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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俗侵權視頻在抖音、快手上傳播,平台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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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小視頻在國內是愈發紅火,大街上隨便抓一個人都不可能沒聽過快手和抖音,據官方統計它們的用戶日活躍量都超過了1.2億,帶話題打廣告的商業價值可想而知,但是呢其中不免也會良莠不齊,參雜一些價值觀不正的東西,比如前段時間被封號的王樂樂、楊清檸、溫婉等就是很典型的代表,連央視都報道批評了,那麼對於一些低俗的嚴重敗壞社會風氣違反公序良俗以及侵權的小視頻,抖音快手等相關平台對此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一、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另,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路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

(三)該網路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

(四)該網路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複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所以,如果某些小視頻侵犯了他人權利,比如最近有抖音用戶在上傳的小視頻中拍到後面妹子換衣服,一旦視頻被平台操控並大量傳播,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損害的,則該用戶和抖音平台就都得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二、行政責任

除了民事責任,還有行政責任,如果網路平台自己監管不力,運營操作行為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法規,比如《網路安全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等,則平台就要面臨行政處罰。

三、刑事責任

當然對於網路平台的處罰,最嚴重的還是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沈志軍為專業平面美術設計工作者。2011年1月27日,沈志軍獨立設計創作的「紅包(名典4867特大萬事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1年8月10日,該專利經公告並授權,專利號為zl20113011××××.3(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沈志軍將此專利許可義烏金石紙品有限公司使用。後沈志軍發現在淘寶公司經營的網路平台上,掌柜「劉小海」的「如意商城」店鋪內存在銷售和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且無其他經營者的詳細信息。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淘寶公司和劉小海停止銷售和許諾銷售侵犯沈志軍zl20113011××××.3紅包(名典4867特大萬事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2、淘寶公司和劉小海賠償沈志軍經濟損失30000元及其他損失4000元(其中公證保全費10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共計34000元。3、淘寶公司和劉小海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專利號為zl20113011××××.3的「紅包(名典4867特大萬事封)」外觀設計專利在有效期限內,並已履行了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故該專利為有效專利,應受國家法律保護。沈志軍作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依法享有本案訴權。

對於劉小海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而劉小海未經專利權人沈志軍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在其網店銷售和許諾銷售與涉案專利構成相近似外觀的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沈志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故其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維權合理費用等法律責任。

對於淘寶公司的行為是否侵害涉案專利權的問題,法院認為,首先,淘寶公司作為網路信息發布平台服務的服務提供方,其網站商品的相關信息均系會員自行發布,淘寶公司並未參與;其次,《淘寶網服務協議》中明確要求會員不得在網站上發布侵權違法信息,淘寶公司已盡到其作為網路信息平台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提示義務;再次,淘寶公司收到起訴狀後即通知賣家核查涉案商品信息並將涉案商品下架,劉小海店鋪內目前已無涉案商品信息,淘寶公司已盡到其作為網路信息平台服務提供者合理的管理和協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淘寶公司對劉小海在其網站上發布的本案所涉相關信息並無過錯,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判決

一、被告劉小海賠償原告沈志軍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5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沈志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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