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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殺人,真不用負責任嗎?

新聞:女孩被男同學脫光割傷無法立案 男同學:再鬧還會報復

6月4日,湖北孝感的鄧女士在網上稱,她女兒玲玲被未滿14歲男同學持刀搶劫,搶劫者得知沒錢後還多次刺傷女孩頸部、手臂和大腿,並逼玲玲脫光檢查。

事發後,當地派出所以傷人者未滿14周歲為由不予立案,傷人者也不必承擔刑事責任。近日,受害者在聯繫施害人時,那孩子在電話里說:「再這樣鬧,我還要去報復她的。」

潤商崔武律師解疑:

施害者之所以未受到刑事追究,是因為: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滿14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八種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施害人因為未滿14周歲,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公安機關在知道嫌疑人為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事實後,應當撤銷案件。

近年來,未成年人嚴重犯罪頻發,對於是否應當降低刑事責任適用年齡,網上爭議頗大。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利於遏制類似惡性事件發生,且因為相關制度不完善,存在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罰了之」的弊端。

與之相對應的,在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中就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就從10歲下降到了8歲。現在孩子發育成熟得比較早,法律也該跟上時代的變化;14歲才負部分刑事責任的規定就顯得過於滯後了。

那麼施害人是否就可以完全逍遙法外了呢?

不是的,施害人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負有監護的責任,因監護人監護責任而導致被監護人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的,監護人對被侵害人負有賠償責任,也就是「死罪可免,活罪難逃」,鄧女士可就「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和因照顧導致的誤工費等,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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