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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中關於名譽權侵權認定的幾個問題

張旭

本文共計1600字,預計閱讀5分鐘

近年來,隨著新聞媒體的大量增加,媒體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新媒體、自媒體層出不窮,新聞媒體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忽略自己的社會職責,有的新聞機構為了吸引觀眾,大量刊播誇大事實的或者完全虛構的新聞報道等。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國新聞業正從單一的官方指導向多元的市場指導轉變,新聞媒體行業的現狀和人員結構已經不能完全滿足現代趨勢的發展,而現在觀眾的法制意識,維權意識已經與幾年前不可同日而語。在新舊規則交替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衝突。因此現在的名譽權案件呈現突發、高發態勢。

從本人所做的大部分名譽權侵權案件來看,新聞侵權產生的原因是部分新聞工作者業務素養不高、法律意識淺薄,有著嚴重的特權思想,在進行新聞採訪時,把自己的思想有意無意的體現出來,不能把自己視為一名普通公民,而以新聞仲裁者、審判者的形象出現,作出不公正的報道,從而構成新聞侵權。

真實性是新聞的宗旨和生命,違背真實性原則往往會發生新聞侵權,有的新聞工作者為了追求新聞的時效性,採訪往往不深入,不全面,導致新聞內容失實。而新聞內容嚴重失實主要表現在在:隨意修改,斷章取義;以偏概全,誇大事實;事實不準,亂下結論等。縱觀新聞侵權的案件,幾乎所有的新聞侵權都和違背新聞的真實性有關,所以把握新聞真實性原則是避免新聞侵權的關鍵。

名譽侵權與一般侵權構成要件一樣,名譽侵權行為的構成也應當從受害人確有名譽被侵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來認定。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一、誹謗,新聞侵權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譽權。而在名譽權案件中,絕大多數與誹謗有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指出,「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根據最高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誹謗專指陳述事實的虛假性。在司法實踐中,誹謗訴爭的焦點必然是新聞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問題,或者說陳述事實是否虛假的問題。把內容的虛假性作為誹謗的構成要件,是在實現言論自由和保護公民人格權關係上的一種兼顧與平衡。

這裡要注意,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他的名譽可能受到傷害,但如果這種批評是真實的,就不是誹謗。只有在報道中以虛假事實指責報道對象,才會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才能構成誹謗。

二、侮辱,所謂侮辱,是指以言詞、文字、圖畫、動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貶損、醜化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是這樣規定:「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表明,真實不能作為抗辯侮辱侵權的理由。語言文字是新聞作品最常用的表達符號,如果使用不當,使語言文字的組合構成侮辱性語言,將違背新聞傳播的客觀、公正原則,並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新聞媒體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或現象進行揭露和批評,只應限於事實和對事實本身的評論,而不應侵犯被批評者的人格。不管被批評者的問題多麼嚴重,他的人格權仍然受到保護。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可知認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會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法院會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法院會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此新聞媒體的工作者應當在工作中,尊重事實,尊重新聞當事人,深入採訪,客觀全面的對新聞進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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