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萍 | 「白爾丁號事件」與法國在華治外法權的廢除
原標題:劉 萍 | 「白爾丁號事件」與法國在華治外法權的廢除
作者劉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審
專題論文
「白爾丁號事件」與法國在華治外法權的廢除
劉 萍
二戰結束以後,伴隨著受降與接收工作的展開,中法之間圍繞處置在華戰犯問題引發了一場關於法國在華治外法權的存廢之爭。與對待美國在華處置戰犯問題上的軟弱態度截然相反,針對法國的蠻橫做法,中國政府毫不妥協退讓。導致戰後中法間第一次外交危機的「白爾丁(Emile Bertin)號事件」發生後,藉助戰後高漲的民族主義熱潮,中國政府迫使法國政府在中法新約簽署前關閉了在華領事法庭。隨即兩國迅速簽署了中法新約,徹底廢除了法國在華治外法權。「白爾丁號事件」被視為中國政府簽訂中美、中英新約,「收回治外法權後所發生之第一件大事」,和戰後西方列強企圖「復活」在華治外法權的象徵。關於中法新約簽署的具體過程,已經有較多的研究成果,不再贅述。有關戰後中法在處置戰犯問題上的交涉與廢除法國在華治外法權的關係,目前較為深入的研究有法國學者白吉爾著《上海的戰後審判——薩爾禮事件與法租界的歸還》一文。該文以法方的視角,著重於中方逮捕審判薩爾禮(又譯為沙里)事件與法租界的歸還的關係,即作者所言「法國在上海的歷史」。本文則著重於兩國在戰犯問題上的交涉,釀成「白爾丁號事件」的背景,以及中方在事件中的態度和處置,以期揭示治外法權的廢除過程及戰後處置戰犯問題上的多重面相,並就白文中的一些觀點略作商榷。
一、 「白爾丁號事件」
1945年12月29日,上海市警察局外事課突然接到一法國女僑民報案稱:其夫保羅·弗朗索瓦·卡爾平諾(Carcopino)(又譯為卡可平諾),被法國駐滬總領事館警察以在戰爭期間親貝當政府並幫同德國宣傳納粹主義的罪名逮捕,拘禁于衡山路法國兵營內,交上海法國領事法庭審判,且即將被轉移至法國軍艦白爾丁號移解法國,故請求中方將其引渡。報案人還稱:法國領事館將繼續逮捕嫌疑法僑,舊法租界捕房探長馬龍(Maron)亦在被捕名單之列;法國兵營現仍關押有其他法籍嫌疑犯。接報後,負責戰犯處理工作的淞滬警備司令部緊急派外事處人員赴卡爾平諾居住處展開調查。卡爾平諾之妻出示其夫懇求中國當局予以保護之法文親筆信,並稱:「余夫婦旅滬已屆七載,從未有與日人交往之行動,以危害中國,雖曾任偽法政府教育部長,然彼此已有數年未通音訊」,並再次懇請中國政府將其夫引渡。據淞滬警備司令部稽查處人員調查,卡爾平諾1909年12月9日生於北非阿爾及利亞之希依拉城,系一土木工程師,於1939年10月5日抵滬,曾受前法國維希政府法租界公董局之聘用。因其政治思想傾向貝當,被法國駐滬總領事視為納粹分子,予以逮捕。稽查處還獲知卡爾平諾將於1946年1月2日轉移至停泊上海的法艦白爾丁號,押解法國。
因事關國家主權,警備司令部外事處立即擬訂了應急處置方案:(1)由淞滬警備司令部商同外交部駐滬辦事處,正式通知法國領事館,將被逮捕之法僑移交淞滬警備司令部;(2)如法領事不允移交,則由警備司令部武裝人員,俟法方轉移人犯時,連同解送人員全部扣押,再行依法辦理;(3)通知第三方面軍港口司令部,在該法僑未移送我國政府前,法國軍艦不準出口離滬。隨後又補充三點:(1)函請外交部駐滬辦事處對法領事館擅自在我國境內逮捕人員一節提出嚴重抗議;(2)法領事館應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之行為;(3)法領事館應就此事向我國道歉。
1946年1月1日,外交部駐滬辦事處秘書呂懷緊急趕至法國駐滬總領事館,向法總領事費禮浩(Filliol)面交抗議書,提出嚴重抗議,主要內容為:各國在華領事裁判權早經一律廢止,法國駐滬總領事館應立即封閉領事法庭,速將卡爾平諾移交中國軍警當局,轉送中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法總領事此舉不但損害中國主權,且影響中法兩國固有之邦交,其後果應由法總領事負完全責任。翌日,法總領事費禮浩正式復文,斷然拒絕了中方的要求:在中法新約未簽字生效前,法國總領事仍握有領事裁判權;希望中法新約早日簽字,在未簽字前,願保證儘力使領事法庭之活動減至最低限度,盡量不妨害中國司法機關之權力。並稱,並未接到法駐華大使館關於封閉領事法庭之通知。2日上午,中方得知法方置中方的抗議於不顧,已將卡爾平諾悄然轉移至白爾丁號軍艦。下午5時,呂懷再次趕赴法國總領事館,提出措辭極為嚴厲的口頭抗議:(1)中方不承認法國總領事有權在華拘捕、移解人犯;(2)法艦來滬之任務,經中方外交部限定為撤兵撤僑,並不包括押解人犯,該艦若要押解人犯出港,已越出原定任務,須再經中國當局核准;(3)依照國際公法,兵艦在外國港口不應有違犯當地法律之行為,否則所在國得採取適當行動,予以制裁;(4)法國總領事及該艦艦長費利浦中將,若決意押解該犯離滬,則一切後果應由彼等負完全責任。同日,上海市政府也向費禮浩遞交了相同內容的書面抗議書。費禮浩口頭表示,願竭其所能,當晚赴法艦與艦長商議;但同時又聲稱,因艦長不受總領事指揮,且時間上亦來不及向法國政府請示,故不能保證事件順利解決。
