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語境下東南亞國家去激進化策略及其反思——以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為例
反恐語境下東南亞國家去激進化策略及其反思
——以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為例
作者:靳曉哲李捷
靳曉哲南京大學國際關係研究院/歷史學院國際關係專業2017級博士研究生;
李捷 蘭州大學中亞研究所/絲綢之路經濟帶研究中心副教授。
[摘要]受「伊斯蘭國」的影響,近年東南亞的極端主義有所滋長,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在這種背景下,武力打擊只是治標之策,並不能從根本上抑制極端主義的傳播和危害。為了更好地維護地區和平與穩定,有效抑制極端主義,各國需要制定更能治本的去激進化措施。在東南亞各國中,新加坡針對極端人員的激進化過程制定了更有針對性的措施,從心理、宗教和社會等多方面入手,加強防範、干預和監督,取得了明顯成效。相比之下,印尼和菲律賓的去激進化措施並不全面,執行效果也並不顯著。總之,打擊極端主義不僅要從武力打擊入手,還應包含更有針對性的去激進化措施以及更有效的國際合作。
[關鍵詞]恐怖主義; 極端主義; 激進化; 去激進化; 東南亞
自2015年以來,在國際反恐聯盟的打擊下,曾經盛極一時的「伊斯蘭國」(IS)江河日下。隨著IS在伊拉克、敘利亞戰場節節敗退,其除了號召信徒繼續發動聖戰外,還找準時機謀求向其他地區轉移,如在歐洲、東南亞等地發動恐怖襲擊等。2016年1月14日,印尼首都雅加達發生數起爆炸和槍擊事件,由迴流的印尼籍IS聖戰分子穆罕默德·巴倫·納伊姆(Bahrun Naim)主導實施,目的是為了與他人爭奪成為IS在東南亞的領導人[1]。2017年5月23日,菲律賓南部馬拉維市發生嚴重的恐怖襲擊事件,數百名效忠IS的阿布沙耶夫組織(Abu Sayyaf Group,ASG)、穆特組織(Maute Group)成員突襲馬拉維市,當天就基本控制了全城[2]。2017年9月15日,英國倫敦地鐵站發生恐怖爆炸襲擊事件,IS的一個組織宣布對襲擊負責[3]。因此,儘管IS在中東遭受了重大失敗,但世界其他地區的恐怖威脅並未減緩,尤其是東南亞。
受到IS的影響,東南亞極端主義有所滋長,並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目前,東南亞發生的恐怖事件多與IS相關,或是參加過IS的迴流人員主導,或是宣布效忠與支持IS的本土恐怖組織製造。在這種背景下,打擊或消滅暴恐分子僅是治標之策,維護東南亞的和平與穩定,需要更為治本的措施。因而,對東南亞國家既往的去激進化政策進行研究與評估,從中汲取經驗教訓,為應對恐怖主義提供相應指導,無疑是非常必要的。基於此,本文對東南亞的去激進化政策進行分析,選取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菲律賓三國進行橫向比較與評估,並對相關去激進化措施進行反思。
一 激進主義、激進化與去激進化
2004年馬德里恐怖襲擊與2005年倫敦地鐵爆炸案後,「激進化」(radicalization)研究開始逐漸被引入到反恐領域的討論之中[4]。與此同時,「去激進化」(de-radicalization)、「反激進化」(counter-radicalization)研究也逐漸進入各國的視野,部分國家甚至制定了以此為核心的政策或措施,以更好地預防和應對恐怖主義的威脅。儘管關於「激進化」的研究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但學術界對相關概念的界定卻仍難達成一致,一些重要問題也尚未明晰。因此,在展開具體論述之前,有必要對相關概念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進行辨析。
首先是對「激進主義」、「激進化」、「去激進化」、「反激進化」概念的界定。「激進化」與「激進主義」(radicalism)聯繫密切,對「激進主義」概念的追溯有助於更好地理解「激進化」、「去激進化」、「反激進化」等概念。「激進主義」可以追溯至啟蒙運動時期,最初是指提倡共和主義、理性主義,反對王權,為民主制度而鬥爭的一種激進改革思想,並沒有革命的含義;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逐漸演變出與之前相反的含義——革命、反民主、反自由等。時至今日,「激進主義」的含義基本固定,指對現存社會及其運作方式心懷不滿,對社會制度等抱否定態度,希望對社會進行變革或改變的思想或主張。相對於「激進主義」,「激進化」[5]主要是指在社會中追求或支持進行深遠(far-reaching)變革的行動。其方式可能會或者也可能不會對民主社會形成威脅,實現目標的手段可能是暴力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主要側重於從思想到行動的過程[6]。與「激進化」相對,「去激進化」指否定激進主義世界觀,並說服其放棄使用暴力來實現社會變革,承認社會的多樣性、異質性的過程[7];「反激進化」指針對「激進化」的行動過程進行干預,旨在阻止或終止其行動發生的過程。簡單來看,「去激進化」是在激進化出現後的反制過程,「反激進化」則主要指中止(stop)或抑制(control)激進化發生的方法或措施[8],從發生時間上看後者比前者發生的更早。但是,關於激進化過程是如何一步步發展、演變的問題,始終存在爭議,而且對「反激進化」、「去激進化」的界定亦存在狹義和廣義之分,不同國家根據威脅程度、現實狀況等的差異,在具體政策的界定上亦存在不同[9]。正因如此,筆者對「去激進化」、「反激進化」進行泛化處理,採取「去激進化」的統一說法,對於具體國家的具體政策實施不做具體區分。
其次是對「激進主義」、「激進化」與「去激進化」三者關係的梳理。簡而言之,「激進主義」與「激進化」,一個是主張或思想,一個是從主張、思想到行動的過程;「去激進化」則是針對「激進化」或干預,或阻止其行動發生的過程。「激進主義」是「激進化」的根源,是「激進化」行為出現的根本原因;「激進化」是將「激進主義」內涵下的主張或思想付諸實踐的過程。二者之間,一個是源頭,一個是行動。因而,在「激進化」行為產生之後,其社會影響可能會擴大,有時會威脅到人們的安全,甚至阻礙社會的發展。基於此,針對不同個體或群體的「激進化」行為,不同的國家或政府開始試圖改變這種狀況,制定與此相關的去激進化政策,以終止或變更那些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激進化」行為。由此,當前的去激進化措施往往是國家或政府所主導的[10]。
再次是對「激進化」、「激進主義」與「恐怖主義」之間關係的辨析。關於恐怖主義,《簡明大不列顛百科全書》認為,恐怖主義是「對各國政府、公眾和個人使用令人莫測的暴力訛詐或威脅,以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種政治組織、民族團體、宗教狂熱者和革命者、追求正義者以及軍隊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義。」[11]由此看來,恐怖主義是一種主張採用更為極端化的手段,對非武裝人員有組織地使用暴力,以實現其政治目標的策略或思想。而「激進主義」影響下的「激進化」行為可能是一種有組織地爭取某種訴求的行動[12],也可能是包含有暴力性、威脅性、危害性的行為。基於此,「恐怖主義」與「激進主義」、「激進化」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在「激進主義」的影響下,「激進化」行為中包含的有組織地使用暴力、對非武裝人員進行暴力威脅的行為可以被稱為恐怖行為,即「恐怖主義」行為是「激進化」過程的一種重要方式或結果(但不是全部)。正因如此,本文對去激進化的討論是在反恐怖主義的語境下進行的,而不是單純地論述去激進化問題。
