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法律風險

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法律風險

編者按:近年來p2p(peer-tp-peer)網路貸款(亦被稱為「人人貸」)作為互聯網即溶時代的代表性業態之一在中國迅速發展蔓延。P2P貸款平台利用互聯網平台信息集散的優勢,為借款人與投資者搭建了一個資金供需平台,從而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國內小額貸款的旺盛需求。然而P2P行業在迅猛發展中也潛在著很大的危機,這種貸款途徑的弊端捉襟見肘。一方面,P2P行業頻頻「創新」,業務模式因逐漸脫離了傳統信息中介模式而發生異變,在傳統純中介模式以外,發展出債權轉讓模式、擔保模式以及小貸模式三種新模式;另一方面,當前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下,P2P網路貸款平台至今尚未被任何金融監管機構納入監管範圍,P2P行業處於監管、門檻、標準三者缺位的狀態。

因此在P2P行業無監管、無門檻、無風險的野蠻生長下,P2P貸款平台的法律風險日益突出。P2P貸款平台在未獲得相關金融牌照的情況下從事新型金融借貸活動極易觸碰非法經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監管紅線,個人機構甚至個人借著P2P的旗號對投資者許以高額收益回報以實現金融詐騙。如果在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同時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並有效防止P2P行業引發的不良風險成為了對P2P網路貸款平台監管的重點。

劉靜霆: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勞動爭議、合同糾紛、人身財產侵權損害賠償、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糾紛等。

p2p網路貸款(以下簡稱「P2P」貸款)全稱為peer-to-peer Lending或person-to-person lending,指個人對個人信貸,中文亦稱為「人人貸」。目前我國立法中並沒有對p2p貸款作出任何明確的定義。根據《2013年中國P2P借貸服務白皮書》,p2p借貸只得是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路實現的直接借貸。出借人即投資者為自然人,借入一方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自然人,而p2p借貸平台則是扮演借貸雙方提供信息的中介服務的角色,促成借貸雙方直接在平台完成交易,以滿足借貸雙方的信貸和投資需求。

在我國,小微企業面臨著非常嚴重小額貸款難的問題。一方面我國投資渠道較為狹窄,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在市場上占壟斷性地位,而大量的小額社會性借款需求無法通過傳統金融機構得以滿足;另一方面,受制於存款利率管制,投資人也難以通過傳統金融機構實現更高的收益從而克服通貨膨脹。在此背景下,大量投融資方湧入民間金融市場,試圖通過民間借貸、民間集資甚至非法地下錢莊解決需求。雖然我國近年來出現了一批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但由於上訴機構無法吸儲而使資金來源缺乏流動性而且融資比例有限,因此無法滿足民間旺盛的資金需求。這為我國p2p借貸行業的發展奠定了廣闊的市場基礎。P2p網路貸款利用互聯網信息集散的優勢讓民間借貸從熟人社會向陌生化社會發展,借貸雙方的准入門檻低,以解決小額無擔保貸款難問題為初衷,使得p2p網路借貸具有參與群體廣泛的特點;並且p2p貸款不同於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放貸需要層層審批,借款人通過平台信用審核,各參與方即可在線上籤署電子合同,完成網上賬戶資金劃轉,具有交易形式靈活高效的特點;加之p2p貸款平台中的借款人往往是傳統金融機構由於信用或者擔保問題無法提供貸款的人群,因此借款人往往願意承擔較高的利息,同樣投資人也要承擔更高的違約風險以及借款人信用風險,這使得p2p借貸平台也具有高收益與高風險的特點。正是由於p2p貸款平台具有上述所說的:參與人群廣、交易形式靈活高效、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使得p2p貸款平台緩解了國內小額貸款供給不足的問題,同時也險象環生。

截止2016年上半年,P2P平台數量達到4567個,成交模式在8200億,在2016年底整個行業的借貸規模在2萬億元。就在p2p如火如荼的發展進程中,e租報、金鹿、中晉等多家p2p公司卻爆出跑路的新聞,僅e租寶在廣州市涉案金額就高達2.2億元。由此可見p2p網路貸款平台背後的投資公司倒台,不僅給投資人造成了巨大損失,更擾亂了我國金融和資本市場的正常持續。P2p貸款平台的高風險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和法律風險。下文主要是闡述p2p網路貸款與一般民間借貸相比,與一般的借貸所不同的、獨特的法律風險。

(1)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風險

p2p網路貸款平台所使用的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存在著重大隱患,一旦發生違約行為,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能否作為借貸關係存在的有效證據存在風險。根據《最好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判斷借貸關係真實存在的關鍵在於雙方是否就借貸行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並達成一致,且借貸資金需要已完成有效交付。就目前p2p網路貸款平台而論,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均為電子版本,各方可在註冊郵箱內自行下載查閱。同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法實現與書面合同一樣雙方親自簽字蓋章,而實行電子簽名,亦非本人在電子設備上簽名的存檔。上述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若被進行偽造、變造、篡改時無法察覺、辨認,或者不符合法律對於電子簽名的相關規定時,該證據就存在形式或效力上的瑕疵,可能直接導致無法確定借貸關係有效存在。