果然,法方對中國的嚴正交涉置若罔聞。3日晨,白爾丁號艦艇在未經中方允準的情況下,擅自啟錠離滬,揚長而去。
事件發生後,外交部駐滬辦事處主任陳國廉緊急從南京趕回上海,進行處置。而費禮浩宣稱「白爾丁號事件」系地方事件,企圖大事化小。針對費禮浩的言論,陳國廉堅稱,此事在主權上講,為侵犯我主權之行動;在法律上講,法國總領事與白爾丁號艦長均應負刑事上的責任,「此案決不能視為地方事件,而為我國收回治外法權後所發生之第一件大事」。
隨即,此案被迅速移交外交部處置。1月7日,中國外交部向法國駐重慶大使館提出嚴正交涉,要求:(1)撤換法國駐滬總領事;(2)撤退所有在滬法軍及越南警察;(3)取消法國在華領事法庭。外交部部長王世傑並密電淞滬警備司令錢大鈞,要其迅速查明法駐滬軍警確數,並制定撤退法國軍警方案。從6日下午起,上海軍警將法國總領事館、總領事官邸及法國兵營加以嚴密監視。
此時正值中法兩國關於簽訂新約談判的關鍵期。「白爾丁號事件」的發生,令1月5日剛剛到達重慶履職的法國新任駐華大使梅里靄(Meyrier)頗感意外。梅里靄表示,中法雙方事實上已一致確認法國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因此其本人希望能夠儘快化解矛盾,中方提出的條件可以接受,但因撤換領事需要請示法國臨時政府同意,故又表示向政府報告後正式答覆。出人意料的是,法國政府接到報告後,其發言人卻公然宣稱,「在中法兩國簽訂新約之前,法國在華仍保有治外法權」,表示「正式支持駐滬法總領事費禮浩立場」,並宣布,將把法國在華治外法權問題提交正在倫敦召開的聯合國大會上研究。
法方言論一出,中方輿論嘩然,群情激奮。有輿論稱,法方的言行,實為藐視我政府,藐視我主權。14日,上海爆發3萬多名學生示威請願大遊行,遊行隊伍沿途高喊口號,並散發《上海巿學生為法總領事蔑視國際公法,維護中國主權運動宣言》傳單,至外灘法國總領事館抗議。因法國總領事館已遷至太原路,外灘領館空無一人,故隊伍轉向上海市政府,向市長錢大鈞請願,要求:(1)向法政府交涉交出在滬被捕之法國人犯;(2)撤換駐滬法總領事;(3)保證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並向我國道歉;(4)收回法商電車公司;(5)收回中法學校。
同日,上海市米號業、綢緞業等60餘家同業公會,也聯電向中國政府外交部請願,指出「此案系我國收回治外法權後發生之第一大事」,務必向法方提出嚴重抗議,並宣布:「本會等於必要時,當運用國民外交,與該國留華官民斷絕經濟上一切關係,以為報復,促其反省。」
由「白爾丁號事件」引起的民眾抗議持續發酵。1月25日,在重慶的中央大學、重慶大學、國立藝專等大中學校學生萬餘人又舉行大規模示威遊行,抗議英國擅自修築九龍屏山機場及法國製造「白爾丁號事件」。
二、 圍繞戰犯處理問題上的矛盾與糾葛
「白爾丁號事件」雖因法國在華擅捕、移解戰犯,侵害中國主權而起,但也折射出二戰後對戰犯的審判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問題,既牽涉法律問題,也牽涉國際政治、國家關係,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國家內部錯綜複雜的矛盾。
就中法關係而言,「白爾丁號事件」實質上是中法有關對戰犯司法管轄權矛盾激化的結果。從法國內部看,它也折射出新舊勢力和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後,同盟國軍隊在開展對日受降工作的同時,也立即著手處置戰犯的工作。中法在戰犯處置問題上的交涉,主要集中在越南北部和上海地區,涉及的對象又分為日籍戰犯與非日籍戰犯。
根據戰後盟國協議和美國總統杜魯門的命令,越南境內北緯16度線以北地區劃歸中國受降地區,由中國軍隊第一方面軍受降。為此,法國駐越北高級專員公署多次函請受降主官第一方面軍總司令盧漢,將對法國及越南軍民犯有罪行之日本戰犯予以拘捕,並引渡給法國;並提出如果中國政府自行判決戰犯,在終審時,應准許法國代表列席法庭參與審判。針對法方提出的引渡日籍戰犯的要求,中國政府具體負責戰犯處置工作的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討論決定:凡經調查確實僅對法越有罪行而對我國無罪行之戰犯,准依照外交途徑引渡;對我國和法越都犯有罪行者,由我方審理,法方可將罪證資料送交我國法庭參考,如對我方所判罪刑不滿意,可循外交途徑請求引渡。而對法方提出的派代表列席審判的要求,無疑是會審公廨制度的延續,司法行政部認為,「此舉與我國法權不無妨礙」,因而斷然拒絕。隨後,中國外交部將中方決定轉知法國大使館。有關中法間引渡戰犯的交涉將另文論述。