二 東南亞伊斯蘭的激進化
東南亞穆斯林人口十分龐大(約2.2億),佔東南亞總人口的40%以上,主要分布在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汶萊、泰國南部和菲律賓南部等地[13]。作為一種外來的宗教,伊斯蘭教大約於13世紀傳入東南亞、15世紀開始在海島沿岸和半島地區立足、17-18世紀在與基督教的競爭中傳播到內陸,最終在東南亞紮根[14]。在後來的發展進程中,東南亞的伊斯蘭文化中融入了很多本土化的色彩,因此一般也認為東南亞的伊斯蘭是相對溫和的[15]。然而,到18世紀末19世紀初,受到中東原教旨主義瓦哈比派運動的影響,東南亞穆斯林中的激進主義逐漸顯現,印尼的「帕達里派運動」便是其中代表:西蘇門答臘的帕達里派對穆斯林通報發動「聖戰」,試圖強迫該地區其他穆斯林遵從他們對伊斯蘭教的相關解釋[16]。這可能是東南亞最早的伊斯蘭激進主義的表現,對此後的伊斯蘭激進化有重要影響。下文對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概述主要從表現、特徵、根源、程度等四個方面展開。
首先,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表現。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穆斯林爭取權力或權利的運動、具有強危害性的極端化或恐怖化活動或組織的發展。一方面,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體現在各國穆斯林爭取權力或權利的運動上。在印尼,1945年憲法選擇了世俗化的國家道路,否定了「雅加達憲章」這一旨在建立政教合一國家的憲法主張;但這種激進化思潮並未根絕,而是伴隨著印尼伊斯蘭政黨的湧現,與政教合一主張密切有關的「伊斯蘭信眾必須遵守伊斯蘭教教規」等政治主張不斷湧現,其中以亞齊省的運動為盛[17]。在馬來西亞,自20世紀60年代起,各種類型的伊斯蘭復興運動不斷出現,其中就包含較為保守的澳爾根之家(Darul Arqam)與較為激進的馬來西亞伊斯蘭黨(Parti Islam Se-alaysia)。前者主張建立嚴格的以伊斯蘭教為基礎的個人和家庭生活,但反對暴力革命;後者是馬來西亞第二大政黨,目標是建立一個以伊斯蘭教為基礎的社會,建立伊斯蘭國家[18]。在菲律賓和泰國,伊斯蘭的激進化主要體現在南部穆斯林聚集區的分離運動上,他們主要爭取經濟等方面的權利,主張區域自治或獨立。另一方面,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還體現在不斷出現的極端化、恐怖化活動或組織的發展上。「9·11」事件之後,受國際恐怖主義的影響,東南亞極端主義勢力開始頻繁製造恐怖事件,造成恐怖主義思潮在東南亞的蔓延。2002年至今,東南亞發生多起恐怖襲擊事件,遍及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東南亞恐怖或激進組織的發展也十分迅速,如伊斯蘭祈禱團(Jemaah Islamiyah,JI)、阿布沙耶夫組織、摩洛伊斯蘭解放陣線(Moro Islamic Liberation Front, MILF)、自由亞齊運動(Gerakan Aceh Merdeka)等。
其次,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特徵。其一,東南亞的伊斯蘭激進化伴隨著穆斯林國家的宗教與世俗之爭。從國家層面看,馬來西亞和印尼都選擇了世俗化的國家發展道路,但高比例的穆斯林人口使其很難擺脫伊斯蘭教對政治的影響,於是宗教與世俗之爭便始終難以消除,且在伊斯蘭激進化進程中有突出體現。從民間層面看,東南亞的伊斯蘭並非鐵板一塊,其信徒眾多且多樣,既有世俗的現代主義者、較為本土的包容主義者,也有較為激進的復興主義者、較為極端的恐怖主義者[19]。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穆斯林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將日益突出,世俗與宗教之爭也逐漸影響到了部分穆斯林的激進化主張和行為,他們呼籲建立「政教合一」的國家的主張便是其顯著體現。其二,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烈度並不高,較為極端的激進化派別只是少數。與中東的穆斯林相比,東南亞的穆斯林更為溫和,其信仰與主張更多地是一種融合了當地文化特徵的宗教產物,態度大都不激進、不極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東南亞的穆斯林群體中不存在激進化信徒。有些激進的穆斯林堅持認為「穆斯林的行為方式只能像其稱之為『純潔』和『質樸』的那樣……將『聖戰』理解為對抗其所認為的伊斯蘭教和穆斯林的敵人」[20],但這部分人並不佔東南亞穆斯林的多數。
再次,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根源。伊斯蘭激進主義能在東南亞「生根」並非偶然,而是有著特殊的歷史根源與現實根源。從歷史根源上看,東南亞漫長的殖民統治是造成東南亞伊斯蘭激進主義形成的重要原因。從16世紀初到20世紀中葉,東南亞經歷了漫長的殖民統治,西方殖民者在此推行分而治之的統治策略,這種統治方式為之後伊斯蘭激進主義的發展埋下了「種子」。在東南亞的反殖民鬥爭中,由於西方殖民者排斥基督教之外的其他宗教,所以其他宗教勢力特別是伊斯蘭教展開了長期的反抗鬥爭,這是伊斯蘭激進主義產生、發展的源泉[21]。當然,政治因素亦是其中重要的方面。在反抗西方殖民統治的鬥爭中,伊斯蘭教在凝聚教眾等反抗勢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戰後伊斯蘭教領導層並未得到充分的政治參與權。這種不滿與伊斯蘭激進主義結合,逐漸形成了帶有政治主張的激進化勢力。從現實根源上看,長期落後的經濟狀況與錯綜複雜的民族、宗教矛盾也是東南亞伊斯蘭社會激進化的重要成因。東南亞各國獨立後,儘管部分國家的經濟發展與工業化進程十分迅速,但整體來看,東南亞各國仍然較為貧困,即使是發展較為迅速的國家也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經濟的落後與貧困是社會動蕩的根源,也是恐怖主義產生的重要現實因素。生活上的不滿情緒易激發民眾對政府的仇恨,造成社會或思想上的激進化、極端化,再加上部分激進穆斯林的蠱惑和灌輸,帶有恐怖主義傾向的社會思潮便較易形成。此外,這些激進化社會思潮的出現也與東南亞錯綜複雜的民族、宗教矛盾相關。以菲律賓為例,菲律賓於1946年取得獨立,但地處南部的摩洛人在以天主教文化為主流的國家中,始終處於邊緣和次要地位。20世紀五六十年代,菲律賓政府大力推進所謂的國家整合計劃,試圖以向南部大批移民的方式同化摩洛人,解決長期以來的南北民族、宗教對立的問題。為了迅速推進該計劃,馬科斯政府在推進國家現代化進程中忽視了摩洛人的情感認同與宗教認同,反而造成了南北族群對立與衝突的升級,同時南部穆斯林問題開始與階級矛盾、民族矛盾等相互交織,最終引發了菲南大規模的分離主義運動。
