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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害死人?村醫按一篇論文用藥,賠償一百多萬

目前市面上、網頁里,醫學論文層出不窮。部分醫務工作者喜歡參考論文的研究成果應用於臨床診療。

筆者認為應用論文研究得出的結論一定要十分慎重,否則出了糾紛很難說清楚。

事件經過:

2016年2月10日,一家村衛生室醫生就是因為看到了一篇學術論文,學習了該論文,論文結論為:清開靈注射液與氧氟沙星氯化鈉注射液、阿昔洛韋、利巴韋林注射液配伍後外觀、含量和PH值均無明顯變化,配伍後性質穩定。

其中參考文獻標註有:(5)國家藥典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部)[Z].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2:附錄87.

該衛生室醫生按照論文研究的結論進行臨床用藥,即將清開靈注射液和利巴韋林注射液放在同一輸液瓶中進行使用。

在輸注該組液體5~6分鐘時,病人有胸悶感,該村衛生室醫生立即停止了該葯的輸注,立即換輸一瓶未加藥的葡萄糖維持靜脈通路,同時對病人進行了詳細的檢查,未發現有明顯的過敏癥狀,但是該村衛生室醫生為了病人的安全考慮,又向輸液瓶中加入了地塞米松注射液。

期間持續觀察病人情況,直至該組液體輸完,也沒有發現生命體征異常。

病人離開衛生室時,該衛生室醫生還叮囑病人及家屬:回去多飲水、勤觀察、有問題及時來診。

這位病人回去後也未見異常表現(病人家屬事後所述),但是次日,病人突然出現異常,家人遂將病人送至其他醫院就診,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將衛生室告上法庭,法庭以該衛生室違規將清開靈和利巴韋林配伍使用為由,判衛生室敗訴,並責令衛生室對死者家屬賠償一百多萬元。

該衛生室表示不服,拿出了用藥依據(清開靈與6種藥物配伍的穩定性考察)的論文。

在該文的左上角還標註有「用藥指南」的字樣。法院依然沒有採納論文結論。

理由是:

《中成藥臨床因公指導原則》中規定:「中藥注射劑應單獨使用,嚴禁混合配伍,謹慎聯合用藥。對長期使用的,在每療程間要有一定的時間間隔。」

而該論文為學術論文,僅是對該相關問題進行學術方面的討論、研究,無相關法定部門認可,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衛生室沒有財產,最後法院執行了該衛生室醫生的房產、賬戶,致使該衛生室醫生傾家蕩產,原衛計委吊銷了醫生的執業證,停止了該衛生室醫生的執業資格,衛生室也瀕臨倒閉!

論文的結論到底能不能使用呢?

筆者查了相關資料得知:醫學論文的發表應該符合五大條件:

1.創新性;

2.可行性;

3.實用性;

4.科學性;

5.前瞻性。

既然論文有實用性、可行性和科學性為何還要判令該衛生室用藥錯誤?

該衛生室醫生對待病人認真負責、及時診察、及時用藥,出現問題及時處理、嚴密觀察,病人安全離開。次日突然發病,迅速死亡。責任歸責到衛生室,讓不少同仁為之惋惜。

但是,該案已經有了處理結果,再來議論也沒有什麼意義,只能起到警示作用:

即使用論文一定要慎之又慎!因為依目前的案例來看,學術論文中的結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筆者想提出自己的一些設想:

雖然,法律具有其嚴謹性、權威性,法院判決要依據法條行事,但是,醫學作為一個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學科,是具有其特殊性的, 能否變通行事呢?

比如:組織醫學專家團隊對事件進行判定,是否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性呢?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筆者不便詳細描述案例經過及論文的出處以及該論文刊登的雜誌,請大家見諒!)

作者:周維林

編輯: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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