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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侵佔?檢察官作出這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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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檢察官,我以後再也不犯傻了……」近日,當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徐某宣告不逮捕決定書時,初為人母的徐某激動地向檢察官說。

前不久,徐某在一家服裝店購物時,將顧客張某在試衣後放在貨架上的黃金手鏈放入自己的包中,隨身帶走。在發現手鏈不見後,張某返回服裝店尋找無果,遂電話報警。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以盜竊罪對徐某立案偵查。案發後,當徐某回家時,被公安幹警抓獲,並從其隨身攜帶的包中發現了張某的黃金手鏈。經鑒定該黃金手鏈價值為3000元。因此,龍山縣公安局以涉嫌盜竊罪向龍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徐某。

(圖片來源於網路)

承辦人在認真審查案卷後,認為該案的定性還值得研究,於是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取證。經查實,張某在服裝店試衣時,將黃金手鏈放在的貨架上,購物之後忘記帶走便離開了。後來,被同在店裡購物的徐某發現並隨手拿走。因此,承辦人認為張某的黃金手鏈應屬於遺忘物。

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第一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處罰],承辦人將該案件定性為侵占罪。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認為該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對不捕理由表示認同並執行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圖片來源於網路)

【檢察官釋法】

本案應定為侵占罪的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徐某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當徐某看見張某的手鏈遺忘在衣架上時,張某又走開了,便有了非法佔有的故意.想把該物佔為己有。

2、此手鏈應是遺忘物。

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檯上。遺忘物的特點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遺忘的時間、地點,回來尋找。本案中,張某很快記得手鏈是忘記在貨架上,便馬上返回店裡尋找。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被一女子拿走,遂報警。因此,其手鏈應認定為是遺忘物。

3、數額不大,有退還的行為。

按照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數額較大,應是一萬元。本案達不到立案標準。犯罪嫌疑人有退還的行為。沒有拒不退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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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路)

【檢察官說】

該案件的定性不僅改變了徐某個人的命運,還改變了其整個家庭的命運。徐某作為一個孩子的母親,在其家庭生活中擔負著至關重要的任務和使命,其一旦被定罪量刑,對孩子乃至其整個家庭的負面影響可想而知。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始終要求自己做到公平公正,既不能因為同情徐某而故意忽略其違法行為,也不能因為其違法行為而機械性的將其定罪。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做到情理法有機結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最大限度的做到維護每個人的合法權利,這其中當然包括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亦包括被無罪推定的權利。作為司法人員,應該堅持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嚴格逮捕條件,堅持少捕慎捕的原則,把維護社會穩定和司法公正作為首要任務。

文 字:徐秋靜

編 輯:向 芸

審 核:聶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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