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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立先:從「外婆」「姥姥」之爭看著作權保護

「外婆」和「姥姥」之爭的雙方並非投稿或約稿關係,出版單位擅自將課文中的「外婆」改為「姥姥」,涉嫌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修改權。不過,教材出版單位並未侵犯文章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演繹權和彙編權。此次爭論引發的文化討論,讓尊重作者文意和地方用語習慣的理念深入人心,其中反映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值得關注

最近,滬版小學語文課本中的一篇課文《打碗碗花》把原文中的「外婆」改為「姥姥」,引發熱議。相關討論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從該課文本身來看「外婆」和「姥姥」到底哪個更合乎文意和語境;二是從文化的高度來看待普通話和方言的關係及文化傳承問題。其實,此事背後還折射出有關權利與責任問題,即《打碗碗花》作者和出版單位間的著作權問題。

在諸多知識產權制度中,著作權制度與文化有著天生緊密的關係。著作權制度的本質就是調整大文化語境下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作品創作及傳播,體現的是文化的核心價值及其實際利益分配的法律規則,即為文化中的具體法律關係提供理性的解決方案。從這個角度來看,「外婆」和「姥姥」之爭實際上已涉及教材出版單位使用作者已發表作品產生的著作權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這種使用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外婆」和「姥姥」之爭中的出版單位為的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爭議的散文也屬於短小的文字作品,將散文規範地署上文章名和作者名進而編入課文且給作者支付報酬,一般不會產生著作權爭議。

作為著作權人的作者,享有諸多具體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就包括修改權,即著作權人享有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在作者和出版單位建立投稿或約稿關係的情況下,出版單位通常根據彼此間的出版合同或發表協議來約定出版單位享有一定的修改權,只要未超過合理限度,通常都不認為出版單位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但「外婆」和「姥姥」之爭的雙方並非投稿或約稿關係,而是教材出版單位依據法定許可制度自動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使用要求規範使用、原文使用,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並沒有通過協議或法律讓渡給出版單位。所以,出版單位擅自將課文中的「外婆」改為「姥姥」,超出了法定許可的限度,涉嫌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修改權。

不過,在「外婆」和「姥姥」之爭中,教材出版單位並未侵犯文章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演繹權和彙編權。著作權法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立法本意是指歪曲、篡改原文達到曲解本意的高度,與修改權指向的對原文修改達到完善的目的和行為特點並不相同。「外婆」和「姥姥」詞語調換,雖未尊重原文作者原意,使文章的語境文化和地方用語習慣有所改變,但僅僅是用詞的擅自修改,尚未達到歪曲、篡改原文使得文意曲解的高度。

從著作權人享有的演繹權來看,一般是指著作權人就其作品享有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的權利,是一種著作財產權。「外婆」和「姥姥」之爭中的出版單位使用已發表作品,除擅自修改外,並未作著作財產權意義上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使用,不應落入演繹權調整範圍。另外,著作權人享有的彙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在該爭論中也不涉及,因為教科書出版單位享有法定許可的彙編短小作品權利。

「外婆」和「姥姥」之爭引發的文化討論,讓尊重作者文意和地方用語習慣深入人心,其中反映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值得關注。知識產權不僅關乎公民個體知識產權利益的保護,還關乎國家創新環境的營造發展。我國頒布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已有十年,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已得到大大提升。可以預見,當尊重、維護知識產權在全社會蔚然成風,當創新產業蓬勃發展,當知識產權成為國家的核心競爭能力,我國必將完成由知識產權大國向知識產權強國的歷史轉變。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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