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本無法 《聖經》可斷案
【每期一經典傳遞正能量】There was no road in the world. Then more and more people walked on it, and it became a road.世上本無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魯迅
白手起家 拿來《聖經》便是法
老夫閱讀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發現,美國人的祖先剛來到新英格蘭時完全是「白手起家」。當時是一片肥沃的純天然的處女地,杳無人煙,就像一張乾淨的白紙,你想畫啥就畫啥,你畫了啥就是啥。很幸運,睿智的美國人在上面描繪出了最新最美的「民主藍圖」。
托克維爾說,「民主在美洲新大陸自由成長」,「美國的民主發展得隨心所欲,一切作為全以自己的天性為依據,簡直不受半分限制」,「能叫他們服從的似乎只有上帝」。無論是政府官員的任命,還是和約的訂立或是戰爭的開始;無論是社會治安條例的出台,還是法律的制定,都由他們自己決定。托克維爾感嘆:再沒有比這個時期的立法更獨特和更富於教益的了。
談到康涅狄格州率先制定的刑法,托克維爾驚嘆:某些法律條文皆取自《聖經》,這可真是件怪事!一開始就這樣規定,「一個人若以上帝以外的神靈作為自己的信仰,就該被判處死刑。」緊隨其後的10~20條居然是逐字照抄《聖經》中的《申命記》、《出埃及記》和《利未記》同類性質的條文。瀆神、行妖、通姦者,均處死刑,兒子虐待父母,也處這種嚴刑。就這樣,一個粗野和半開化的民族立法,竟被用於一個人智已經開化和習俗十分樸素的社會。結果,從未見過死刑這樣多定於法律之內和用於微不足道的罪行。
在17世紀的大多數歐洲人看來,有些準則實在很難理解,即便在英國本土,它們也還未徹底取得勝利。這些準則包括:民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徵稅要經過自由投票決定,對行政官員的責任作出規定,確立個人自由權,審判工作要有陪審團參與,等等。托克維爾說:「我們認真探究了美國共和制初期的這些法律,驚嘆於當時的立法人士就有這樣的管理能力,提出了如此超前的學說」。跟那段時期歐洲立法人士擁有的「社會理應對民主負責」的認識相比,他們在這方面的認識明顯高明完備得多,別的國家還沒有開始重視,他們那時就已經制定出了「社會應該履行的義務」,比如新英格蘭各個州從一開始建立時,就為保障窮苦百姓的基本生活立法……在當時,康涅狄格州組成的選民團就囊括了所有公民,包括州總督在內的所有政府官員都是選舉出來的。新英格蘭在1650年就已徹底完成了鄉鎮政府的建設,民眾依照鄉鎮自治原則,自行組織起來,發憤圖強,以維護自身的利益、感情、義務、權利,享有徹底的民主與共和。新英格蘭鄉鎮中,與所有民眾相關的一切事宜,都需在公共場合中召開公民大會,經過商討後再做決斷。當地形成的立法制度,在此之前找不到任何先例,而這正是當地人的創新想像力造就的結果。英裔美國人是首個沒有選擇專制的民族,他們真是幸運。他們建立了民主政權,並維護了這個政權,這是他們的外在環境、起源、智力,特別是社會風尚共同造就的結果。
據老夫所知,其中很多法規直到幾百年後的今天仍然是先進的,發達的民主國家仍然在使用,而落後的非民主國家還在作為理想孜孜追尋。
春秋決獄 中國西漢「輔助法」
其實,美國人拿《聖經》當法律使並不算什麼發明創造,先於他們1800年的中國西漢時期,就已經有了「春秋決獄」。根據有關史料,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詩》、《書》、《禮》、《易》、《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春秋》是孔子修訂的一部魯國的編年史。
在西漢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統地位後,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的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麼一般要從輕處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處罰,首犯要從重處罰。
據說董仲舒有關斷獄案例還曾被彙編成十卷的《春秋決事比》,在兩漢的司法實踐中被經常引用,其中不乏經典案例。比如:甲沒有兒子,揀了個棄嬰,作為養子乙。乙長大後殺了人,甲把乙藏起來。如果按照當時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後可以互相隱藏。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關係,所以甲不能判罪。後來,唐律明確規定了父子相互隱匿不屬犯罪。
法無定法 我佛先知非法也
上佛教寺廟燒過香的朋友可能會留意到這樣一幅對聯:世外人法無定法然後知非法法也;天下事了猶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據說此聯出自我國佛教禪宗六祖惠能大師的《菩提本無樹》,老夫理解其大意是:人們生活處世,其實並沒有固定的法則,你懂得了這一點之後就會發現,沒有固定的法則其實就是最好的法則;天下煩心的事,人人都有,很難了卻,既然如此,乾脆不去了卻也許就是最好的一種了卻。
老夫以為,上聯的「法無定法」具有「普適價值」:中國西漢有「春秋決獄」,美國人的祖先以《聖經》斷案,世界各地有各自不同的法規,各類比賽也有相應的比賽規則……法規都是人制定的,只要大家互相認可、共同遵守就「OK」了。老夫想到魯迅先生一句名言:「世上本無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民主立法 人民意志是好法
老夫在閱讀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時,發現一個奇怪的問題,「美國民眾總會輕而易舉地遵從任何一項令人憤怒的法律」,既然「令人憤怒」,為何還「總會輕而易舉地遵從」呢?原因在於該法律是由多數人制定的,他自己也參與了該法律的制定,而且全體美國民眾的個人利益都與其要遵從的法律相關。
我們再回到美國人的祖先照抄《聖經》作為法律的問題,托克維爾說:立法者在制定這些法律時,經常將注意力放在維持社會的道德規範和良好習俗方面,所以他們總是重視良心問題,簡直沒有一件惡行不被列入懲治的範圍。對怠惰和酗酒都規定了嚴厲的懲罰,甚至還有禁止吸煙的條款……殊不知這些奇怪的或者嚴厲得專橫,甚至有辱人類理性的法律,並不是什麼人強加於居民的,而是由全體當事人自由投票表決的,而且居民的習俗比法律還要嚴格和富於清教派的色彩。1649年,在波士頓甚至成立了一個以勸阻人們蓄留長發的浮華行為為目的的「莊嚴協會」。
美國民眾不光能制定法律,當某些時候法律使他們遭受損失時,他們還能修改法律。這點非常重要,只有自己「親自參與」,而又與自己的「根本利益」息息相關,充分代表他們自己的意志,才會倍加珍惜,自覺遵守,所以美國社會各階層都對國內正在實施的法律信任有加,對待法律就如對待自己摯愛的雙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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