最後,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程度。從對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表現、特徵、根源的分析來看,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程度並不深、未超出不可控的範圍,但從現實狀況看,這種伊斯蘭激進化確實給東南亞地區的安全與穩定帶來了威脅與挑戰,尤其是與中東更為極端的伊斯蘭激進勢力相勾連後。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是國際伊斯蘭復興運動影響下,一種融合了本土文化與伊斯蘭文化的異化產物,同時又糅雜著民族、宗教、經濟等因素。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有其特殊性:它既不同於中東激烈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運動,又與歐洲等地在外來伊斯蘭文化影響下產生的激進化有所區別。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思潮的發展,既與東南亞地區經濟發展的挫折、各國國內不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相關,又與各國政府最初對這種現象的「忽視」相關。如JI最初只是源於20世紀40年代印尼的激進伊斯蘭/反殖民主義組織「伊斯蘭之家」(Darul Islam),曾經同印尼革命軍並肩反抗殖民統治,後來因各種因素才逐漸發展為恐怖組織。因此,東南亞的伊斯蘭激進化並未超出不可控的範圍,但一旦對其放任自流,也可能會造成地區的不穩定。伴隨國際恐怖主義勢力的不斷發展,作為伊斯蘭世界重要組成部分的東南亞,成為極端勢力擴張、滲透的重要目的地。再加上東南亞地區原本就存在伊斯蘭激進主義的基礎,未來一旦二者之間的結合程度加深,東南亞地區的伊斯蘭激進化程度可能逐漸上升。
綜上所述,通過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的表現、特徵、根源、程度的分析,本文將東南亞伊斯蘭激進化視為伊斯蘭異化的產物,同時又糅雜著民族、宗教、經濟等因素;而且,在特定的歷史與現實條件下,很難將東南亞地區的分離主義、恐怖主義、激進主義等完全剝離。因此,在下文的案例分析中,筆者將恐怖主義、分離主義等都視為寬泛意義上的激進主義,以便後文去激進化分析的展開。此外,還需進行說明的是,本文的激進化及其相關概念是在反恐語境下展開論述的,所謂的去激進化也僅針對(疑似)恐怖分子等個體,而不針對整個伊斯蘭社會。究其原因:一方面,這是由去激進化的特點決定的,即基於不同個體或群體激進化原因的差異,去激進化只能各個擊破,而不能一概而論;另一方面,這是由東南亞各國的現實狀況決定的。目前,帶有恐怖主義色彩的激進化是東南亞各國最大的威脅,故各國制定的去激進化項目也往往指向個體的(疑似)恐怖分子,而非伊斯蘭社會。
三 東南亞國家的去激進化策略
在反恐成為全世界面臨的重大非傳統安全問題之後,很多國家都制定了不同規模的「去激進化」項目。各國在制定去激進化政策時,需結合本國的文化、習慣、傳統、歷史等因素,並不存在可複製的單一去激進化模式,於是便產生了各具特色的去激進化模式,如歐洲以英國為代表的「4P」工作、中東以沙特為代表的PRAC戰略等[22]。東南亞國家也不例外,各國去激進化政策的制定情況並不相同。大致來看,緬甸、寮國、越南、柬埔寨等尚未制定成體系的去激進化政策,而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等制定了相對具體的去激進化政策。
儘管東南亞部分國家設立了相對系統的去激進化項目,但由於國情、文化等的差異,不同項目又有不同特點:新加坡、馬來西亞的去激進化項目以政府為主導,結構化程度高、針對性強、資源充足,對被釋放人員的監督機制較為完善;印尼的去激進化項目十分特殊,主要以有一定資歷的警察與在押人員(Detainee)進行接觸為主要方式,而且警察部門的主導性相對獨立,來自其他部門的支持相對有限;泰國、菲律賓等國的去激進化項目與其他國家有明顯的不同,兩國南部都存在不同規模的分離主義團體,且與恐怖組織往來密切,其政策的制定包含濃重的反分離主義色彩。限於篇幅等原因,下文將主要對新加坡、印尼、菲律賓的去激進化項目進行分析。之所以選取這三個國家,一方面,這三個國家現實狀況各具代表性,印尼國內穆斯林人口占多數,菲律賓穆斯林人口佔總人口的少部分,新加坡雖是非穆斯林國家,但因地緣等原因易受東南亞伊斯蘭激進主義的影響;另一方面,這三個國家的政策實施差異顯著,新加坡政策實施效果最佳,菲律賓則相對糟糕。此外,還需要說明的是:這三國家制定的去激進化政策多以國內政策為主[23],主要目標是對尚未加入或已經加入但被逮捕的恐怖分子進行「康復」(rehabilitate)幫助。
(一)新加坡的「康復」項目
2001年12月,新加坡政府逮捕了13名JI的成員後,開始設立去激進化項目。在多重權衡與考慮之下,新加坡政府認為:政府不能對在押人員進行終身監禁,基於此,制定了以「康復」為中心的項目,由民政部下屬的內部安全部門(the Internal Security Department,ISD)主導。該項目的實施或執行分為不同的時期,一般每兩年根據ISD制定的條款對在押人員進行評估,若評估結果顯示其不再對國家構成安全威脅,則將其釋放。但對於新加坡政府來講,釋放並未非最終目標[24]。具體來看,該項目包括心理康復(Psychological Rehabilitation)、宗教康復(Religious Rehabilitation)、社會康復(Social Rehabilitation)等三個部分。
1.心理康復
康復項目始於心理康復,而心理康復的實施則始於監獄。新加坡民政部約有30名心理學家,主要從事對在押人員的心理康復工作,但並不是所有人都直接與在押人員進行接觸。首先心理學家會對在押人員的心理進行大致評估,判斷其是否具備實施康復項目的條件。因為一些在押人員並不認同康復項目,認為「這是對伊斯蘭教法的褻瀆」,或者直接拒絕與心理學家交流。在確定在押人員可以進行心理康復輔導後,心理學家會與每一位在押人員進行交流,但不會強制改變其價值觀。在交流過程中,在押人員一般會經歷幾個情感變化的階段,如否認、憤怒、接受等,這是幫助其建立一個正確認知的必經過程。在此過程中,在押人員會逐漸地自主產生否認激進組織的認知,或者對其恐怖行動產生懷疑等。最終,在押人員將經歷「心靈『凈化』(catharsis)——價值觀將被打破並重塑」的過程[25]。
2.宗教康復
新加坡的宗教康復工作主要由宗教康復小組(the Religious Rehabilitation Group,RRG)負責實施,小組成員由獲得新加坡穆斯林社區權威認可的宗教教師和學者組成。RRG的主要機構為專家組、秘書處,專家組由一些受人尊敬的高級專家組成,秘書處主要負責處理日常的行政、研究與其他事務。RRG有38名顧問負責在押人員的宗教諮詢工作,大都有國內伊斯蘭學校或國外伊斯蘭機構的教育經歷,如麥地那大學(Medina University)、馬來西亞國際伊斯蘭大學(the International Islamic University of Malaysia)等,他們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諮詢指南、指導方法,並設置了培訓課程。基於對JI成員的長時間觀察,RRG認為:JI在押人員的世界觀具有扭曲、暴力、仇恨、排他等情感性特徵。RRG的宗教諮詢試圖以一種對伊斯蘭更為包容的理解,打開在押人員的心扉,通過與在押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交流,使一些在押人員逐漸放棄激進組織灌輸的錯誤觀念,如穆斯林應參與到永久性的反對異教徒的聖戰中、穆斯林必須厭惡或躲避非穆斯林等[26]。此外,RRG還通過講述《古蘭經》、《穆罕默德言行錄》等經典、傳統的伊斯蘭故事,糾正在押人員的錯誤觀念與理解。通過這種諮詢式的交流,一些在押人員將逐漸建立「怨憤與暴力並不是伊斯蘭教所支持的」、「穆斯林可以在世俗或多宗教世界中生活」、「通過合法的途徑或方式解決衝突與矛盾」等認知[27]。
