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平台-非法用工危害多 人身傷害索賠償
非法用工危害多人身傷害索賠償
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簡介:
張某,男,37歲,東辛店鄉萬良張村村民,2016年7月16日,在趙某位於東辛店鄉南趙村的塑料顆粒廠打工時被造粒機傷了左手。出院後趙某對張某不再負任何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又因自身家庭經濟困難,張某於9月30日,特向慶雲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吳鬆鬆接待了申請人張某。經吳鬆鬆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指派慶雲吉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宋雪峰為其擔任代理人。
案件事實:
趙某,男,44歲,現住慶雲縣東辛店鄉南趙村。趙某在南趙村建了塑料顆粒廠一處,僱傭10餘人進行廢舊塑料再加工。張某自2016年2月受雇為趙某勞動,兩人一組從事塑料造粒工作,工資按每噸300元計算,每天約200元。
2016年7月16日,張某被造粒機傷了左手,在慶雲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造成左後食指缺損,中指、無名指、小指裂傷喪失功能。出院後雙方就賠償數額多次協商未果。
該案承辦人宋雪峰接案後,首先與張某第一時間見面,於9月30日接待張某並充分了解案情後,明確了張某訴求,確定仲裁方案。按照案情,承辦人於2016年10月6日前往慶雲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申請人工作單位工商登記信息,得知趙某所建顆粒廠未經工商登記。
證據材料准別齊全後,承辦人於2016年10月7日起草仲裁申請書,明確申請人主張及案件事實經過,遞交慶雲縣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10月18日上午9時,在慶雲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庭開庭審理該案。
申請人張某要求1、裁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非法用工關係;2、裁定被申請人先予賠償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10000元,傷殘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等待鑒定後追加;3、因本案產生的鑒定費等費用由被申請人全部承擔。
經承辦人代理申請人陳述案情提交證據,並依據法律及政局發表代理意見,仲裁庭依據事實與法律,採納承辦人意見,給申請人張某和僱主做調解工作。仲裁庭於2017年1月13日為雙方出具了調解書,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被申請人分三次支付申請人各項負傷補助金共計36000元,第一次於2017年1月13日支付20000元,當日雙方當事人到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6000元,第三次於2017年5月1日前支付剩餘的10000元。2、上述款項付清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申請人2016年7月16日受傷事宜再無任何勞動爭議。
承辦人宋雪峰在案件辦結後及時總結案情,填制結案報告表,整理完善卷宗歸檔,並及時做好回訪記錄。
法律依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警示意義:
用人單位在經營上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到工商局辦理相關註冊登記手續,保證合法經營、誠信經營,這樣才會維護自身和職工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職工在遇到單位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時,應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獲得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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