在上海地區,雖然太平洋戰爭後,日軍佔領上海租界,並迫使法國維希政府將法國租界歸還汪偽政權,但直至戰爭結束,法國在上海除保留有領事館外,並佔據法國兵營,擁有法國軍人400名,警察30名,越南軍警1864名,甚至繼續保留領事法庭。日本投降後,中方在逮捕日本戰犯的同時,對於戰時與日軍和汪偽政權合作,出賣中方利益的外僑也實施了逮捕。先後以戰爭期間有「媚敵」行為等罪名,逮捕了前法租界巡捕房副警務總監羅朗·沙里,前法租界巡捕房巡長、俄國人奧薩可夫斯基,法僑亞來西、史百克,越南籍翻譯阮萬宏等人。而法國戴高樂政府駐滬領事館警察也逮捕了部分法奸,如卡爾平諾、阿爾蒂爾·索非、泰奧多爾等。雙方相互要求釋放或引渡被對方逮捕的法籍嫌疑犯,由此產生司法管轄權之爭。針對法國領事館警察在上海擅捕人犯的行為,中國外交部向法國大使館提出交涉。12月3日,法國駐華代辦照會中國外交部,同意封閉在華領事法庭,並表示即刻通知法駐華各領館。
根據國際法,國家沒有引渡的義務,引渡需要根據一定的引渡條約進行。關於引渡法籍人犯問題,雖然法國政府曾向中國政府提出交涉,希望簽署引渡條約,但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認為:「我國法律系采屬地主義,在華有戰罪之法人,以不引渡為原則。」所謂屬地主義,又稱領土主義,即法律適用於該國管轄地區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實際上也是一項對國家司法主權的保護措施。
不知是法國大使館關於關閉領事法庭的通知未傳達到,還是費禮浩故意隱瞞,1945年12月7日,費禮浩以法國在華仍然擁有領事裁判權為由,向中國外交部駐滬辦事處提出向淞滬警備司令部引渡法僑史百克的要求。12月12日,外交部駐滬辦事處顧問、主辦滬地涉外事務的官員刁作謙答覆費禮浩稱:因法國大使館已與中方約定,立即封閉其在華領事法庭,法國在華享有的領事裁判權已不復存在;由於中法間尚未訂立協議,同意以聯合國戰爭罪行委員會起草的《解遞戰事罪犯及其他戰事違法人犯公約》為引渡戰犯的條款,故法方提出的引渡要求「無所依據」,婉拒了費禮浩的要求。12月13日,費禮浩又分别致函刁作謙及淞滬警備司令部司令、上海市市長錢大鈞,要求將另一法僑西來亞釋放或移送法國審判,並進一步提出,如果中方認為有預審的必要,須告知法國領事館,以便根據法國的法律預審;16日,費禮浩又親赴淞滬警備司令部,以法國尚未放棄在華治外法權為由,要求釋放沙里,均遭到中方拒絕。費禮浩遂以「保護法僑」為名,下令領事館警察自行逮捕罪犯,至12月下旬,已逮捕約10餘名法籍罪犯。法國警察的抓捕行為引起上海各界的關注。外交部駐滬辦事處主任陳國廉公開表示,費禮浩的行動侵犯了中國主權,並表示要對此事進行徹查。隨後費禮浩竟然不顧中方的強烈抗議,令將卡爾平諾非法轉移,直接釀成「白爾丁號事件」。
費禮浩在處理戰犯問題上如此公然置國際法及外交原則於不顧的舉動確實讓人頗感意外。「白爾丁號事件」發生後,經中方情報部門調查,其中竟然另有隱情。原來費禮浩積極搶奪的這些罪犯,主要是戰後供職於法國駐滬總領事館的前維希政府在上海的官員。日本投降後,隨著中國政府接收上海,費禮浩被法國臨時政府任命為法國駐上海總領事館領事。為了儘快重建領事館,費禮浩任用了一批前維希政府在上海的官員,如沙里、亞來西、阮萬宏等人,而對這些人的身份,特別是在戰爭期間的行為,費禮浩卻沒有認真進行調查,以致後來這些人因種種原因被人檢舉,遭淞滬警備司令部武裝人員逮捕後,費禮浩不僅表示「對其被控罪名一無所知」,而且還通過各種方式加以營救。分析沙里案,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費禮浩的「施救」動機。據國民黨中央調查統計局情報,沙里被捕前,已經得知淞滬警備司令部將要逮捕他的消息,故「曾數度要求法當局准許先離滬返國,並未言明有被中國政府逮捕可能,故新任之法國總領費禮浩未知內情,將其挽留在滬,幫助處理前法租界未了事件。故沙里被捕,費禮浩自問不安,故竭力營救」。而沙里被捕前,淞滬警備司令部已經逮捕過一同樣罪名的法僑,「但法方未提出抗議」。沙里的被捕,又引起供職於法領事館部分職員的恐慌,「因為這些人在日本佔領上海時代,多少與日方往來,彼等深恐我方繼續逮捕法人,故竭力鼓動法國總領事與法僑營救沙里」。據傳,為了營救沙里,沙里家族甚至不惜出巨資,擬收買中國官方,以打擊中國司法機關的威信。
除上述因素外,費禮浩的態度,一定程度上也是當時上海法僑社會內部各種矛盾在處置戰犯問題上的反映。日本投降後,雖然戴高樂領導的法國臨時政府接管了法國駐滬總領事館,但前維希政府部分殘餘勢力繼續留存,一些在前維希政府統治時因各種原因失意或遭受過虐政的法僑仍然在上海居留。故戰後的上海確實瀰漫著「存在於法國僑社內部挑動一些人反對另一些人的激烈對立情緒」。在戰後對戰爭中附敵者的檢舉揭發中,檢舉人的動機也是各式各樣,五花八門,有出於良知和正義對戰爭罪犯的檢舉,但也不排除不同勢力之間的報復行為。費禮浩就一直認為,對沙里等人的檢舉是另一勢力集團的報復行為。沙里曾任前法租界巡捕房副警務總監,法租界歸還後又出任偽上海市警察局警察,戰後任法國臨時政府領事館參贊。沙里被控犯有與汪偽政權合作,出賣重慶國民政府潛伏在租界的情報人員;向日軍出賣八一三戰役後避難租界的中國軍人等罪名,於12月14日被淞滬警備司令部逮捕。但費禮浩一直堅持沙里是被誣陷的。費禮浩要求淞滬警備司令錢大鈞釋放越僑阮萬宏時稱:「受法國保護之越南翻譯阮萬宏被上海警備司令部逮捕,此事與薩爾禮(沙里)及亞來西之被拘實為同一性質……現在對於告發忠實越人之事件輒乃聽信,而此類告發實彼中若干叛徒所為。……本總領事所得消息,該阮萬宏乃穩健而與聯合國(即同盟國——筆者注)相親之人,而告發阮萬宏者適為背叛聯合國而投效於敵人之李讓。」
