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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東西非還不可?不還會怎樣?能找失主要報酬嗎?

不久前,一則饒有看頭的民生新聞在網上炸開了鍋,「拾金不昧」這個詞語又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6月19日,小徐姑娘在浙江海曙寧波工程學院附近不慎遺失了自己的iPhone7手機,後被一名中年婦女(下稱「阿姨」)撿到,經過初步溝通,阿姨要求,小徐必須給予2000元的酬勞才願意歸還這部手機。

據網友透露,小徐當時並未做出口頭承諾答應阿姨的2000元要求,但提出見面交涉。見面時,小徐準備500元的酬勞和一盒楊梅作為答謝,但阿姨對小徐的給予的酬勞金額並不滿意,遂拒絕歸還手機。

幾經爭執,終歸還是沒談攏,小徐遂決定報警處理。

看到小徐報警了,阿姨一怒之下竟將小徐的手機摔到地上,造成屏幕嚴重破損。據修理手機的師傅表示,小徐的手機損毀較為嚴重,即便修好了,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手機正常使用。

隨後,又氣又急的小徐,不僅報了警,還將此事公布到了微博上,引發眾多網友關注,多家媒體跟進此事。一時間,鋪天蓋地的輿論湧向了兩位當事人。

數天後,當地派出所發布了一則警方通告指出:雙方已達成和解,基於人道主義和保護弱勢群體的慎重考量,警方決定不公開披露細節。

對於這份警方通告,網友並不滿意,畢竟通告中的「弱勢群體」一詞實在讓人難以理解。當事人之一的小徐在微博上語焉不詳的透露,了解到了一些阿姨個人以及家庭的情況,目前也的確與對方達成了和解,希望網友不要再過多關注此事。

無論如何,這件事算告一段落了,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依舊有一些疑問有待解答。

撿到東西非還不可?

不還會怎樣?

撿到他人財務都有歸還義務,一般來看這是道德要求,也是我們從小到大接受的教育。不歸還遺失物,很多人可能僅僅只是良心上過不去,但用律師的眼光來看,這是明確地違法行為——「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指的是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並且在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的慕岩霖律師介紹,由於阿姨有「不願歸還」的意願,所以如果達到一定金額(具體立案金額,不同地區標準不一)的話,阿姨可能還涉嫌「侵占罪」。

「不當得利」屬於民法違法行為,而「侵占罪」則屬於刑法罪名。對於「侵占罪」,法院可以給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而對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會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阿姨摔手機這個「多餘」的舉動,還為她帶來了另一個罪名——故意損壞財物罪。損壞別人東西是違法的,但是損害財務的價值卻能決定這個行為究竟是按民法民法予以懲罰,還是按照刑法予以懲罰。

根據刑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體立案數額也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而定,國家劃定的下限標準是2000-5000元。

慕岩霖律師表示,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撿手機錢包之內的事情,鬧上法庭的情況並不多見,多數情況都是由基層民警調解達成共識。首先隨身物品的價值一般都較難達到國家的立案標準,其次如果想因為這件事鬧上法庭需要找訴訟律師,不菲的價格往往超過遺失物的實際價值,所以鬧上法庭並不值得。

撿到了東西,

能向失主索要報酬嗎?

或許聽起來有些不可思議,但根據我國目前的《物權法》,失主的確應該給予拾遺者一定額的補償(注意,不是報酬)。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慕岩霖律師告訴周刊君,這樣規定的原因很簡單,就是通過立法鼓勵更多的人去「歸還」遺失物,而不是「侵佔」遺失物。

「拾金不昧」在道德上是個非常高的要求,制定法律的時候並不能以高要求要求所有人,因為是法律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卻是低於道德要求的。《呂氏春秋》中,子貢贖人的故事就是這條法律制定邏輯的最好闡釋:

魯國曾有一個政策:魯國人如果在國外見到同胞成為奴隸,只要能夠把這些人贖回來幫助恢復自由,就可以領取國家的補償和獎勵。 孔子的學生子貢是個富賈,把魯國人從外國贖回來,但拒絕了國家的補償。孔子厲聲批評了他說:「賜(端木賜,即子貢),你錯了!向國家領取補償金,不會損傷到你的品行;但不領取補償金,後來的魯國人就會覺得領取補償金是不道德的,如此以後就沒有人再去贖回自己遇難的同胞了。」

由此可見,「給予適量補償」會比「拾金不昧」更能促進「歸還遺失物」這種行為。慕岩霖律師還強調,《物權法》在這裡的用語甚至比較嚴格。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一條中,使用的是「應當」一詞。在法律中,「應當」是「必須」的降級表述,但基本上都可以理解為「一定要做,必須去做」的意思,而不是「可做可不做」。換句話說,就算撿到手機的大媽不管小徐要錢,小徐也必須給大媽一定的補償才算合法。

這個補償嚴格來說是所謂的「管理費」,即拾得人替失主保管遺失物的費用,此概念區別於歐美法系中的「酬金」。

補償的金額比例,目前依舊是一個模糊地帶,不管是《物權法》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給出具體的意見,「給多少合適」一般由審理的法官自由裁量。

但在英美法系中,對於遺失物拾得有較為明確的酬金支付比例。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領權利人支付拾得人的報酬。拾得物的價值在一千德國馬克以下的,其報酬為該價值百分之五,超過此數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三計算,動物,為價值的百分之三。」而日本,中國台灣等地也都對此事件有較為明確的酬金比例劃分。

具體到這條新聞中,2000元的補償要求究竟過不過分?這恐怕只能由當地法院的法官來判斷了。

文:《中國新聞周刊》記者 嚴雨程

值班編輯:俞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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