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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違法怎麼賠?

在實務中,有時候確認強拆違法不是最難的,難的是確定賠償金的數額,其中尤以程序違法導致的損失最難衡量。如處理違建時,沒有對違法程度作出鑒定;拆除過程中,沒有通知相對人回收建築材料。相關部門直接強拆違建,相對人的直接損失應該如何計算呢?試看一案例。

2010年8月2日,孟某獲發集體土地使用證。2014年1月前後,孟某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2014年2月16日,當地住建局在未履行法律程序情況下,組織執法人員將其所建房屋強行拆除。對該強制拆除行為,生效判決已確認違法。之後孟某委託了一家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認定涉案房屋重置價值為207013.73元。2016年2月29日,孟某向該住建局申請賠償,該局未予答覆。孟某遂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確認違法判決既未對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作出認定,也沒有對違法的程度屬於責令改正情形還是應當拆除的情形進行認定,孟某因房屋被拆除造成的合法權益損失難以具體確定。賠償金應參照參考涉案房屋的重置價值,並堅持客觀、公平、合理的原則。一審判決當地住建局賠償孟某房屋損失80000元,房屋評估費2000元,判決生效10日內給付。住建局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在法律規定對違法建設既可以責令改正,也可以拆除的情形下,應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據證明違法建設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拆除情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對當事人因房屋被強制拆除所遭受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住建局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孟某的房屋確屬違建,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孟某為確認房屋重置價值做的評估為合理支出,依法也應由住建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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