3.社會康復
社會康復包括社區干預和家庭支持兩個方面。社區干預是指政府依靠穆斯林社區指導、確保穆斯林教徒對宗教產生正確的認識,以創造一種抑制恐怖主義生存的國內環境。新加坡政府與伊斯蘭教教師協會(Pergas)合作,在穆斯林社區開展了去激進化項目。2003年,新加坡伊斯蘭教教師協會組織了一次旨在挑戰激進伊斯蘭思想的「烏理瑪」(Ulema)會議,出版了《新加坡穆斯林社區中的溫和伊斯蘭思想》(Moderation in Islam in the Context of Muslim Community in Singapore)一書,提出拒絕聖戰爭論等觀點[28]。通過這些對話,新加坡政府尋求建立一種溫和的穆斯林社區模式,以沖淡國內的伊斯蘭激進主義環境。此外,家庭支持也是社會康復的重要內容,由善後服務小組(the Aftercare Services Group,ACG)主導,通過對在押人員的家庭提供現實支持和情感支持,緩解在押人員家庭的怨憤情緒,預防其對政府產生負面情感。在一些案例中,家庭支持可以促使在押人員更好地配合政府的康復項目,為在押人員或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教育、就業技能等支持,可以使在押人員被釋放之後能更好地融入社會,或打消其家庭成員的怨憤情緒,避免激進觀念向下一代蔓延。有時政府還會特意針對前激進分子(ex-radicals)進行有效的工作安排,以使他們在被釋放後能儘快融入社會[29]。新加坡法律和內政事務部前部長何炳基就曾指出,「我們不能只依賴警察和安全服務來保證我們的長期安全,打擊激進思想最終取決於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恐怖主義的發展可能導致日益嚴重的兩極分化。公眾應該在最大程度上為改善這種狀況採取積極的措施,消除誤解,在社會內部搭建橋樑和平息誤會。」[30]
對於在押人員的釋放,康復項目中並沒有規定明確的標準,而是根據宗教諮詢者、監獄看守人、心理學家、案件負責人等的評估進行綜合評定,最終由民政部與內閣做出決定。此外,康復項目中還包含一種限制性釋放,即被釋放人員定期向警察報告其工作或個人狀況的變更等,並在晚七點至早七點之間實行「宵禁」。項目實施至今,新加坡在押的60名JI成員中,已有40人被釋放,僅有1人被重新逮捕,複發率較低[31]。多年來,新加坡從未讓恐怖分子得手,這與其嚴謹、嚴密的安全措施不無關係。因此,從新加坡去激進化項目的基本情況看,康復項目是新加坡去激進化過程中的一種較為理想的模式。然而,作為一個世俗國家,該項目也面臨一些挑戰,如政府政策的指向性(在穆斯林社區開展前瞻性工作等)易導致對穆斯林群體的偏見,也容易形成外來穆斯林群體的報復性心理等。
(二)「印尼路徑」
與新加坡的康復項目相比,印尼去激進化項目在結構化程度、針對性、資源動員等方面相對較差,但也擁有自己的特點與優勢。為方便論述,本文稱其為「印尼路徑」。項目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主要由代號為「特遣部隊88」(Detachment 88)的印尼特種反恐警察負責。印尼的去激進化路徑主要著眼於兩個層面:發展反恐網路的情報和促使在押人員回歸社會。項目的主要目標並不是尋求改變恐怖分子的心理模式,而是獲取恐怖分子的網路情報,以阻止或打破恐怖襲擊。印尼國家反恐機構(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Agency)負責人安賽德·墨佰(Ansyaad Mbai)就認為,「2005年以來,印尼反恐工作取得的相對成功,主要歸因於特遣部隊88對恐怖分子網路廣泛、深入的了解。」[32]而且,印尼去激進化措施主要不是依賴有威望的宗教人員的勸說,而是依靠警察與前武裝分子的說教。因此,「印尼路徑」的實施主要依賴於兩種方式:文化審訊方法(the cultural interrogation method)和前武裝分子的角色(the role of ex-militants)。
1.文化審訊
文化審訊要求審訊者沉浸於在押人員的文化之中,用他們的語言與他們進行交流,以理解他們的希望與恐懼。很多恐怖分子被捕之後,往往採取沉默的方式,很少有人願意開口交談,而且在他們心裡,與政府相關的人都是敵人。他們一般只與自己信任的人交流,甚至很多聲望頗高的宗教學者都難以獲得其信任,因為他們認為印尼伊斯蘭教法的制定是失敗的。基於此,印尼項目中很少使用正式的神學對話方式(theological dialogue model),而是通過警察等與在押人員發展「私人關係」。這就要求印尼警察以一種更人性化的方式開展審訊工作,以獲取在押人員的信任。一位前巴厘島爆炸案特遣部隊的官員(一位虔誠的穆斯林)蘇里亞·達爾瑪(Surya Dharma)表示,「他有幫助在押人員認識正確伊斯蘭教的宗教義務。」[33]除了宗教勸說之外,印尼項目中也有世俗的部分:重新建立在押人員與家庭之間的聯繫,使其意識到作為丈夫或者父親的責任。正如達爾瑪所言,「JI成員自認為繼承了『希吉拉』(hijra,遷徙)的實踐——他們拋棄家庭、財富加入聖戰行列;而我們的哲學就是將這些在押人員從『希吉拉』重新拉回到家庭。」[34]在這個過程中,印尼警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押人員與警察之間更像是一種合作關係,其合作大致分為四個層次,由低到高依次是:接受幫助、提供信息、秘密合作、公開合作[35]。這種關係大多都停留在秘密合作的層次,很難達到公開合作的層面。這也帶來了一種負面影響,即儘管可能對在押人員進行了成功的「脫離接觸」,但由於其身份並未被公開,因此很難保障其是否會再次激進化。
2.前武裝分子的角色
「印尼路徑」另一個特殊之處在於前武裝分子在去激進化過程中扮演了特殊角色。在去激進化過程中,警方一般會給予較高等級或資歷的前武裝分子以應有的尊重,以獲得其信任。之後,利用這些值得信任的恐怖組織「內部人員」,影響更多的激進分子。其中,納西爾·阿巴斯(Nasir Abas)[36]就是印尼去激進化項目中的著名案例,現在他已經被聯合國從恐怖分子的名單中去除。
2003年4月,阿巴斯在雅加達附近被捕。據他回憶:被捕後,印尼警方並沒有對他採取過分的行為,而是給予了他相應的尊重;此外,他的第一個看守人是一位基督徒,從未對他使用過侮辱性的語言,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會為他鬆開手銬。在這種人性化的接觸過程中,阿巴斯決定與警方合作。阿巴斯對在押人員進行說教的方法一般分為幾個步驟:首先,告知在押人員他們與常人並無區別,且其保衛伊斯蘭的行為也無錯,但這種行為不能害怕公開,不能傷害無辜;其次,告知在押人員不能將警察視為異教徒,因為一些警察也是穆斯林,且先知有言:不能視其兄弟為異教徒;再次,告知在押人員在與警察進行溝通時,不能視其為敵人,因為他們只是做了份內的工作;最後,如果在押人員以建立伊斯蘭國家的目標對其進行反問時,阿巴斯通常以在阿富汗的經歷為例——蘇聯撤出後,儘管阿富汗建立了純粹的伊斯蘭國家,但很快又陷於混亂——說明建立伊斯蘭國家並不是解決國家問題的最終途徑[37]。目前,阿巴斯接觸過的在押人員已經超過了150人,其中很大部分接受了其建議,開始與警察合作,但很多合作是秘密進行的。
