具姓名,申達上司。」[⑧]丁多殷實,原是舊例,這次又添加了「為眾所服」四字,而此四字講究頗多,有以德服人者,有以權服人者,有以勢服人者,或兼而有之者。或者說由於宣宗強調過糧長簽編的道德問題,而此處服眾人可能偏於道德成分,但是我們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在英宗看來服眾人定能收齊稅糧,不至逋欠。

由上文我們可以看出的是,洪武以後,丁糧成了簽編糧長的不變標準,或者說這亦是客觀標準,然而對於糧長本身,由於出現糧長侵漁,而添加道德標準,由於出現賦稅逋欠,而強調能服眾。不管朱元璋設立糧長是否為了打擊富戶亦或是為了替代明初的包攬戶,其後的目的一步步往收齊賦稅靠攏。故而糧長簽編標準越來越高。然而我們知道的是,糧長制度的弊端並不是全在糧長本身,而在於制度,故而明中期以後,糧長淪為重役,人人為之色變,難以為繼,此時所謂標準亦為鏡中花而已。

二、義務

糧長的主要任務,是主持田賦的催征、經收和解運三項事宜,此中催征一項工作較為簡單,可以與經收一項合併起來而統名曰徵收工作,簡而言之,糧長的最主要任務是主持徵收和解運兩項工作。至於如何徵收,如何解運,乃至於制度上針對這兩項工作的修補如何云云,梁方仲先生、小山正明等俱以深入探討,此處粗略說說糧長的義務。

所謂義務,乃是位居一定地位,或者執掌一定權力的人或者機構在相應的社會關係中的價值付出,而糧長作為上官僉派之役,居於鄉村,所以義務當以付出鄉村為主。例如,洪熙元年正月丙戌,大祀天地於南郊之後所頒布的詔書中曰:「各處逃移人戶,詔書至日,即回復業,其戶下逓年拖欠稅糧悉與蠲免,仍自復業之後再免稅糧差役二年。如乏牛具種子者,所司勸諭糧長並有力之家給助耕種。」[⑨]這位在位一年的仁宗皇帝意思很清楚,糧長在鄉里有勸諭之責,應當幫助鄉里一無所有的復業之人。而這種行為完全是糧長個人承擔,或者說是糧長需要憑藉一己之力來滿足鄉里有充足的牛具種子。這就是官方給糧長強加的一個義務。

更有甚者,薛甲在其《糧役議》中論:「嘉靖二十三年之前,江陰糧役大戶不致傾產,中產得以保全,錢糧無拖欠者,職由此也。自二十三年歲值旱荒,長民者不欲催征,曰:吾寧費糧長一家,以完千人。」[⑩]此處糧長要幫助的並非所謂的缺乏牛具種子的鄉人了,而是以一家抵千人。而在官家語氣中,我們可知這是一種救千人的壯舉,不同的是,這裡面摻雜了官方強迫的意思。如果說在官方看來,糧長有義務救助鄉里,那麼這種完千人的舉動似乎是這種義務的擴大。

那麼為什麼糧長順帶著這種義務,我想朱元璋的觀念是極具代表性的。他說:「設糧長,教田多的大戶管著糧少的小戶,想這等大戶肯顧自家田產,必推仁心,力濟小民。」[11]我們不知道大戶是如何推仁心,濟小民然後達到顧自家田產目的的。但是我們知道的是,朱元璋在設立糧長的時候有一個預先的價值判斷,就是大戶是會為了自家田產去施濟鄉里的,或者說在朱元璋看來,大戶要保全自己的田產,就應該以仁心濟小民,並且糧長是處於主動地位的。這是一個要回報就要有付出的關係,這一切在朱元璋看來是順水推舟的事情。這種觀念在官方意識形態下是否省去了糧長顧自家田產的前提而將「推仁心」、「濟小民」作為一種義務行為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上面兩例既為明證。當然糧長中符合朱元璋預想的也不乏其人。例如無錫人鄒鉦「家僅中資,而善施予,以糧長領區賦,代窮民償者無算,嘉靖四年歲飢,盡出家財以賑。」[12]但是這種只是鳳毛菱角。

