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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請注意,股權變更登記將得先納稅

自然人請注意,股權變更登記將得先納稅

文/瘋狂稅客

稅務機關對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歷來比較滯後,究其原因,除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法遵從度不高外,與企業登記主管部門信息交換不及時是重要因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已全文廢止),就提出過: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然而,以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公布的辦事指南為例,其中作為公司登記變更的「股東變更」業務事項所需資料如下:

很顯然,「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或者其他類似個人所得稅完稅的資料,並不在列。

原因很簡單,看看上述的發文機關便知,都是稅務部門,怎麼能約束到工商部門?!最關鍵,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工商部門變更股權登記,並不要求查驗或核實變更股權的納稅情況。

最終,稅務部門在自然人完成股權變更後,事後能拿到新近完成的股權變更登記信息,也就是「信息交換」的最好成果了。怎奈,生米已煮成熟、木已成舟,稅務機關再進行應對核查,往往困難重重。

這下好啦!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喊企業登記主管部門學習稅法嘍!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部門溝通不是效率不高嗎,好了,法律來了!「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將以法律的形式,被列為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自然人股權變更登記的查驗資料之一!無需再做更多的溝通、協調,法律規定,必須履行。

也即是,自然股東要想完成股權變更登記,該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情況,將作為前置條件,否則,今日不同往昔,資料不全,對不起,不能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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