根據特種反恐警察 「特遣部隊88」負責人的敘述,在押的恐怖分子中已有一半以上向警察公開表達了懺悔,並提供了有關極端網路的信息等,這表明「印尼路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但「印尼路徑」也面臨很多批評:第一,項目中有不少再犯案例,且間隔時間短。如阿卜杜拉·索納塔(Abdullah Sonata)因表現良好於2009年被釋放,2010年因涉嫌雅加達恐怖襲擊被再次逮捕。第二,一些前武裝分子並非真正地去激進化,因為他們並非提倡溫和思想,而只是反對傷及無辜或不加區分地傷害平民[38]。阿巴斯也承認,實際上從JI組織脫離的想法發生在被捕之前,與警察的接觸只是起到了加速作用。第三,缺乏對被釋放人員的後續監督。印尼項目主要由警察部門主導,缺乏來自其他部門的配合,力量有限,導致對釋放人員的監督不夠,易出現被釋放人員的再激進化。2016年1月,時隔六年印尼再次發生恐怖襲擊,一方面證明印尼仍是恐怖組織的重要目標,另一方面也說明印尼的去激進化項目還存在很多不足,仍然任重而道遠
(三)「不太成功」的菲律賓
菲律賓總人口的80%以上是天主教徒,穆斯林只佔約5%,集中於菲律賓南部地區[39]。1946年,菲律賓在美國的幫助下獨立,南部的穆斯林地區也隨之歸入了菲律賓。然而,由於宗教身份的差異,長期以來南部穆斯林很難獲得與北部天主教徒平等的地位,經濟、政治等方面處於被壓制狀態。20世紀70年代後,菲律賓政府在南部推行同化政策,試圖同化南部的穆斯林,並大舉用兵,甚至展開殺戮。這種強制同化的方式激起了摩洛人的反抗,組成了摩洛民族解放陣線(Moro National Liberation Front,MNLF),並要求獨立。儘管菲律賓政府與摩洛民族解放陣線進行了多次談判,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正如有些學者所言,「摩洛戰爭留下的最重要的遺產是南北不同宗教群體的相互敵視,以及南部各部族間不斷增強的宗教同一感。」[40]。這不僅未能消除激進主義威脅,反而激化了宗教矛盾,「為日後的分離主義運動埋下了伏筆」[41]。在此背景下,菲律賓政府開始實施去激進化政策,其主要的目標群體是在南部叛亂中被逮捕、拘留的武裝人員。總體來看,在打擊菲南分離主義、極端主義背景下實施的去激進化政策,很難擺脫反分離主義的色彩,對這些在押武裝人員進行教育、勸說等,某種程度上是為了避免激進思想在監獄的進一步傳播。而且,菲律賓實施的去激進化政策並不系統、完整,缺乏後續追蹤措施,更多是一種避免激進思想擴大化傳播的應對或「無奈之舉」。
1.反分離色彩濃厚
伴隨菲南分離主義運動的發展,一部分分離組織日益走向極端化,其中以阿布沙耶夫組織(ASG)為代表。相較於MNLF,ASG從創立伊始就更為激進與極端,其目標是在菲律賓南部建立宗教性伊斯蘭國家。成立之初,ASG因力量弱小,一度被認為是MNLF的分支;世紀之交,ASG已經發展成為菲南乃至東南亞地區恐怖主義的重要力量之一,先後多次實施恐怖襲擊、綁架勒索等活動。為了打擊南部地區的分離主義與極端主義勢力,菲律賓武裝部隊(the Armed Forces of the Philippines,AFP)多次前往南部進行作戰,但由於宗教信仰、族群等差異,特別是地方與中央政府的矛盾衝突,已經產生數十年之久的菲南摩洛分離運動等問題始終難以徹底解決。這就給極端主義的滋生與發展提供了土壤,再加上叢林、島嶼眾多等先天條件,菲南極端主義武裝始終難以根除。
儘管難以根除,但以AFP為主的武裝部隊對菲南地區進行了多次打擊,從而導致大量離散或被打散的武裝組織成員被逮捕、拘留,其中很多人都被關押在監獄之中。這些被逮捕、拘留的武裝分子主要被關押在馬尼拉地區監獄(the Metro Manila District Jail,MMDJ)和新比利畢監獄(the New Bilibid Prison,NBP),但是菲律賓政府擔心這些被關押的武裝分子利用其被關押的時間,從事散播激進思想、招募新成員等活動,據此設立去激進化項目,其目的在於消除這些被關押人員的激進化散播意圖[42]。從目標人群上看,菲律賓政府的去激進化政策主要包括三個層面:針對監獄管理人員、在押人員及在押人員家庭成員。從監獄管理人員的層面看,提高警員對在押人員激進化思想及其威脅的警惕意識、對監獄管理方法等進行改革,是菲律賓政府防止警員被在押人員所感染的主要措施;從在押人員的層面看,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教育培訓等,以便利於其思想方面的康復;從在押人員家庭成員層面看,菲律賓政府會讓在押人員家庭成員參與到去激進化之中,以更好地說服其放棄極端意識形態[43]。將家庭因素納入去激進化政策之中,不僅能為勸說在押人員放棄極端意識形態提供諮詢與實際支持,而且對於遏制激進思想等以家庭為單位的傳播意義重大。總體來看,家庭的參與已經成為菲律賓去激進化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而且,菲律賓政府在監獄實施的去激進化主要是為菲南地區打擊分離主義和極端主義服務,是為了防止激進思想在菲南新一代年輕人中的擴大化傳播,因而政策的制定、實行等都具有十分濃重的反分離色彩。
2.集中關押與分散關押
國際上,對待在押的恐怖主義罪犯通常採取三種方法:分散關押(dispersal)、集中關押(concentration)和隔離關押(isolation)。分散關押是指將恐怖主義罪犯(terrorist inmates)與普通罪犯混合關押;集中關押是指在同一座監獄內,將恐怖主義罪犯集中於某一處進行關押,與普通罪犯區分開來;隔離關押是指單獨找一處地方,將恐怖主義罪犯分別單獨關押[44]。三種方法各有優點,但也各自存在一定的問題,如隔離關押可以避免激進思想的擴大化傳播及在押人員的交叉傳播,但可能對在押人員的康復等帶來阻礙,因為被單獨關押的人員可能出現心理問題,從而對康復對話產生抵觸情緒等[45]。
限於資金等的影響,菲律賓政府主要採取了集中關押和分散關押兩種方法。對於在馬尼拉地區監獄的恐怖主義罪犯,菲律賓政府採取集中關押的方法,尤其是重犯。把恐怖主義罪犯聚攏到一起進行集中關押,這種方法給恐怖分子在監獄內保持組織內部的等級制提供了機會,而且集中在一起的罪犯更容易商議從事顛覆性的暴力活動[46]。然而,從思想傳播角度看,這一方法能有效避免監獄內部的交叉感染,阻止恐怖主義罪犯對激進思想的散播、激進人員的招募等。
當然,在菲律賓監獄更為常見的關押方法是分散關押。分散關押有時又被稱為「整合」(integration)關押,主要指將恐怖主義罪犯與普通罪犯進行混合關押,以對其思想進行同化、整合,這也是菲律賓去激進化政策的重要特點之一。從消極層面看,將恐怖主義罪犯與普通罪犯混合,可能為其提供了招募新成員的對象和目標,而且有研究表明,在關押期間被激進化的人員一旦被釋放,將可能實施恐怖主義活動[47]。從積極層面看,如果監獄內部本身具有一些社會幫派等罪犯,將恐怖主義罪犯與其混合關押,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恐怖分子彼此隔離的效果,而且個體恐怖主義罪犯迫於幫派認同等群體壓力,可能會逐漸放棄自身的激進意識形態,融入新的監獄幫派認同之中,從而一定程度上實現對其思想的「改造」。菲律賓新比利畢監獄即採用了這種模式,將恐怖主義罪犯分配給不同的監獄幫派,從而間接遏制了激進思想在監獄內部的傳播,實現了對其思想的有效同化與整合。需要說明的是,菲律賓的監獄管理本身就較混亂,幫派活動在監獄內亦較為常見,由此採取分散關押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順勢而為的消極應對,而非積極對策。
從某種程度上看,菲律賓政府選擇分散關押的方法純屬無奈之舉。一方面,儘管菲律賓政府實施了去激進化政策,但更多是出於防止激進、極端思想的進一步傳播等考慮,避免監獄成為激進思想散播的溫床;另一方面,由於經濟、資源等限制,菲律賓政府更多將精力放在南部的反分離運動上,很難對監獄裡的在押人員進行系統、有效的勸說和教育。因此,以分散關押中的幫派認同短暫取代激進意識形態,某種意義上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做法。而且,從長遠看,一旦這些恐怖分子罪犯被釋放、重回社會,因缺乏後續追蹤措施,加上適當的經濟、社會、宗教因素的催化,這些人重回暴力活動的可能性很高。簡而言之,菲南分離主義問題是菲律賓極端武裝分子不斷產生的重要源頭之一,在源頭問題尚未徹底解決的前提下,很難對在押人員進行系統性教化,而只能採取避免激進思想擴大化的消極應對措施。