另外更有意思的是,洪武年間,上海糧長陳秀運糧入京,陳秀一路辛苦,為太祖召見,「手足胼胝,呼為『好百姓』,給帖一道,內雲『有此帖者,即我良民』。其子孫持此誇耀鄉里」[13]我們知道的是,我國自古以來,良民概念分為兩種,其一為等級概念,中國中古社會的成員被分為三個等級:貴、良、賤。處於中間階層的良等級,即「良民」,也就是「編戶齊民」,其中既有編戶農民(所謂的自耕農),也有庶民地主,他們是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其二為好壞(統治者對其行為評價)的概念。而此處的「良民」很顯然是第二種。糧長負責催征賦稅,但是風險極大,因為沒有人能夠保證稅糧能夠如期、如數地解運到京城或者說指定的地點,而且官方並沒有顧及到糧長在這方面可能承擔的風險,因為他們注重的只是結果。那麼從此處的「良民」論,在朱元璋看來,糧長中的「良民」就是能夠無私奉獻,無怨無悔能夠按期並且如數交付的人,哪怕糧長自己傾家蕩產。這種邏輯在我們現在看來,更像是一種皇帝征賦役權中的「良民義務」。

朱元璋在糧長的設定中摻雜了典型的帝王思想,即所謂的「大戶推仁心、濟小民」以及「良民義務」,以致於糧長面臨著諸多官方強加的義務,而這些亦是糧長制度敗壞的原因之一。

三、榮耀與僭越

中國古代,職役職役,「職」與「役」界限分明,正如《弘治吳江志》所論「凡人之生有貴有賤,貴則為職,賤則為役。即孟子所謂君子野人勞心勞力者也。」[14]糧長為役的一種,這是毋庸質疑的,而明朝政府中的一些官員也在強調這一點。洪武十五年九月「糧長有徵民夏稅匿絹入己者,刑部以監守自盜論。磨勘司令俞綸駁之,謂糧長因征夏稅匿人絹非盜在官之物,據律條宜以因公科斂財物入己論罪。刑部所坐太重奏入,上從綸議。」[15]這裡,我們所需要辨析的是「監守自盜」與「因公科斂」兩個罪名。「監守自盜」我們所強調的更多的是對手中職權的不正當利用,重點在職權。而所謂「因公科斂」則是更強調公務執行過程中的違紀違法,這裡的公務指的是徵收賦稅,而徵收賦稅一般為役的行為,即所謂的勞力者。

但是朱元璋並沒有恪守官與役的界限,他在位時,多次封賞入京交付稅糧的糧長,其著的如嚴震直、鄭沂等人官至尚書,顯耀一時。對於這種行為,梁方仲先生認為這與當時的時代背景有關,即明初政治制度多承襲了元代的遺風,即官與吏的區別不甚明顯,而糧長與吏相近而與官相去甚遠。而這種元代遺風要到成化年間科舉實力充分抬頭之後,科舉才成為進入仕宦的唯一征途。[16]但是我們知道的是,糧長只是近於吏而非吏,他還是屬於役的範疇,那麼朱元璋此舉即使有時代背景的影響,他還是在役與官之間的架起了進階的橋樑,而且這些成為官員的糧長大多數都是由皇帝親自挑選任命,從而這些官員與皇帝之間有一種直接的聯繫,是皇恩浩蕩的直接惠及者,故而榮耀不言而喻。

朱元璋給予糧長的榮耀並不僅僅局限於讓糧長做官。洪武五年詔告天下,舉行鄉飲酒禮,「其民里社,以百家為一會,糧長或里長主之。」[17]鄉飲酒禮是中國古代地方政府的一種重要官方禮儀活動,這種飲酒禮起源於宋代,盛行於明清。整個儀式實際上是在弘揚為臣盡忠、為子盡孝、兄弟相親、鄰里和睦、朋友有信、長幼有序等道德倫理規範。能夠主持這種典禮,至少在鄉里亦是無上的榮耀。洪武十四年初「浙江、江西糧長千三百二十五人輸糧於京師將還,上召至廷諭勞之,賜鈔為道里費。」[18]能夠得到皇帝的接見與賞賜,作為無官職的糧長來說,榮耀異常。其餘種種,茲不多論。而就當時言,面對糧長所享受的榮耀,各方羨慕,如顧炎武所說:「時父兄之訓其子弟,以能充糧長者為賢,而不慕科第之榮。蓋有累世相承不易者。官之百役,以身任之,而不以及其細戶。細戶得以父子相保,男樂耕耘,女勤織紡,老死不見縣門,故民淳事簡。」[19]由此論可以看出的是,糧長一時成為賢者的象徵,人人爭而嚮往之。而這一現象也造成了一系列積極的影響,得以使得百姓安居樂業。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一些負面的記載,例如正統十一年五月「湖廣布政使蕭寬奏:近年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等訟多從糧長剖理,甚至貪財壞法、是非莫辨、屈抑無辜。乞嚴加禁約,今後不許糧長理訟。從之。」[20]至少在正統十一年之前,有些地方的糧長已經掌管了鄉裡間的訴訟。又如「監察御史張政言:洪武間設糧長,專辦稅糧,近見浙江嘉湖,直隸蘇松等府,糧長兼預有司諸務,徭役則縱富役貧,科徵則以一取十,詞訟則顛倒是非,糧稅則征斂無度,甚至役使良善,奴視里甲,作姦犯科,民受其害。乞為禁治命行在戶部禁約。」[21]我們所知的是,這些本不屬於糧長範疇之內,但是在鄉里糧長普遍擁有此權利,亦非偶然。我們在探究此現象原因的時候,我們不得不聯想到的是糧長在當時所處的地位。如果說糧長依照明政府的設定,是丁糧多者,有廉恥者,能服眾者,簡而言之就是富甲一方而又在一方具有極高威望者,再加上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給予糧長的榮耀,似乎這一切都有點自然而然的意味。但是明政府亦致力於阻止這這些糧長權責之外的僭越行為,說明明政府需要的是糧長恪守職責。