法僑社會內部對於沙里被捕的不同態度,也使得費禮浩堅信沙里的被捕是一種打擊報復行為。據中統局調查,雖然大部分法僑因持白種人的優越心態,對於中方逮捕沙里的行動俱抱敵視態度,但另一部分法僑,包括前法國領事法庭法官高夫曼(Kahffman)及前法租界部分商人,則表示擁護中方措施,認為中國當局逮捕沙里,必定有相當證據。而高夫曼1940年曾因具有猶太血統被維希當局解職,前法租界商人也曾遭受過沙里的虐政。此外,前巡捕房的723個越南籍警察也明確表態反對費禮浩。但沙里在另外一部分前法租界老僑民中卻反映較好,前法總領事馬傑里(Margerie)曾給檢察官寫信為其開脫,並兩次出庭作證,為其辯護。費禮浩對待同為前維希政府官員的沙里和卡爾平諾截然不同的態度,也折射出法僑社會中對於「法奸」一詞的不同認識。
沙里雖然被捕,但被控罪名卻缺乏證據,相反被法庭採用的9份證據中,均來自於前汪偽政權市政當局、前法國領事館或日本佔領當局,不僅不能證明其有罪,相反還對其有利。審判準備得不足,使得沙里在法庭上對於自己的罪行出爾反爾,更使得費禮浩堅信沙里是被誣陷的,以期減輕自己「用人失察」的責任。卡爾平諾事件,無疑成為費禮浩抗衡中方的利器,即使在中法關於「白爾丁號事件」交涉期間,費禮浩仍一再堅持要求中方釋放或引渡沙里等人。
而卡爾平諾本人之所以要求被中方引渡,也與戰後審判中,鑒於對投敵者、附敵者的痛恨,存在審判程序簡單、量刑偏重等問題不無關係,而且這一現象在法國對法奸的審判中尤為突出。這也是犯罪嫌疑人普遍不願由本國法庭或軍事法庭審判的原因之一。比如,在上海的美軍軍事法庭審判中,德籍嫌疑犯就多次以美軍在華無司法管轄權為由,要求由中國政府引渡。
「白爾丁號事件」的發生,表面看來是費禮浩的頑固態度所致,其中卻隱含著各種複雜的因素,折射出戰後審判的複雜性和多重面相。費禮浩的政治傾向雖然因缺乏資料尚不能遽下結論,但其在任期間對於前維希政權官員的重用及在處置戰犯問題上的曖昧態度,以及很快被法國政府解職的結果,就很耐人尋味。
三、 法國在華治外法權存廢之爭
「白爾丁號事件」,從法理的角度看,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戰後法國在華治外法權是否仍然存在,二是白爾丁號艦艇違背國際法轉移罪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又以前一個問題為爭執的焦點。而其爭執的緣由,除對「存廢」的法理依據認識不一外,也與戰後的形勢有關。
二戰爆發後,在同盟國家共同聯合抗日的背景下,1943年1月中國政府與美、英分別簽署新約,標誌著列強在華不平等條約體系開始瓦解。但由於種種原因,直到日本投降,中國尚未與法國、葡萄牙、瑞士等國簽訂新約,雖然離治外法權的徹底廢除僅有一步之遙,但也使得中國政府行使完整的主權方面面臨不小的困難。
實質上,戰後中國政府在收回國家主權上面臨極為嚴峻的形勢,一是西方列強不甘心放棄在華權利,二是中國政府尚未就收回主權等戰後事務做好準備。
新約簽訂後,表面上列強在華治外法權已經廢除,實際上西方各國並不甘心受中國司法機關的管轄,或擬另組仲裁機關,或提出公斷解決辦法,以各種方式企圖繼續保留在中國的司法特權。而一些尚未與中國簽訂新約的國家,公然繼續行使治外法權。戰後的上海,涌動著西方勢力企圖「復活」治外法權的暗流。
1945年10月17日,上海高等法院院長郭雲觀、地方法院院長查良鑒聯名向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報告稱:「駐滬某總領事館及外商團體有各別組織仲裁機關,處理各該國僑民間訴訟案件之議。並聞駐滬某領事館甚至繼續受理民刑訴訟,與戰前無異。」而且「外國使館員有以公斷代替訴訟之意,似以欲設立變相之領事裁判權制度」,而滬上西文報紙《自由西報》也加以鼓吹。
「公斷」(Arbitration),亦稱仲裁,通常指發生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經雙方同意提交第三方裁決。公斷有各種形式。1921年8月,北京政府司法部曾頒布《民事公斷暫行條例》,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部曾於1935年5月9日訓令暫時援用該條例。國際爭端也有國際公斷方式,最常見的是提交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公斷是與司法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種裁決方式,雙方有義務執行。故在一個主權國家,提出以公斷方式處理外籍公民糾紛或犯罪,以逃避中國法律的制裁,無疑是對中國主權的蔑視,是變相在中國推行領事裁判權的伎倆。法國臨時政府在與中國政府談判過程中,就公然提出在領事法庭關閉期間,將法僑案件提交法國法庭或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仲裁,不惜將普通刑事案件上升為國際仲裁,實際上就是不承認中國的司法管轄權。
