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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私自舉債 死後妻子拒絕還錢

張埡蘭 封面新聞記者 李玉泉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是否該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生前債務是否必須由另一方償還?在妻子不知情情況下,四川達州宣漢縣的符某生前多次舉債,因病去世後,債主拿著欠條多次找到符某妻子李某要求償還欠款,遭到拒絕後,債主將李某告上法庭,經過法院兩次判決,最終沒有支持債主要求李某還款的訴求。

債務人病逝  債主將債務人妻子告上法庭

2016年,四川達州宣漢縣的符某以工程需要資金為由,於2016年7月13日和2017年3月6日兩次向朋友劉某借款共計14.2萬元,歸還3萬元後下差11.2萬元。後來,符某因病去世。符某死後,債主劉某拿著借條要求符某妻子李某承擔其丈夫生前債務,多次索要遭到拒絕後,債主劉某將李某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李某稱丈夫符某生前從未從事任何工程,倒是沉迷賭博,四處舉債。曾經在蔣某等人處借款近70萬元,以兒子的名義在銀行貸款30萬元,這些借款李某並不知曉,都是在符某死亡後債主找上門催要時才知道。符某向劉某借的這十幾萬元李某也不知情,估計借的錢全都拿去賭博了。

同時,李某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工資和經商收入,證明依靠個人經濟收入可以應對家庭一般性經濟支出,且在借款前後沒有大額的家務性開支和添置重大的家庭財產,不需要向外負債來解決家庭的實際需要。自己不應當還這個錢。

兩次庭審  法院最終駁回債主訴求

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宣漢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某稱借款時符某妻子李某知情以及符某借款是用於承包工程均不屬實,雖然不能苛求出借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予以詳細核查,但在出借大額借款時,應當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劉某不僅沒有核查符某所稱承包工程的真假,輕信符某口頭陳述,而且借款借據上也未記載借款用途。同時,劉某與符某是朋友關係,對借款人沉迷賭博的情況應當有所耳聞,對借款人償還能力差的狀況應當十分清楚,在符某舊債未還的情況下,未向符某妻子李某核實有關情況,置出借大額借款給夫妻一方可能增大風險於不顧,先後兩次向符某出借明顯超出家事代理權範疇的大額借款,顯然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李某丈夫符某已經停薪留職多年,沒有正當的經濟收入,長期沉迷賭博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罰,特別是符某在2014年至2017年的三年多時間裡,多次以較高利息向外舉債,其舉債總額達百萬餘元,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劉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不能認定案涉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認定是符某的個人債務從而駁回了劉某要求李某還款的訴訟請求。

劉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符某生前多次參與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並受行政處罰,在檢察機關的詢問材料也證實符某生前在多人處大額借款用於賭博,根據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李某否認符某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劉某也未能夠證明符某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於「離婚後被負債」等問題反映強烈,網上甚至出現了被負債的「配偶」抱團成立的「24條互助群」。而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究竟如何該認定也成為司法熱點及社會關切。今年1月出台的該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就當前社會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以實現債權人合法權保護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保護的雙贏。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稱,對司法解釋施行前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將依法予以糾正。

那麼,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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