由此來看,菲律賓的去激進化政策難稱得上成功,更多是一種避免更壞結果的政策初衷。究其原因,菲南分離主義運動的問題不根除,菲律賓很難實現真正意義的穩定。也許正如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所言,「當屬於某種文明的一個大集團企圖把這個國家作為其政治工具,使它的語言、宗教和象徵成為這個國家的象徵時,這種分裂及隨之而來的緊張常常會有所發展。」[48]還有學者指出,「菲律賓存在著兩個文化上被割裂的社會,他們存在於同一個國家的穹頂之下,卻隸屬於不同信仰的文化圈。」[49]可能正是意識到了這一點,菲律賓政府增加了一些去激進化的相關政策,如堅持「不挑戰穆斯林身份」原則、建立伊斯蘭教組織——菲律賓國家烏理瑪會議(National Ulama Conference of the Philippines,NUCP),以凝聚穆斯林的向心力、增加不同信仰(天主教組織與伊斯蘭組織)之間的對話等[50]。然而,從現實情況看,2017年5月菲南馬拉維市發生了極端分子與政府軍武裝對峙的恐怖事件,從而更加凸顯了菲南問題的嚴重性。目前,杜特爾特政府正在著手解決菲南問題,但效果仍有待觀察。從這個層面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菲律賓的去激進化之路依然漫長,不容樂觀。
四 去激進化評估:效果與困境
(一)評估標準與效果比較
就世界範圍而言,去激進化項目具有很強的異質性,不同國家情況不盡相同,制定的項目也存在實質性區別[51]。而且,去激進化項目中仍有一些關鍵性的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例如,如何評估去激進化項目中某項政策的效果?評估項目成效是否應該依照其促使參與者脫離激進組織或者激進分子被釋放為標準,抑或是還有什麼其他標準?以改造伊斯蘭激進分子為目標的項目,是否應該具有一些特殊的內容或特徵?不同的去激進化項目有什麼優劣之分?等等。在這些問題尚未解決的前提下,儘管有些國家宣稱自己的項目是卓有成效的,但從學理層面看,這種成效或成功的經驗都是尚未成熟的,並不具有普適性。
儘管如此,但就項目成功與否的最低標準看,評估一個去激進化項目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參與項目的大多數成員是否完全脫離了激進組織。換句話說,就是前武裝分子不再參與激進組織的暴力活動或不再支持或加入激進組織。各國項目在實施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很多難題或障礙,但只要項目中針對的大多數對象能夠從行為上脫離激進組織,這個項目即可被視為成功。此外,去激進化項目是否取得成效的另一個標誌在於,是否在較大程度上削弱了激進思想,改變了激進組織中核心成員的觀念,且獲取了重要的情報,並最終說服其中的重要成員參與到去激進化的活動中[52]。
總體而言,上文去激進化項目的評估標準都是從項目的整體效果而言的,但是這種評估很難進行實際操作。因為從理想的模式看,真正成功的項目不僅能在行為上促使前激進者脫離激進組織,而且思想上能夠限制或緩解暴力傾向,或減弱其暴力思想,但這種理想的評估標準,很難進行實際測量。基於此,筆者認為,可以從各國項目的內容是否全面的角度,來宏觀衡量一國項目是否有效。
就個體而言,激進化的過程本質上是對激進組織的認同過程,這種認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情感性(Affective)、實用性(Pragmatic)以及意識形態性(Ideological)。情感性認同指激進組織內各成員之間或成員與激進組織之間的情感聯繫。實用性認同涉及的是一種實際利益的衡量或影響利益衡量的因素,比如獎懲措施等。意識形態性認同是一種為激進活動進行辯解的話語,是激進組織對成員的一種精神維繫或暗示,即他們必須忍耐現在的困難以實現最終的目標[53]。這三個方面的認同是激進組織維繫與成員關係的重要方面,也是激進組織能夠對其成員產生影響的關鍵。與此相對,去激進化項目的目標應該致力於打破激進分子對激進組織的情感性、實用性與意識形態性認同。然而,由於不同個體的激進化方式或路徑有所不同,其對激進組織的認同也有所側重。這就要求各國在制定去激進化項目時需要進行不同的考量,以覆蓋不同的激進化認同。因此,從這個視角看,能否從這三個方面對激進分子進行轉變或改造,是對去激進化項目進行評估的重要標準。
此外,評估去激進化項目是否成功還應進行後續的追蹤與觀察。儘管有些激進化個體通過了去激進化項目的檢驗,但仍難以確定其內心的真實想法,因為每個被逮捕的激進分子都有重獲自由的渴望,這種對自由的渴望會驅動其在短時期內掩蓋內心的衝動,促使其與政府合作。而一旦被釋放,這些人員的複發率很高,對社會與政府的仇恨也將加劇。因此,去激進化項目中是否包含後續措施也十分重要。一方面,後續的追蹤與觀察能為被釋放人員提供物質上力所能及的幫助,以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為其提供對話、交流的機會,使其順利融入社會(如新加坡的案例);另一方面,後續的追蹤與觀察還有利於把握其行蹤,一旦出現再次激進化的傾向,也能及時做出應對。
基於此,下文將從四個方面對東南亞國家的去激進化項目進行大致評估(見表1)。然而,需要強調的是,上文提到的四項內容並不是評估去激進化項目的全部內容,而是筆者為了方便對案例進行比較而設定的,以更直觀地理解東南亞各國去激進化項目的情況。
從比較結果看,相對於菲律賓,新加坡與印度尼西亞的去激進化項目更為全面,也更有成效。表1隻是粗略反映了各國的情況,具體來看:新加坡的去激進化項目中包含:對在押人員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諮詢等情感性內容,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技能培訓、幫助其獲取工作等實用性內容,與在押人員進行宗教對話等意識形態性內容,還有後續的追蹤觀察和宗教諮詢等工作;印度尼西亞的去激進化項目中包含:文化審訊、家庭訪問等情感性內容,對激進分子及其家庭提供資助等實用性內容,與前武裝人員進行對話、交流等意識形態性內容;菲律賓的去激進化項目中包含:藉助親友對穆斯林進行引導等情感性內容,建立不同宗教的對話、交流等意識形態性內容。從後續追蹤與觀察方面看,新加坡的去激進化政策中包含實行「宵禁」等限制性釋放措施,而印尼、新加坡則缺乏相應的應對措施。因此,以此為標準,對三個東南亞國家的去激進化項目評估的效果是: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菲律賓。
(二)去激進化的困境
儘管中東戰事基本結束,但恐怖分子的離散、迴流等又使全世界面臨新的恐怖威脅。由此來看,當前國際社會對極端分子以打擊、消滅為主,其他的措施並未得到關注與重視,這就造成了去激進化及相關理論發展不成熟或缺失的現狀。而且,就去激進化項目的評估而言,也存在難以對各國措施進行有效評估的困境,因為很多政府會出於各種原因對其正在實施的項目進行信息保護。由於缺乏足夠的數據,研究者很難建立起普遍性的評估框架,這嚴重製約了去激進化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與進步。同時,由於各國根據本國國情在實施去激進化政策時側重點不同、特點與模式各異,很難形成一致的評估標準,再加上各國威脅程度和對伊斯蘭激進主義的認知差異,極易產生相關的理論與現實政策困境。
1.理論困境:脫離接觸還是改造思想?