又例如「官府催征,止比里排一二次,隨發與糧長比追。家中原設桌圍公座,並笞仗刑具。許硃票拘執,計日立限喚比里排,一如官府之法。隆慶時余祖充當,猶及見之。」[22]這是一種刑訊催征的表現,而且這種現象存在時間當為不短,當然這也不在糧長職權範圍之內。中國數千年來,君主專制呈膨脹趨勢,那麼作為社會資源的權力、名望、財富等等越發稀缺,獲取的途徑越發狹隘,這就導致了獲取社會資源與依附王權的連帶關係,就是說,如果需要有保障地擁有社會資源,就必須依附於王權。那麼糧長的這種行為可以視作是向王權靠攏的表現,這是在一種制度或者特權下所形成的錯覺所導致的,而這種錯覺的背後亦有著皇帝給予過高榮耀的影子。以致於糧長在履行職責中,出現強權,因為他們認為刑訊催征的背後有著另一種強權,也就是皇帝的支撐。

而糧長種種對於職權的僭越往往使人認為糧長脫離了役的範疇,例如弘治中吳寬等人始修未竟,後為王鏊所成的《姑蘇志》中所載役制云:「國朝役制。里長、甲首黃冊造定。延攬、齋夫、膳夫……水夫、鋪司、鋪兵均瑤僉點。」[23]而吳寬本人在其文集《匏翁家藏集》中亦有諸多篇涉及,其筆下的糧長亦非常人。如沈恆以,周忱不以庶人禮待之。

四、結語

明代的糧長隨著時間的推移漸漸淪為毒瘤,正如許讃始為吏部尚書時作的一首民歌里描述的那樣「弘治年人人營著役,正德年人人營脫役,近年著役勢如死,富家家業幾傾圯,串名四五猶未已。」[24]造成這一情形的根本原因在於制度上的缺陷,而糧長本身並沒有多少決定性的因素。我們在此討論糧長身份地位的時候,並沒有過多的從制度上來進行展開,所以在筆者看來,糧長的身份地位當是如下:糧長在官方要求中須是殷實人家,道德品質過關,並且在鄉里具有極高威望,同時又被官方強加數種義務,並且由於明前期皇帝對於糧長的榮寵而觸及鄉里別的領域的職權,那麼這使得糧長的身份愈加複雜。但是我們不能忘記,糧長本是役,這一切都是在役的基礎上形成的,而早期充當者又多是大戶、富戶,且身兼諸多義務,從這點看,糧長似乎近於職役。又由於實際上其僭越職權,自覺往官僚地位發展,猶如准官僚一般。

[①]《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68。

[②]同上。

[③]《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174。

[④]《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254。

[⑤]《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76。

[⑥]《大明宣宗章皇帝實錄》,卷27。

[⑦]同上。

[⑧]《大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5。

[⑨]《大明仁宗昭皇帝實錄》,卷6。

[⑩]光緒《江陰縣誌》,卷25。《中國地方志集成》本

[11]《大誥續編》,《議讓納糧第七十八》。轉引自鄭學檬主編,《中國賦役制度史》,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18頁。

[12]光緒《無錫金匱縣誌》,卷25.《中國地方志集成》本

[13]同治《上海縣誌》,卷23。

[14]弘治《吳江志》,卷三。台灣學生書局,1987年版。

[15]《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148。

[16]參看梁方仲:《明代賦役制度》,《梁方仲文集》,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355頁。

[17]《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73。

[18]《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135。

[19]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二二,《蘇松》。

[20]《大明英宗睿皇帝實錄》,卷141

[21]《大明宣宗章皇帝實錄》,卷78。

[22]順治《庉村志》,《風俗》。轉引自小山正明:《明代的糧長》,《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六卷,明清,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77頁。

[23]《姑蘇志》,卷15,台灣學生書局1965年版。

[24]嘉靖《江陰縣誌》,《食貨記第四上》,《天一閣藏明代方誌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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