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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引爭議!在英國,小孩犯罪會怎樣?

文| 李娜

近日,「湖北13歲男生持刀傷害初中女生」的案件,再次引起了大眾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爭議熱潮。

這名未成年的施暴人對初中女生先是持刀搶劫,後用刀脅迫女生脫下所有衣服。在女孩子的反抗過程中,施暴人用刀割傷了女孩的脖子、手臂和腿部。

抓人不是難事,難的是羈押和審判。

中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責;14-16周歲的人,實施除包括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等八項重罪的行為外,都不負刑責。

所以按照中國現有刑法規定,湖北這名施暴人未滿16周歲,逼人脫衣服並劃傷他人身體並不屬於八項重罪,所以不予刑事處罰。

故事的後來,施暴人被妥妥帖帖地送回了家,連案子都撤了。而受傷女孩性格大變,還出現了明顯的抑鬱傾向。

然而,同樣是「未成年傷人事件」,就在昨晚(7月1日)的倫敦北部,兩名未成年男生將人刺傷。警方迅速將嫌疑人逮捕並羈押歸案,這兩名少年將面臨刑事控告。

那麼,英國對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是如何定義的,世界其他各國又是如何對待未成年罪犯的呢?

英國:孩子滿10歲即可承擔刑責

英國政府官網上對於「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規定只有一句話:「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公民承擔刑責的年齡是10歲」。

果然是話越少,事越大。

那麼,十歲以下的孩子犯了罪,是不是也能被妥帖地送回家,順便撤銷案件呢?

不能

在英美國家有一條「惡意補足年齡」的原則(malice supplies the age)。意思是,如果受害方可以證明施暴小孩在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並有能力辨明是非,那麼即使ta沒有到刑責年齡,也將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這條「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在法律界仍然存在爭議,在之後的實踐中也有改動,但它一定程度上可以體現歐美國家對於「不想慣壞未成年人」的態度。

▲法律界對「惡意補足年齡」原則仍存爭議

除了「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外,10歲以下的孩子犯罪,也將面臨當地的「兒童宵禁規定」和「兒童安全規定」的管制。

如果孩子即使沒有到刑責年齡,但頻繁觸犯法律,他們的父母也將對此負責。

所以在英國,就算「小夫很飄,胖虎也不能拿刀」:-)

然而,即使英國政府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已經相對嚴格,英國媒體仍然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表達了極大的擔憂。

《每日電訊報》曾做過統計,在過去20年間,英國有400多名兒童涉嫌殺人。

隱藏在這個駭人聽聞的數據背後的,是英國歷史上一樁樁臭名昭著的兒童殺人案。

1968年,10歲的瑪麗·貝爾將一名和她一起玩耍的4歲小男孩殺害

兩個月後,她在第一次謀殺現場附近的一片荒地上,殺害了另一名3歲的小孩

瑪麗·貝爾被裁定過失殺人,並被羈押入獄。

▲10歲的殺人犯瑪麗·貝爾

說到稍近的2012年,一名17歲的少年和兩名14歲的少年將一名乞丐活活打死了。

那名乞丐當時正在一家超市的門口睡覺。

他們三人被判定謀殺並處以終身監禁。

▲打死乞丐的三名少年罪犯

雖然英媒還是報道了這些少年殺人犯的可憐身世,比如10歲殺死兩個幼兒的瑪麗·貝爾是一名妓女的女兒,她遭受過性侵,並被自己親生母親頻繁喂安眠藥;還有輪流打死乞丐的三名少年的母親,在出事後表達「不願意也不能夠承擔身為母親的責任」,但有人認為,少年罪犯可憐,並不影響他們可恨。

這些少年惡性犯罪事件,促使英國未成年人相關法律完成每一次進步。在「10歲即可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下,「年齡小」並不能成為少年罪犯的護身符。

其他國家:對未成年犯罪同樣重拳出手

和英國相似,美國、印度和新加坡等世界上其他國家,同樣不是少年罪犯的法外之地。

2016年,美國洛杉磯的華人留學生們霸凌一個同樣來自中國女孩。霸凌行為包括剝光她身上的衣服,用煙頭燙傷她的乳頭,剃下她的頭髮並逼她吃掉。

在參與到此次霸凌行為中的華人留學生中,最小的只有14歲。這些人被判處最高為13年的有期徒刑。施暴人的父母想要用錢擺平,卻被指控為「賄賂法官」。

這些未成年留學生之所以得到重判,是因為他們已經足夠達到美國絕大多數州「最低刑責年齡」了。

在美國,有15個州最低刑責年齡分別是6歲、7歲、9歲和10歲,還有35個州不設最低刑責年齡。

▲《經濟學人》統計的美國各州最低刑責年齡

除了美國,少年犯罪的問題在印度也很複雜。據去年《印度時報》報道,有77%的印度學生稱自己曾遭受過校園暴凌。而這項數據在澳大利亞和泰國分別是25%和32%。

在印度的校園暴凌案中,遭遇線上暴凌的比例過半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

有統計顯示,印度的線上暴凌率排到了全球第三。

考慮到如此嚴重的少年犯罪形式,印度作為未成年人總數超過1千萬的國家之一,將最低刑責年齡定為了7歲。

除美國和印度外,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和葡萄牙等受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影響的國家,將最低刑責年齡定為了12歲。

要遏制全球未成年犯罪,除了降低最低刑責年齡外,在美國的法律中,父母和圍觀者同樣責無旁貸。

如果孩子違法,家長必須出席由學校舉行的家長會議,甚至有可能和孩子一起進入司法程序,並承擔孩子違法所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除家長的失職外,圍觀者的沉默往往也會助長少年罪犯的氣焰。所以聯邦刑事法庭規定了「共謀殺人罪」(Felony Murder),即一人殺人,圍觀者「連坐」,共同承擔謀殺罪名。

2015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名沒有碰過槍的16歲少年,因為目睹朋友殺人而沒有阻止,被判處「共謀殺人罪」,面臨55年的監禁

華聞君認為,雖然在中國,「是否應該降低刑責年齡」的話題仍在爭議之中,但英國、美國和其他國家對待未成年罪犯的態度或許可供借鑒。

孩子、家長、學校,甚至是每一個圍觀路人,都可能有責任、也有機會去預防和阻止未成年人犯罪。

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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