從理論層面看,去激進化政策目標究竟是脫離接觸(disengagement)還是改造思想,目前學界的看法並不一致。二者之間的差異之處在於:脫離接觸側重於以關押、隔離等方式將激進個體與極端組織進行分離;而改造思想則側重於對激進個體世界觀的徹底改變,即改造其對極端思想的信仰,改變其錯誤的思想根源等。從理論上看,這兩個目標都不是完美無缺的:前者在政策實施上較為明確,但難以保證避免個體後續的再激進化;後者在政策實施上十分模糊,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在避免個體再激進化方面卻優於前者。由此,對於去激進化政策的最終目標,不同學者的看法並不相同。有學者認為,對於伊斯蘭激進主義與恐怖主義,應該超越以往的安全和情報措施,採取更為積極、主動的措施,預防易受到激進思想影響的群體免受激進思想的影響[54]。但也有學者認為:改造思想可能並不是一個切合實際的目標,針對恐怖分子康復項目的目標應該是脫離接觸[55]。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激進分子接受改造是出於工具理性的原因(即主要以獲取自由等為目的),一旦情況變化了,他們可能會重新拿起武器。那麼,從理論層面看,去激進化項目實施的根本目的為何,似乎很難確定。
2.現實政策的兩難
在去激進化項目中,不同的學者對於去激進化的認知存在較大的差異,這極易形成現實政策兩難困境。第一,關於神學對話是否有效的困境。有些學者認為,神學對話模式是無效的,通過改造激進思想來實現其行為的轉變,這是難以實現的[56],因為很多個體是出於工具理性的算計而加入激進組織;只有當激進分子尊重神職人員或對神職人員的權威產生了順服心理時,神學對話的措施才會有效,這種尊重或順服可能來源於神職人員的神學訓練、經歷或者個人的宗教貢獻等[57]。但也有學者指出,神學對話模式並不一定適用所有的激進分子,甚至認為可能是項目中的神學對話模式最終導致了激進觀念的進一步傳播。因為有些國家存在大量的穆斯林群體,一旦神學對話方式被認為是對宗教神聖的挑釁,反而會激發起穆斯林的不滿,導致事倍功半的效果。這就造成了政策制定上的「兩難」。第二,關於改造對象的困境。在去激進化的改造對象(在押人員)問題上亦存在諸多困境,很多國家不願意去關押那些尚未確定是否是激進分子的人員,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國家缺少足夠的指證證據,這就造成對疑似分子是否納入去激進化對象的兩難。第三,關於監獄的困境。很多國家都承認,監獄其實是激進化的保溫箱[58],因此,監獄作為去激進化的主要實施場所或者說環境,其管理模式對於去激進化項目的實施也存在兩難的困境。一方面,限於經濟條件的限制,很多國家難以實現對涉恐人員與一般犯人的分離關押,這極易滋生激進思想的二次傳播;另一方面,對涉恐人員的單獨關押、說服從長遠看不利於其思想的改造,因為單獨關押不利於其思想轉變與融入社會。
結語:去激進化的國際合作前景
儘管東南亞各國早已制定了相關的去激進化措施,且有些國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體來看,東南亞國家的去激進化工作仍然處於一種「單打獨鬥」的狀態。究其原因,這與東南亞國家的現實國情密切相關。一方面,激進化在各國國內的威脅程度有所不同,威脅程度低的國家與威脅程度高的國家在去激進化方面的投入差異較大,對此各國很難達成一致;另一方面,穆斯林在東南亞各國的人口比重不同,由此各國在去激進化上選取的模式各異,在去激進化的合作上很難達成一致。此外,由於去激進化措施有強硬打擊與溫和說教之分,在強硬打擊方面,各國採取聯合一致的行動相對容易,這主要體現在東南亞各國已有的反恐合作上,但在溫和說教方面,由於宗教在各國扮演的角色不同,很難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或措施。
隨著國際恐怖主義新一輪浪潮的到來,東南亞的極端組織再次活躍,這給東南亞國家的去激進化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2017年6月,第16屆香格里拉對話會在新加坡召開,會議中印尼、菲律賓等國介紹了各自的反恐形勢,並呼籲各國團結、共同應對包括恐怖主義在內的非傳統安全挑戰[59]。此後,針對菲律賓馬拉維戰事的需要,6月19日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三國在印尼打拉根市正式啟動了「三國海上巡邏」,以聯合打擊蘇祿海域的恐怖組織,新加坡、汶萊受邀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儀式[60]。這是東南亞國家聯合反恐的一次重要實踐,但也從側面反映出各國在聯合反恐方面的合作並不深入,因為面對菲律賓馬拉維市被恐怖組織佔領的緊急態勢,周邊國家才得以實現聯合巡航。此外,在國際恐怖主義肆虐全球的今天,恐怖勢力始終得不到遏制或消滅的根本原因,可能並不在於恐怖主義或極端勢力的強大,而在於國際社會難以在反恐或去激進化合作中形成合力。因此,去激進化呼籲國際合作,更重要的是將國際反恐合作落到實處。當然,去激進化的國際合作不能一蹴而就,而應抓住有利契機、循序漸進,以反恐實踐帶動去激進化合作,並在此進程之中,深化各國對極端主義的認知,從而為反恐怖主義語境下各國開展去激進化的合作奠定基礎。未來,只有各國在反恐與去激進化的認知上不斷趨向一致,才能在更廣闊的領域展開更深層次的合作,從而遏制恐怖主義的產生與發展。
對於我國而言,與周邊國家進行去激進化政策合作亦十分重要。總體來看,我國儘管不是恐怖組織或極端勢力影響的重災區,但近期也出現了多起中國籍極端分子途經東南亞、前往中東參加聖戰、迴流的案例。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我國的分裂勢力等已經出現了與國際恐怖主義合流的趨勢,部分中國籍極端分子已經在東南亞出現,甚至參與到當地的恐怖組織之中。因此,在全球反恐形勢日益嚴峻的背景下,中國與東南亞各國在應對恐怖主義的威脅上,有著共同的利益,未來應加強與東南亞各國在去激進化問題上的合作,取長補短,居安思危,積極與東南亞各國建立反恐合作機制,借鑒東南亞各國去激進化政策中的優點,結合我國自身反恐實踐,制定符合國情的去激進化措施,從源頭上遏制恐怖主義的威脅。
注釋:
[1]靳曉哲、李捷:《「伊斯蘭國」與東南亞恐怖主義的發展》,《東南亞南亞研究》2016年第3期。
[2]《菲律賓反恐為何這麼難?》,搜狐網,2017年8月31日http://www.sohu.com/a/168804801_99917569
[3]《倫敦地鐵發生爆炸IS宣稱負責英全城戒備難掃恐襲陰霾?》,中國新聞網,2017年9月16日,http://www.ln.chinanews.com/news/2017/0916/82564.html
[4]沈曉晨、楊恕:《當代西方恐怖主義激進化研究主要路徑述評》,《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
[5]關於「激進化」的概念,目前學界的定義並不統一,不同學者基於不同時空、情境的界定有所不同。部分定義參見:Omar Ashour, The De-Radicalisation of Jihadists: Transforming Armed Islamist Movements, London: Routledge, 2009, p.125; Joshua Sinai, 「Radicalisation into Extremism and Terrorism」, Intelligencer: Journal of U.S. Intelligence Studies, Vol.19, No.2, 2012, p.21.
[6]Randy Borum, 「Radicalization into Violent ExtremismⅠ: A Review of Social Science Theories」, Journal of Strategic Security, Vol.4, No.4, 2011, p.12.
[7]Angel Rabasa,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xtremists, Santa Monica: RAND Corporation, 2010, p.1.
[8]Lindasy Clutterbuck, 「Deradicalization Programs and Counterterrorism: A Perspective on the Challenges and Benefits」, https://www.mei.edu/sites/default/files/Clutterbuck.pdf, p.1, March 20,2018.
[9]有關「反激進化」、「去激進化」等概念的理論梳理與界定,詳見沈曉晨、楊恕《試析「反恐怖主義激進化」的三個維度——基於英國「預防戰略」的案例分析》,《歐洲研究》2014年第3期。
[10]Hamed EI-Said, De-Radicalising Islamists: Programmes and Their Impact in Muslim Majority States, London: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Radicalisation and Political Violence, 2012, pp.45-46.
[11]王逸舟:《如何界定恐怖主義》,《現代國際關係》2001年第10期。
[12]如甘地領導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馬丁·路德·金領導的美國黑人民權運動等。
[14]范若蘭:《移植與適應:13-18世紀東南亞伊斯蘭社會的特徵》,《南洋問題研究》2006年第3期。
[15]許利平:《東南亞伊斯蘭極端主義勢力及其影響》,《當代亞太》2004年第5期。
[16]秦承明:《當代東南亞恐怖主義的歷史文化因素》,《法制與社會》2015年第7期。
[17]〈印尼〉卓漢·伊爾維恩著,楊啟光譯《印尼伊斯蘭運動辨析》,《東南亞研究》2002年第5期。
[18]廖大珂、輝明:《論馬來西亞伊斯蘭復興運動的組織》,《南洋問題研究》2012年第4期。
[19]參見陳衍德《全球化格局中的東南亞穆斯林》,《當代亞太》2005年第3期。
[20]yumardi Azra, 「Recent Developments of Indonesian Islam」, The Indonesian Quarterly, Vol.32, No.1, First Quarter, 2004.轉引自陳衍德《全球化格局中的東南亞穆斯林》,《當代亞太》2005年第3期。
[21]喻常森、黃科:《試析東南亞地區恐怖主義的成因》,《東南亞》2006年第4期。
[22]「4P」工作,即追捕(Pursue,追捕恐怖分子及其贊助者)、保護(Protect,保護英國公民和政府)、準備(Prepare,準備應對恐怖襲擊)、預防(Prevent,預防恐怖主義產生前的激進化因素);PRAC戰略,即預防、康復、善後關注(Prevention、Rehabilitation、After-care)。參見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c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p.56-75, pp.124-138.
