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美橄欖球隊員被中國判刑4年,美國大使館如何表態?
近日,中國法院審理宣判了一起故意傷害事件,判處前美國橄欖球隊員溫德爾·布朗有期徒刑4年,布朗2016年9月在酒吧與一名中國男子發生爭執,將中國男子一隻眼睛打致失明。
法院宣判後,布朗向美國官方尋求幫助,其律師和朋友認為中國判布朗4年有期徒刑太久,不合理,遂向美國大使館要求幫助,美國大使館回應稱會關注此案,但未對宣判結果有任何異議。
此事在網上發酵,很多網友不理解為什麼一個美國「黑人」來華執教將人打成重傷,致人單眼失明卻只被判處4年;還有的網友擔心在華宣判,該美國男子會不會被驅逐出境,回國後是否按照中國宣判執行,如果回國,被打傷男子的民事賠償又該如何進行,網友對此事看法不一,但都頗為關注此事。
報道中提及布朗否認自己曾在酒吧毆打男子,並稱在遭到襲擊後他舉起雙臂只是為了進行自衛,將攻擊者趕走。但中國法院判處布朗有罪,則必然是基於事實和證據,被告人進行的辯解如若不是事實則不會被採納,網上爭議於此則是不了解執法和宣判程序的誤解。
布朗的朋友約翰·卡姆認為因酒吧打人就判處布朗4年徒刑是極其不公平和過分的。但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管打人者的國籍是哪兒,身份是什麼,在中國境內犯罪傷害了中國公民,就要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目前布朗還沒有被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在中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強制其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可以獨立適用,亦可附加適用,附加適用時應存主刑期滿後執行。所以布朗在刑滿釋放後一般會被驅逐出境,而不是可以免於中國刑罰。
6月28日,美國駐華大使館發言人稱,「我們已經知悉布朗被判4年徒刑的報道。美國國務院會認真履行其協助海外美國公民的職責,我們將繼續密切關注他的案子」。
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十分嚴格的規定,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來決定。
我國外交一直以和平發展為主要目標,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生活會受到公平的禮遇,但是犯罪活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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