更為嚴重的是,法國、葡萄牙、瑞士等國,以未簽訂新約為由,仍在華保持領事裁判權,設置領事法庭,審判外僑案件。駐華美軍也以戰爭未曾結束,處置戰犯為盟國共同的軍事行動為由,公開在中國境內逮捕、關押戰犯,並設置軍事法庭進行審判。各國在華繼續保留治外法權的企圖,引起上海各界的高度關注,滬上輿論界也曾對此連續進行報道並展開討論。
戰後,對租界的接收與對戰犯的處置,首先成為新約簽訂後中國政府宣示主權的象徵。但因相關機構尚未來得及制定統一的租界收回和管理法規,負責接收的軍政當局甚至尚不清楚已經簽訂新約的具體國家有哪些,以及行使主權的依據。1945年8月,正在對上海進行接收工作的上海市政府即向外交部提出:「上海各國租界業已收回,對於租界行政自應一併接管,囑檢送有關租界條約及法規以資參考。」9月8日,外交部檢送已經與中國簽訂新約的7個國家的條約文本給上海市政府作為參考。隨著租界的收回,各級法院也面臨處理涉外案件問題。上海市各級法院在處置外僑案件時,被告往往以「享有治外法權」相詰,法官只能懸案待審。上海地方法院曾數度致電外交部稱:「本院受理涉外案件日益增多,各國領事裁判權是否全部撤銷者,請示國名,懸案待結。」
中國政府在事涉國家主權事務中的猶豫遷延,特別是相關法規依據的遲滯,無疑給企圖「復活」治外法權的各種勢力以可乘之機。1945年11月,上海地方法院在承辦俄僑Bietem控告法僑馬爾莫拉(Marmorat)在戰爭期間妨害自己自由一案時,因馬爾莫拉聲稱法國仍然擁有在華治外法權,故上海地方法院院長曾數度致電外交部及外交部駐滬辦事處查詢,但久未得復,法官只得將該案擱置,「候查明後」審理。但費禮浩卻以該案為例,稱中國地方法院仍然承認法國在華擁有領事裁判權,將「待審理」篡改為「不受理」,要求淞滬警備司令部釋放沙里。滬上輿論界對於中國政府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也多有質疑。
面對戰後存在的西方在華治外法權「復活」的危險,中國政府也極為緊張,並高度警惕,匆忙制定補救措施。1945年11月2日,中國政府頒布《接收租界及北平使館界辦法》,規定了各國租界的接收辦法。其主要內容為:「(1)上海及廈門(鼓浪嶼)公共租界之收回,根據中國與英、美、比、挪威、加拿大、瑞典、荷蘭等國分別訂立之新約辦理。(2)天津及廣州英租界之收回,根據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中英新約第四條(三)項辦理。(3)天津、上海、漢口等處法租界之收回,根據維琪政府於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放棄其在中國之不平等特權之聲明,及我國於三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取消所有法國基於不平等條約所取得一切特權之聲明辦理。(4)天津意租界之收回,根據三十年十二月八日中國對意宣戰時廢止兩國間一切條約之聲明辦理。(5)北平使館界之收回,根據中國與英、美、比、挪、瑞典、荷蘭等國分別訂定之新約辦理。」該《辦法》規定的對英、美、比、挪威、加拿大、瑞典、荷蘭等租界的收回,均是以與各國簽訂的新約為據,但法租界及意租界略顯特殊,因新約尚未簽訂,是以戰爭期間相關的聲明為據。該辦法成為戰後中國政府收回租界並行使主權的依據。
12月4日,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在第四次常會上,通過了針對外籍罪犯的處理意見:「外籍人士與日人勾結,危害中國及盟邦構成戰罪者,系屬共同犯,可依據《戰爭罪犯處理辦法》第14條處理之。」第14條的內容為:「本辦法於非日籍之戰犯准用之。」 12月7日,軍令部發布訓令:「查上海、天津、北平等市及其他收復區域外籍人員,在日本佔領期間有勾結敵人危害中國及盟邦之行為者,我依中外新約,有權逮捕審判。除由軍事委員會通令陸軍總部及各戰區長官部,並由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級法院遵辦。」 12月14日,外交部宣布:「各國在華所享治外法權均已取消,惟葡萄牙、瑞士、法國雖與我尚未成立協定,但均聲明決定放棄,故亦可認為業經取消,我法院不應承認任何國家尚在我領土行使治外法權。」
