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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遇到法定節假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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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提出

有單位諮詢:我公司有女員工休產假,其產假期間遇到了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共計三天的法定節假日,請問該員工產假是否要順延三天?

律師解答

上述問題換個說法,就是產假是否包含法定節假日?如果包含,則不需要順延;如果不包含,則應當順延。

目前,國家層面關於產假天數的規範性文件為國務院《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該規定第七條明確了女職工產假的基準天數,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但是,該規定並未明確該98天產假中是否包含法定節假日。

進一步追本溯源,我們國家關於產假的規定,最早見於195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後共給假56日(該產假天數已調整為現在的98天);1953年1月26日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產假(不論正產或小產)應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內,不再補假。雖然這一細則規定歷史久遠,但並未廢止。各地實踐中也基本遵循該細則規定,按自然日計算產假期限,即女職工產假包含法定節假日,如產假休假遇到法定節假日的,不予順延或補假。

眾所周知,國家在2015年12月27日修改了《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實行二孩政策。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省市根據法律授權,紛紛修改了本地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了本地區延長生育假的具體天數(獎勵產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30日公布實施)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從上述規定可見,江蘇地區規定的延長產假的30天中是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如果在該延長產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應當予以順延或補假。上海地區也有類似的規定。

註:《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該條使用的「法定休假日」,我們認為就是指法定節假日,具體休假天數可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解答總結

在江蘇,女職工產假由國家規定產假98天及地方規定延長產假(生育假)組成,我們認為國家規定的產假休假期間如遇法定節假日的,不作順延;本省規定的延長產假休假期間如遇法定節假日的,應作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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