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行人救助後又遺棄,應以何罪追責?
龔律師:
今年4月25日晚,盧某駕車在城市郊區道路行駛時,將行人岑某撞倒。事發後,盧某將受重傷的岑某抱上車送往附近醫院救治,但途中考慮到賠償及承擔法律責任等問題,又將岑某從車上抬下放在一個十字路口,撥打120急救電話後駕車離開。救護人員趕到現場將岑某送往醫院,但岑某終因未獲得及時救治而死亡。5月2日,盧某被抓獲歸案。交警部門認定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請問,應當以交通肇事罪還是故意殺人罪追究盧某的刑事責任?
讀者吳嵐
吳嵐: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隱藏」指將被害人置於隱蔽、秘密的地點、場所或者進行掩蓋、偽裝,使外人難以發現或者根本不能發現。「遺棄」指將被害人轉移到其他非隱蔽、非秘密的場所拋棄。未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只是將其留在現場聽之任之自己逃逸的,不是「遺棄」。需注意的是,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至於該目的能否實現不影響定罪。
本案中,判斷盧某的刑事責任,關鍵看其逃逸時的主觀心理態度。盧某在事發後將岑某抱上車送往醫院,途中又將其從車上抬下並撥打120。從該情節可以推斷,盧某主觀上有救助岑某的意思,至少是不希望岑某死亡。故對盧某送岑某去醫院途中又將岑某放下車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遺棄行為,即能夠排除盧某具有積極追求岑某死亡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其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盧某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構成交通肇事罪。此外,盧某的逃逸行為,客觀上延誤了岑某的治療時間,致使岑某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屬於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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