同時,中國政府也就治外法權問題繼續與法國、瑞士、葡萄牙等展開交涉。戰爭期間,重慶國民政府初期曾與法國維希政府展開談判,但日本政府為了標榜自己發動戰爭是為了「建立大東亞共榮圈」,並表示對汪偽政權的承認,迫使維希政府將法國在華租界歸還汪偽政權。1943年2月23日,維希政府發表聲明稱:「為增強中法邦交起見,法國決定取消在華治外法權,並廢止其在北京使館界暨在上海、鼓浪嶼兩公共租界與在上海、天津及廣州法租界內的各項行政權。」隨後,維希政府與汪偽政權通過換文或簽訂協議的方式,將北平使館界,上海、天津、廈門、漢口等地租界歸還給汪偽政權。鑒於維希政府倒向汪偽政權,重慶國民政府外交部1943年5月19日照會法國駐華暫行代辦彭固爾,鄭重申明:「所有法國依照中法間不平等條約所取得之租界、北平使館界、上海公共租界與廈門公共租界行政權、領事裁判權及其他特權,因法國之非法行為歸於消滅,中國政府不再受其拘束。」重慶國民政府隨即與維希政府斷交。在此期間,重慶國民政府也曾先後與戴高樂領導的自由法國及法蘭西民族委員會進行談判。1944年維希政府垮台,戴高樂領導的法國臨時政府成立,重慶國民政府就簽署新約問題正式與法國臨時政府展開談判。雙方雖然希望中法新約的內容以中英新約為藍本,但法國政府又將新約談判作為籌碼,希望中國支持法國重返印度支那,承認法國對越南的統治,並希望繼續保留法國在華的一些特權,如保護法國在華的文化機構、宗教組織,以及法國僑民在華的公司和財產等等。中方也希望簽署新約與越南問題一併解決,如在越華僑的地位問題、滇越鐵路的管理權及所有權問題、通商貿易問題等等,談判久拖不決。關於戰後是否仍然存在法國在華治外法權問題成為中法雙方爭執的關鍵。法方認為,只要中法間沒有簽署新約,法國在華治外法權就仍然有效。但中方認為,隨著二戰期間,中美、中英新約的簽訂,不平等條約體系實際已經瓦解,而戰爭期間,由於維希政府倒向汪偽政權,法國在華租界事實上已經歸還中國,根據雙方間的相關聲明,法國在華治外法權在法理和事實上均已廢除。但戴高樂政府對於維希政府將租界交還汪偽政府一事認為系法國非法組織行為,應為無效,而對於中國政府宣布法國依據不平等條約所取得的特權已歸消滅,中國政府不受拘束一節,戴高樂政府也強調依據國際公法,國際條約不能由締約一方片面宣布消滅,也予以否認。
「白爾丁號事件」發生後,針對費禮浩堅持法國在華治外法權依然存在的觀點,中方輿論認為,中法之間的舊約在法理及事實上早已廢除。中方的理由是:一、巴黎被德軍佔領後,維希政府上台,中國政府撤離其駐法國之使領館人員,並與維希政府斷絕邦交;其時戴高樂雖在國外領導自由法國運動,但還未有如1943年在北非成立之民族解放委員會那樣的機構,足以代表法國的利益而得到國家間的承認。因維希政府的成立,新政權又迄未產生,致法國不能履行其國際義務,中法舊約在法理上已隨法國本身的崩潰而自然廢棄,依附於中法舊約下的各地法租界,亦已不復存在。二、中國政府1943年5月的聲明,是基於法國非法承認偽組織,且與之簽訂條約之一種報復手段,於國際公法有其根據。同時也有輿論認為,法國一方面同意關閉領事法庭,一方面又在一個主權國家任意拘捕審判罪犯,這一做法有違法理。
法國在對華交涉過程中發出的不同聲音,也反映出法國政府內部意見並不一致。在中法就「白爾丁號事件」交涉中,法國新任大使梅里靄認為,應該承認中法雙方一致確認法國放棄在華治外法權的事實,即使這個放棄聲明在1943年沒能以條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法國政府不僅堅稱法國仍然擁有在華治外法權,並聲稱要將法國在華治外法權問題提交聯合國大會上討論,一方面凸顯了法國政府頑固的殖民心態,另一方面也是為增加中法間談判的籌碼。
此外,法艦白爾丁號的行為,本身也是對中國主權的公然侵害。國家間移解人犯是國家司法主權的體現,西方各國在華治外法權也並不包括自由移解人犯的權利,必須提請中國政府允准。1945年12月7日,費禮浩致函上海市市長錢大鈞稱:「法國政府擬於短時內遣派兵艦一艘駛來上海,並於上海西貢間往返數次,以備陸續撤退駐滬法國陸軍及若干法國僑民。」 12月18日,中國政府外交部電告上海市政府,中國政府同意法艦來滬,但「任務以撤兵撤僑為限」。卡爾平諾被轉移至法艦後,不僅外交部駐滬辦事處提出嚴正交涉,上海市政府也向法國駐滬總領事館提出嚴重抗議,指出,白爾丁號公然押運人犯的行動,「顯已超越就有任務之範圍以外。現此案貴總領事即允即電貴國駐華大使請示,在未妥善解決以前,應請轉知該兵船,暫緩出口,否則其一切後果,應由貴總領事負完全責任」。但費禮浩不顧中方的嚴重抗議和交涉,允准該艦艇擅自離境的行動,不僅嚴重違背了中法之間有關該艦艇來華的協議,也違背了國際公法,是對中國主權的公然蔑視和侵害。面對中方的抗議,費禮浩卻輕描淡寫地以自己一月半前才到上海履職,對於處理此項事件「極感生疏」為由為自己開脫。作為一個外交官,將如此嚴重的外交事件歸之於事務生疏,不僅讓人難以置信,也讓人質疑其動機。
四、 民族主義運動及事件的解決
