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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ICO融資等活動為法定金融業務 須納入監管

日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表論文《分散式賬戶、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發展與監管研究》。文中指出,與分散式賬戶、區塊鏈、數字貨幣相關的資金交易結算、衍生產品交易、ICO 融資、運營交易場所等活動均為法定金融業務,須納入相應的金融監管框架,在許可範圍內合規審慎經營。針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監管者應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業務本質實施監管;及時對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業務進行「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術」名義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業務。

思考與建議

(一)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業務本質實施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技術創新有助於擴大金融服務渠道、提高經營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和突發性。無論是科技企業還是金

融機構,只要從事同類金融業務,都應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接受相應的市場准入和持續監管,遵循同等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以維護公平競爭,防止監管套利,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二)及時「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術」名義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業務

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強化金融監管、將所有金融業務納入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梳理我國現存的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業務,透過其名稱、形式和渠道,分析業務實質、法律關係和風險特徵,明確哪些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及其所適用的監管規則(李文紅,2017)。目前,與分散式賬戶、區塊鏈、數字貨幣相關的資金交易結算、衍生產品交易、ICO 融資、運營交易場所等活動均為法定金融業務,須納入相應的金融監管框架,在許可範圍內合規審慎經營。

(三)加強對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

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運用分散式賬戶、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同時,應加強對其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要求其強化對信息科技風險、外包風險和其他操作風險的管控,尤其應確保在業務外包時仍要承擔風險管控主體責任,對科技企業等外包服務機構建立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持續監測制度,不能因業務外包而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四)持續加強跟蹤研究和監測分析,做好監管準備

密切跟蹤研究分散式賬戶、區塊鏈等金融科技發展對銀行業務模式、風險特徵和銀行監管的影響,加強與金融科技企業的溝通交流,及時準確把握髮展動態, 做好專業知識、人才隊伍、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儲備。同時,積极參与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政策研討,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同行的溝通交流,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監管規則,改進監管方式,確保監管有效性。

(編輯:楊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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