[23]世界範圍內的去激進化政策,大都以國內為主,基本上未涉及到國際合作的內容。然而,在伊斯蘭國肆虐全球的背景下,去激進化需要國際合作。這也是本文寫作的初衷之一。
[24]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c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97.
[25]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c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p.97-98.
[26]Kumar Ramakrishna, 「A Holistic Critique of Singapore』s Counter-Ideological Program」, CTC Sentinel, Vol.2, No.2, 2009, p.9.
[27]方金英:《文明的交融與和平的未來——穆斯林的「去激進化」理論與實踐、伊斯蘭哲學與國際安全研究》,時事出版社,2016年,第368頁。
[28]Ralf Emmers, 「Comprehensive Security and Resilience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s Approach to Terroeism」, The Pacific Review, Vol.22, No.2, 2009, pp.167-168.
[29]William J. Dobson, 「The Best Guide for Gitmo? Look to Singapore」, Washington Post, May 17, 2009.
[30]Ho Peng Kee, Speech at ASEAN Regional Forum Inter-Sessional Meeting on Counter-Terrorism and Trans-National Crime,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May 3, 2007, https://www.mha.gov.sg/Newsroom/speeches/Pages/The-ASEAN-Regional-Forum-ARF-InterSessional-Meeting-ISM-on-CounterTerrorism-and-TransNational-Crime-CTTC-at-Manda.aspx
[31]M. Nirmala, 「Dousing the JI Fire with Water」, Straits Times, January 6, 2014, https://www.straitstimes.com/singapore/dousing-the-ji-fire-with-water
[32]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c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p.106-107.
[33]Di Martin, 「Bali Bomber Now Campaigns to Stop Terrorism」,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News, September 20, 2007, http://www.abc.net.au/news/2007-09-20/bali-bomber-now-campaigns-to-stop-terrorism/676116
[34]Di Martin, 「Bali Bomber Now Campaigns to Stop Terrorism」,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News, September 20, 2007, http://www.abc.net.au/news/2007-09-20/bali-bomber-now-campaigns-to-stop-terrorism/676116
[35]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c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109.
[36]在JI正式成立之前,年輕的阿巴斯就加入了該組織的前身,並前往阿富汗參加抗蘇戰爭。在此過程中,他在阿富汗、巴基斯坦都接受過相關軍事訓練。1992年蘇聯控制下的阿富汗納吉布拉政權倒台後,阿巴斯由於不願參與穆斯林之間的鬥爭,遂返回馬來西亞。1994年,新建立的JI招募阿巴斯並派遣他前往棉蘭老島(Mindanao),成為摩洛伊斯蘭解放陣線訓練營的顧問。1996年他回到馬來西亞,被JI任命為東馬來西亞塞班(Sabah)地區領導人,主要負責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之間人員的交流。2001年,阿巴斯又被任命為「曼蒂基三號」(Mantiqi Ⅲ)的領導人,負責菲律賓、東馬來西亞、蘇拉威西地區的活動。儘管阿巴斯是JI組織的重要高級成員,但在一些問題上卻與JI主要領袖之間存在矛盾,如他並不同意2000年聖誕夜的爆炸行動,並認為這是違背伊斯蘭教法的行為等。詳見方金英:《文明的交融與和平的未來——穆斯林的「去激進化」理論與實踐、伊斯蘭哲學與國際安全研究》,時事出版社,2016年,第395-401頁。
[37]此案例參見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c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p.111-112.
[38]Kristen E. Schulze, 「Indonesia』s Approach to Jihadist Deradicalization」, CTC Sentinel, Vol.1, No.8, 2008, pp.8-10.
[40]陳衍德等:《全球化進程中的東南亞民族問題研究——以少數民族的邊緣化和分離運動為中心》,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03頁
[41]陳衍德:《對抗、適應與融合——東南亞的民族主義與族際關係》,嶽麓書社,2004年,第121頁。
[42]Clarke R. Jones and Resurrection S. Morales, 「Intergration versus Segregation: 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f Philine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for De-Radicalization」, Studies in Conflict & Terrorism, Vol.35, No.3, 2012, pp.211-212.
[43]Clarke R. Jones and Resurrection S. Morales, 「Intergration versus Segregation: 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f Philine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for De-Radicalization」, Studies in Conflict & Terrorism, Vol.35, No.3, 2012, p.215.
[44]詳見Peter R. Neumann, Prisons and Terrorism: Radicalisation and De-Radicalisation in 15 Countries, London: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Radicalisation and Political Violence and the National Consortium for the Study of Terrorism and Responses to Terrorism, 2010, p.17.
[45]當然,如果有威望的宗教人士與在押人員進行有效溝通,可以緩解這種抵觸,從而更為順利地推進去激進化進程,但這種關押方式的成本也更大。從資源、人員、經濟等方面看,新加坡、印尼更多採取了隔離關押的方式,而菲律賓因各種原因限制,並未採取這種方式。
[46]Clarke R. Jones and Resurrection S. Morales, 「Intergration Versus Segregation: 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f Philine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for De-Radicalization」, Studies in Conflict & Terrorism, Vol.35, No.3, 2012, p.219.
[47]Frank J. Cillufo, Sharon L. Cardash, and Andrew J. Whitehead, 「Radicalisation: Behind Bars and Beyond Borders」, The Brown Journal of Woeld Affairs, Vol.13, No.2, 2007, pp.112-121.
[48]塞繆爾·亨廷頓著,周琪等譯《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新華出版社,2002年,第144頁。
[49]Jan Stark, 「Muslims in the Philippines」, Journal of Muslim Minority Affairs, Vol.23, No.1, 2003, p.207.
[50]儘管此項工作在20世紀90年代已經開展,但菲律賓政府始終未認識到其重要性,直至近些年才逐步得到了菲律賓政府的重視。
[51]Shiraz Maher, 「Saudi Care for Jihadis」, Wall Street Journal, January 11, 2010.
[52]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c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p.33-36.
[53]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c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xv.
[54]Angel Rabasa, Stacie L. Pettyiohn, Jeremy J. Ghez, Christopher Boucek, Deradicalizing Islamist Extremists, RAND: National Security Research Division, 2010, p.xiii.[56]John Horgan and Kurt Braddock, 「Rehabilitating the Terrorists? Challenges in Asses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De-Radicalization Programs」,Terrorism and Political Violence, Vol.22, No.2, 2010, p.268.
[55]John Horgan, 「Individual Disengagement: A Psychological Analysis」, in Tore Bjorgo and John Horgan, eds., Leaving Terrorism Behind: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Disengagement, New York: Routledge, 2008, pp.19-29.
[56]John Horgan and Kurt Braddock, 「Rehabilitating the Terrorists? Challenges in Asses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De-Radicalization Programs」,Terrorism and Political Violence, Vol.22, No.2, 2010, p.268.
[57]Anna Halafoff and David Wright-Neville, 「A Missing Peace? The Role of Religious Actors in Countering Terrorism」, Studies in Conflict and Terrorism, Vol.22, No.11, 2009.
[58]有關監獄與激進化的論述,參見Peter R. Neumann, Prisons and Terrorism: Radicalisation and De-Radicalisation in 15 Countries, London: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Radicalisation and Political Violence and the National Consortium for the Study of Terrorism and Responses to Terrorism, 2010, p.18; Greg Hannah and Lindsay Clutterbuck and Jennifer Rubin, Radicalization or Rehabilitation: Understanding the Challenge the Extremist and Radicalized Prisoners, Rand Cooperation, 2008, pp.5-13.
[59]《香格里拉對話聚焦東南亞反恐反恐形勢》,網易新聞,2017年6月4日,http://news.163.com/17/0604/17/CM3PTD2000018AOQ.html
[60]《東南亞:地區反恐合作任重道遠》,新華網,2017年12月4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7-12/04/c_1122056973.htm
來源:東南亞研究公眾號,本文刊載於《東南亞研究》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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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岩礁條款」的 理論爭議與實踐歧異——兼論南海仲裁案對太平島法律地位認定的缺陷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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