由「白爾丁號事件」所引發的學生遊行及市民請願運動,是戰後中國社會高漲的民族主義熱潮的集中體現,維護中國主權成為這次運動的訴求。國內輿論界圍繞「白爾丁號事件」所展開的有關列強在華治外法權的討論,是這次民眾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意義實質上超越了遊行示威本身。表面看來,這場輿論戰是針對法國製造的「白爾丁號事件」,實質上抨擊的目標是當時普遍存在的「復活」治外法權的各種企圖。以《申報》為中心,《大公報》《中央日報》《和平日報》《新聞報》《新華日報》等都參與其中。討論的內容主要為:第一,從法理上論證列強在華治外法權已經廢除,批判以法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的頑固態度。第二,樹立「主權」觀念,宣傳中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作出的犧牲和貢獻,強調戰後中國不僅已經成為四大強國之一,而且廢除了治外法權,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第三,揭露維希政府在戰爭期間投降日本,出賣盟國利益的罪惡行徑,如封鎖滇越路,與日本訂立條約斷送越南,使日寇把越南作為攻襲滇桂和南侵太平洋的跳板等等。第四,揭露「白爾丁號事件」的危害,以期避免該類侵害中國主權的事件再次發生。特別在揭露法國在二戰期間背信棄義的行為及從法理上論證法國在華治外法權已經廢除方面著筆尤力,其目的,即是要給予法國在華的殖民統治以最後一擊。而一些國際法學家從法理和程序上駁斥費禮浩的觀點,尤具說服力。比如一位俄籍法學家認為,第一,國際公法上所指治外法權,並不保護享有該權之公民違反軍事法規或妨害住在國國家安全條規之案件。例如法國維希政權在日本佔領時期,從未向日本當局提出過日本軍警逮捕法人之抗議。第二,上海地方法院判決控告法人馬爾莫拉之案件不受理(應為待審理),並不能視作中國政府承認法國僑民繼續享有治外法權之法律根據,因按照法理而言,一個法律之造成,須根據一連續之事件,而非根據一單獨之事件,目前不受理處分,並非根據中國最高法院判例而判定。
對於因「白爾丁號事件」引發的民眾運動,中國政府不僅採取默許或支持的態度,並通過報刊頻頻發聲,以表明政府態度。外交部駐滬辦事處主任陳國廉發表談話稱:「法方企圖利用上海人民數十年來對外人之傳統觀念及其錯覺心理,以造成既成事實,此舉雖不影響及人民之生活,但我國家地位所受之影響實非淺鮮,而主權之喪失,亦即由此而起。故外交部對此案,絕不以普通地方事件視之也。試舉一例,萬一將來有一外國軍艦,將避居該國領事館之我國偽組織之高級人員載去,其嚴重性將復如何?總而言之,勝利後之我國國民,固應養成一種新的風氣,而外國使節對於我國亦應有一種新的認識。我國為維護主權之完整,法律之尊嚴,自不得不採取堅決而適當之步驟也。」上述發言不僅一針見血地揭露了「白爾丁號事件」的危害,表明了中國政府對於處理「白爾丁號事件」的態度,並宣示了中國政府堅決廢除治外法權,維護國家主權的決心,打破了西方頑固勢力企圖「復活」治外法權的幻想。
需要指出的是,在「白爾丁號事件」中,國民黨當局確實對民眾運動採取寬容支持的態度,擬藉助戰後高漲的民族主義熱潮向法國施壓,但這種寬容和支持是有限度的,國民黨當局更時時防患運動擴大後惹火燒身,危及其統治。錢大鈞在接見學生時,一方面表示對學生們維護國家主權的行動「感覺很好」,但另一方面又強調學生「更要安心求學,一切並應有規舉,不能有越軌行動」。「白爾丁號事件」解決後,關於白爾丁號將重返上海的一條虛假消息或許更能反映國民黨當局的真實心態。1946年2月中旬,淞滬警備司令部第二稽查區得到消息:白爾丁號日內又將來滬。上海地方當局對此極為恐慌,因「前次白爾丁號違法一案,曾引起本市激烈輿論,如此次再令其來埠,屆時輿情,必將更加沸騰,並可能發生重大事件」。故緊急制定應對方案:一方面絕對封鎖白爾丁號來滬的消息;另一方面通知市政府、海軍辦事處、港口司令部、吳淞要塞司令部設法制止該艦入口。這恰恰反映了國民黨當局對於民眾運動的實態。
白吉爾認為,中國政府對沙里的審判,「是一個徹底拋棄舊殖民地秩序的良機」,其目的「在於使法租界行政管理機構威信掃地,同時加速租界的消失,肅清法國在上海的影響」。事實上,中國輿論對法國在華殖民統治的批判集中在「白爾丁號事件」發生後,對沙里的審判一直持續到1947年,隨著國共內戰的爆發,沙里案早已不是民眾關注的焦點,檢索當時的報刊,雖然偶有報道,但遠不及「白爾丁號事件」。
白吉爾在文中對「白爾丁號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法國總領事費禮浩的頑固態度所致做了中肯的分析,但又認為,圍繞事件爆發的民眾運動,是戰後中國民族主義極端膨脹下,「不時帶有更廣泛的仇外排外色彩」的一次運動。對於歷史的客觀評價,需要還原歷史本身。首先,這次運動分為兩個階段,前期以上海為中心,以學生和市民自發地反對法國製造的「白爾丁號事件」,侵害中國主權為內容。後期以重慶為中心,以學生反對「白爾丁號事件」和英國在九龍屏山擅自修建機場為內容。在重慶的學生運動發生於「白爾丁號事件」已經解決之後。據調查,這次學潮初起是國民黨CC系所為,目的是故意轉移國內視線,破壞政治協商會議,後為中共領導的學生運動所利用。不過,無論是在上海還是在重慶,運動均以維護中國主權為口號,以遊行示威請願為限度,時間持續很短,尚未發現有任何極端、盲目的排外言行,更未發現有任何暴力的舉動。其次,檢討法國在事件中的行為,在其已同意關閉領事法庭前提下,法國警察仍然在中國領土捕人;在中國政府提出外交交涉並嚴重抗議的情況下,法國軍艦公然轉移人犯,並擅自離境,不僅嚴重違背外交原則,蔑視中國主權,也是對國際公法的公然踐踏,這是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包括法國在內,都不可能允許的。