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貸款常見問題解析
基於我國所處的經濟周期,近兩年處於債務違約高發期,從債券到非標,涵蓋了各類融資模式,今天簡單為大家梳理股權質押融資類的風險解析。
法律層面
一.股權可以保全嗎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權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變過程。早在2001年時,最高院出過一個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
二.股權的保全的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並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資產作股本與外方成立合資企業的應當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1條至第56 條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第73條、74條的規定。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案例:選自中國農村金融雜誌社
案情:A銀行向某食品公司公司發放貸款1筆,金額1000萬,期限2年,尚結欠900萬,並約定以B銀行前十大法人股東某管業公司在B銀行的1000萬股權投資提供質押擔保(市值1500萬),放款當日在B銀行股權操作系統辦理完整質押手續,但未到相關工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後因借款人經營面臨危機,1000萬貸款出現逾期風險。2013年11月,經管業公司同意,將質押股權轉給A銀行,A銀行將1500萬股款劃給B銀行以作為某管業公司投資退股款,A銀行在B銀行賬戶上扣收某管業公司代某食品公司償還900萬擔保貸款,其餘收回關聯公司貸款,其間管業公司另案涉訴,當地法院於2013年11月初裁定查封所質押股權。
上述案例中股權質押貸款操作上存在諸多違規情形,具體表現如下:
(一)股權轉讓未報銀監部門批准,最終被法院判決「股權轉讓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商業銀行法》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時,《中國銀監會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61條規定:「農村商業銀行變更持有股本總額5%以上、10%以下的單一股東,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作為前十大法人股東的某管業公司在B銀行1000萬股權數佔B銀行總股本6.67%,案例中A銀行對質押股權轉讓並未報經市銀監局審批同意。
(二)支付轉讓股權資金會計入賬不合規。2013年11月A銀行向B銀行購買股權,轉款1500萬,但未將該款項轉入管業公司,違反「誰的錢進誰的賬」結算原則,由於賬務處理不規範,被多審法院認定:「A銀行購買股份未實際支付股款。」正確的股款支付路徑應為:A銀行支付B銀行,B銀行將股款作為退股資金劃至管業公司基本賬戶,再由管業公司轉入食品公司或直接代償擔保貸款。
(三)喪失優先受償權。根據《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該案中,A銀行僅在B銀行櫃面辦理股權質押手續,該未經工商登記的質權不能獨立對抗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資產。該案中,質押股權轉讓前,市中院已初具第××號民事裁定書,管業公司因替另一商務公司向自然人田某借款200萬提供擔保訴訟案件,故查封管業公司在A銀行所質押的1000萬股份,A銀行在未核實查封信息並經市法院同意前提下,僅憑內部合同、協議,擅自將質押股份私下轉讓交易。
上述案件給我們的啟示:
(一)股權質押必須辦理登記。否則,法院一旦查封,質押不能對抗第三人優先受償。
(二)大額股權轉讓應報請當地銀監局審批。否則,法院判決,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質押股權未登記風險處置路徑。
方案一:查封前,擔保人合規轉讓。出質人經入股銀行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報經銀監部門審批,依法合規轉讓股權以償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貸款行與募股行之間不能直接抵消交易。
方案二:A銀行首封享有處置權。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1條:「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封、扣押或凍結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這一規定確立了司法實踐中首封法院對被查封財產依法享有的處置權。故本案中,A銀行積極主動爭取首封法院地位在訴訟中的重要性。
方案三:A銀行輪候查封順位受償。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6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據此,輪候查封的多個債權執行時,除法定優先債權優先受償外,對於並存的多個普通債權,當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適用查封優先原則,根據查封順序先後首償。故本案中,市法院已先行啟動首查封,A銀行須及時跟進輪候查封程序,以最大限制保護自身債權。(浙江餘姚農商銀行聞人映紅)
舉一反三
保險公司:參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2月7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8年4月10日起實施。
證券公司:參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起止時間:2018-03-30 至 2018-04-29,最新待更新。
企業: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2-55。
本文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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