(2)非法集資風險

在層出不窮的創新模式未獲得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認可之前,非法集資始終是懸在p2p貸款公司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對於P2P貸款平台而言,非法集資的風險主要為,p2p貸款平台成立的初衷是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既不吸儲,也不放貸是p2p貸款平台合法經營的底線,然而很多平台運營模式逐漸的偏離了中介的本質,已經進入灰色地帶。並且在徵信體系尚未完善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不合格借款人通過p2p貸款平台實施非法集資,可能使平台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由於目前p2p貸款平台在為國尚未與央行徵信系統對接,p2p貸款平台僅通過零散的信用信息全面的評價借款人的真實信用狀況存在一定難度。此外,由於不同的p2p貸款平台之間沒有信息共享,一個借款人可以同時向多個平台進行大款融資。利用這一漏洞,借款人實際的借款總額可以遠遠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甚至構成非法集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解釋》,如果p2p借貸在具備司法解釋第一條的情況下,自然人借款數額在20萬以上或向30人以上借款的,單位借款人借款數額在100萬以上或向150人以上借款的,則借款人可能後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若平台未能識別出不合格借款人而發生借款人非法集資的,作為中間方的p2p貸款平台可能構成借款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因此,就不合格借款人引起的非法集資風險而言,p2p貸款公司需要提高內部風控,嚴守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

(3)隱私泄露風險

對於p2p貸款平台的借貸雙方而言,通過p2p貸款平台借款還面臨著互聯網信息時代所特有的隱私泄露風險。在徵信環節,p2p貸款平台為了對借貸雙方進行信用審核,需要進行實名認證,獲得借款人的身份證、住址、聯繫方式、資產狀況等基本信息,一些平台更會進一步要求借款人提供qq號、微信號等互聯網社交信息從而更好的綁定借款人的個人信用。然後如果這些資料被平台不正當地使用或者被網路黑客攻破平台竊取資料就將對p2p貸款的參與者帶來損失和威脅。如何防範借貸雙方的信用信息泄露,對於p2p貸款平台而言無疑是一大挑戰。

當出現借款人違約時,由於缺乏有力的承接措施,在實踐中一些p2p貸款平台會將逾期還款的借款人信息甚至個人隱私發布到平台上,該手段也涉嫌侵犯借款人個人隱私。

針對上述法律風險,筆者提出以下防範建議

(1)完善監管體制,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p2p網路信貸業務從誕生到發展到現在如此迅猛的程度,與之匹配的法律監管卻明顯滯後,甚至缺失。雖然2013年央行明確了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業務經營紅線,以及出台了《十部委關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指導意見》,但仍然是停留在純指導性意見的階段,而央行關於p2p的監管細則直至今日也並未下發。如果能明確p2p貸款平台的監管細則以及貸款借貸利率那麼互聯網信貸將會向著良好的趨勢發展。

(2)完善對與p2p平台的監管方式

首先慎重把握與非法集資的界限。目前非法集資雖然在法理上較為清晰,但在實踐中通常以結果論罪。一旦p2p貸款平台出現經營性、流動性方面的風險,就容易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從而受到處罰。我認為對於集資詐騙活動毫無疑問應當予以嚴厲處罰,但一些創新模式在罪與非罪的界限上較為模糊,監管機構應當避免一刀切的做法,而從借款交易的真實性轉讓標的的明確性以及產生的危害等角度審慎的認定p2p貸款平台可能涉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其次應當堅持透明度原則,加強對p2p貸款平台的信息披露。我國p2p帶塊平台在透明度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確十分薄弱。P2p平台應被要求從經營業績、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披露,而不得以是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披露。監管機關應當建立常態化信息披露機制,要求p2p貸款平台定期向其披露報送與經營風險及投資人利益保護信息相關的關鍵性指標與數據,如不良貸款率、壞賬率、平台墊付資金情況等,

再次為了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性,應採用資金的第三方託管,同時也有利於實現p2p平台的破產隔離,維護金融穩定。

(3)加強貸前審核,建立風險評級機制,增加借款人資信證明

除了繼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基本信息等目前普遍要求的資信證明外,可以直接和個人徵信系統進行對接。將可能出現的騙貸、逾期還或者無法償還的風險防控放在貸款審核階段。應當在現有體制內,鼓勵p2p貸款平台通過與行業協會的積極合作,在行業內部形成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通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與黑名單互換機制實現成員之間常態化的信用信息共享。此外行業協會對有關客戶信用資料進行整合後,統一與央行徵信中心進行對接。實現信用數據共通,從而提升p2p貸款平台的安全性和規範性。

(4)保護客戶個人隱私

借貸雙方用戶信息包活即溶賬號、密碼、轉賬信息都是通過平台操作,因此網貸平台要隨時進行技術更新,完善網站的網路安全系統,防止惡意木馬、病毒入侵,造成用戶信息泄露甚至金融賬戶損失。並且法律法規應當將這一舉措明確規定下來作為p2p貸款平台的義務,明確其不履行義務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文中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滔滔雄辯 的精彩文章:

「永恆法、自然法、人法」與「天命、人性教化」的對比研究

TAG:滔滔雄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