最後,在戰後殖民體系瓦解,民族獨立平等已經成為世界潮流的大勢下,法國繼續堅持享有在華治外法權,在發生白爾丁號艦艇嚴重侵害中國主權的惡劣事件後,又輕描淡寫地視之為「地方事件」。眾所周知,所謂「地方事件」,往往是近代以來西方列強侵略中國的借口,遠的不論,九一八事變、盧溝橋事變,日軍都稱之為「地方事件」,故「地方事件」這四個字,極大地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滬上輿論界以「最厭聽」形容當時民眾的反映,是經過近百年曲折奮鬥和八年流血犧牲的中國人民所無法接受的。
此外,白文中,對中法雙方態度的看法,如稱法國政府是「持調停和解的態度」,法方是「從法律的角度」;中方「難以對話」,「被操縱的罷工,市政當局和軍隊、憲兵的干預」,「逮捕同敵偽合作分子,不管是證據確鑿的還是推論假設的」,藉以「向殖民帝國主義的報復」等等,甚至於將中方逮捕沙里視為對法方逮捕卡爾平諾的報復,難免偏頗。
如果說費禮浩的堅持是其頑固的殖民主義心態和維護其現實利益的需要,法國政府發言人的聲明不過就是談判桌上慣用的討價還價的手段。實質上,法國已經沒有與中方討價還價的資本。中法雙方的交涉很快有了結果。1946年1月18日,法國大使照會中國政府外交部部長王世傑,同意將法國在華領事法庭自1月21日起「一律停閉」,希望中方在此條件下,同意「白爾丁號事件」案「業已解決」。19日,王世傑照復法國大使,強調「法國在華治外法權原不待中法簽訂新約而始消滅」,「白爾丁號事件」「即由於法國領事法庭未能完全封閉而發生」,法國同意「封閉所有法國在華領事法庭,足以保證不致再有類似事件發生……對於本案當可視為結束」。言下之意,法國關閉領事法庭,即意味著法國在華治外法權事實上已經不復存在。隨即王世傑致電淞滬警備司令部:「本案既經結束,不宜再生枝節,撤換法領事一層,我方此時亦不予堅持。」雖然中方不再堅持撤換駐滬法總領事,但法國政府還是於1946年5月,將費禮浩撤職,任命斐揚思接任駐滬總領事,並希望中方予以承認。
同時,為了徹底廢除法國在華治外法權,中國外交部要求法國大使館,三個月內悉數撤退在滬法國軍警,並從2月13日起解除其武裝。同時並要求白爾丁號艦艇今後不得再進入中國境內。為了防止法籍罪犯潛逃,中方又提出,法方在撤離法僑時,凡「列入名單之法籍戰犯不得准其撤離」,並要求將撤離人員名單提交中方審查。法國大使館均表示同意。自此,「白爾丁號事件」以法國全面接受中國政府提出的條件而解決。
關閉領事法庭給予法國在華治外法權以最後一擊,法國在華的殖民統治事實上已經徹底廢除,只剩下籤署新約的形式。「白爾丁號事件」解決後,王世傑隨即赴巴黎,路透社稱「當可使中法新約提早簽訂」。法國在亞洲的政策重心是重建在越南的殖民統治,因此,放棄在華治外法權,以換取中國軍隊從越北撤軍,不失為明智的外交策略,而中國政府也希望儘快與法國簽署新約,以徹底廢除西方在華治外法權,恢復完整主權。出於各自的利益訴求,2月28日,中法兩國迅速簽訂了《關於法國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中法關於中國駐越北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之換文》,簡稱中法新約。
鑒於中法之間相互引渡戰爭違法人員的需要,兩國又通過外交談判,於1946年3月,同意以互惠的方式,以聯合國戰爭罪行委員會起草的《解遞戰事罪犯及其他戰事違法人犯公約》為引渡人犯的條款。
應該指出的是,「白爾丁號事件」的迅速解決,也是中法雙方有關新約談判水到渠成的結果,故「白爾丁號事件」更像是中法談判桌上的最後一根稻草。中法新約雖然簽署,但由於中國軍隊遲遲未從越北撤兵,法國也一再拖延,不與中方換文。直至中國軍隊撤軍,中法才於1946年6月實現互相換文,條約正式生效。
結語
二戰結束後,圍繞戰後審判問題,國家間有關司法管轄權之爭時有發生,但卻沒有一個國家像中國一樣,審判戰犯與恢復國家主權緊密聯繫在一起,並成為影響中外關係的重要一環。其原因在於,審判戰犯是新約的第一塊試金石。與對待駐華美軍在中國境內任意逮捕、拘押、審判戰犯上的妥協退讓相較,中國政府在對待「白爾丁號事件」上卻寸步不讓,態度堅決。其原因,除法國在事件中所持理由為中方絕對不能接受也不敢接受外,更因此時的中美關係已與中法關係有天壤之別。雖然美軍在華審判戰犯對中國主權的侵害,其嚴重性絕不亞於「白爾丁號事件」,但國際關係從來就是利益的權衡和實力的較量。「白爾丁號事件」無疑增添了中法新約談判桌上中方的籌碼。「白爾丁號事件」不僅反映了戰後審判的複雜性,也折射出近代以來中國爭取民族獨立道路上的曲折性。中國政府處理「白爾丁號事件」的過程,成為一次宣示主權的行動,表明了捍衛主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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