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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蘭丁格的溫和模態實在論及其上帝本體論證明

普蘭丁格的溫和模態實在論及其上帝本體論證明

普蘭丁格的溫和實在論可能世界觀

普蘭丁格認為可能世界是另一種抽象的存在,即一個可能世界就是一種可能事態。可能事態也可以採用其他的表述方式:「事物的可能存在方式」、「世界的可能存在方式」[1]等。

事態是具有獨立本體論地位的東西,指的是事物所處的狀態,它在英語中是以動名詞結構來表達的,相當於古希臘語分詞?ν。第一個事態已經實現(actualize)或達成(obtain),也就是說它已成為事實,凡是在廣義的邏輯[2]意義上能夠實現的事態,就稱作可能事態。因此,第一個事態就是可能事態,而第二個事態則是不可能事態,因為它是不可能實現的。但並非任何可能事態都是可能世界,它還需要滿足一個條件——極大性或完全性。所謂可能世界S的極大性或完全性,指的是對任一個可能事態S』來說,或者S包含S』,或者S排除S』[3],即可能世界就是極大的或完全的可能事態。現實世界就是已經達成或實現的完全可能事態,它是一個特殊的、具體的可能世界。

普蘭丁格認為「每一個世界都存在於每一個世界中」[4]:由於可能事態是一種抽象的存在,它們或者已經成為現實,或者僅僅是一種可能物,但不論具有上述兩種性質的哪一種,它們的存在都是毋庸置疑的,它們是絕對的存在。

普蘭丁格稱自己的理論是現實論:現實世界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已現實化了的完全可能事態(即事實),另一部分則是以其他完全可能事態為代表的抽象存在。其他可能世界並非外在於我們現實世界的某種異物,它們仍是現實世界的存在。拿我們所生活的現實世界來說,任一個別的可能世界作為未達成的抽象完全可能事態存在於其中,而現實世界自身則作為具體的存在物存在。而說我們現實世界存在於其他可能世界中,是說:當某個別的可能世界成為現實的時候,我們的現實世界就轉化為抽象的存在,它以這種形式存在於那個可能世界中。

個體跨世界存在

1) 對象x存在於世界W中,就是說,如果W成為現實的話,那麼x就會存在。

2) X存在於W中,當且僅當,不可能W達成了而x不存在。[5]

這樣一來,談論個體在可能世界中的性質也成為了可能:

1) x在可能世界W中具有性質P,即若W成為現實,則x就具有性質P。

2) 即W包含了可能事態x之有性質P。

這樣一來,他承認了個體的跨世界同一性,又承認個體在不同可能世界可以具有不同的性質,似乎違背了許多哲學家公認的萊布尼茨的同一者不可分辨原則:

x=y→(F(x)→F(y))

比如:我在現實世界是黃皮膚,而在另一個可能世界w中我不是黃皮膚;但是按同一者不可分辨原則來說,我在現實世界具有的屬性必然也為我在w中所具有,因此我在w中也應該是黃皮膚。

世界索引性質(world-indexed property)

普蘭丁格為了自圓其說提出世界索引性質:現實世界裡的個體都是在一定的時空範圍下具有相應的性質,隨著時空的變化,個體具有的性質也會發生變化。比如:我在去年是個在四川南部地區的高三學生,今年我是一個在成都的大一學生,這樣就不存在違反萊布尼茨律的問題,也不會將前後兩個階段的我當成不同的個體。他認為萊布尼茨律並沒有要求同一個個體在不同的可能世界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質,而論及不同可能世界裡同一個個體的性質時,考慮的應該是它的世界索引性質。

世界索引性質的定義是:

一個性質P是世界索引性的,當且僅當或者(1)有一個性質Q和一個世界W,滿足對於任一對象x和世界W*,x在W*里有P當且僅當x在W*里存在,並且W包含x之有Q 或者(2)P是一個索引性質的補[6]。

即當運用於跨世界個體時,同一者不可分辨原則要求的是:無論存在於哪個可能世界,同一個體都應具有相同的世界索引性質。比如:我在現實世界中是黃皮膚,但萊布尼茨律並不要求我在可能世界w中也一定是黃皮膚,它只是要求我在w中具有事實上(在現實世界中)是黃皮膚的屬性。

個體的跨世界識別問題

個體的跨世界識別應該有一種識別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個體在其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都具有的性質,這樣就可以不加區分地在任一可能世界運用它來挑選個體,從而確保該標準的普遍性。

這種標準應是充要條件,僅憑必要條件,比如:我在我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都是人,但「是人」這個屬性並不足以識別出所有可能世界中的我。因此還要充分條件,即沒有哪個不同於a的個體在某可能世界中具有作為該識別標準的性質。於是,憑藉任一滿足這個要求的性質,我們就可以識別任意可能世界中具有該性質的個體為a。具有充分必要條件要求的E就是個體a的個體本質(individual essence)。

能夠成為個體本質的只有個體的某些世界索引性質和人為製造的性質。

1) 如果個體a在可能世界w中存在,並在其中具有某獨特的性質F,即w中在沒有其他個體例示(instantiate)性質F。

2) 那麼由此所形成的世界索引性質「在w中是F」就是a的個體本質。

顯然,在任何可能世界中都不會有其他的個體具有性質「在w中是F」,而且不論a在那個可能世界中存在,它都會具有該性質。

另外,直接從個體a本身人為構造的一些性質,如「a性的」、「是與a同一的」等,也是a的個體本質,他們不可能為其他任何個體所例示,而且只要a存在就會具有這些性質。

個體跨世界識別問題與個體跨世界同一性問題的關係

因為普蘭丁格理解的可能世界是抽象的完全可能事態,在這樣的一些抽象存在物中,當然就沒有辦法去識別具體的個體,因而跨世界識別問題是不合法的。他還割裂跨世界同一性問題和跨世界識別問題的聯繫,認為我們完全可以討論同一個個體在不同可能世界的存在和性質,而不必顧及那不合法的個體跨世界識別問題。因為:

1) 我們談論同一個個體a在某個可能世界w中具有一個性質F,只不過是表達了有這樣一個可能世界w,a在其中存在且具有性質F,除此之外我們對w和a沒有更多的了解,我們不知道w還有哪些個體,我們也不知道a還具有哪些非本質屬性,我們不必也不可能知道得更多。

2) 既然我們根本就沒有涉及其他對象和性質,從世界w的眾多個體中識別出該個體來的問題根本就不會產生,從而我們談論跨世界個體是沒有關係的。

普蘭丁格的上帝本體論模態證明

普蘭丁格選擇了「全知」、「全能」和「至善」這 三個謂詞(我們分別記為A、B、C),如下他定義的上帝——謂詞G:

G(x)=L(A(x) ∧S(x) ∧C(x))。

他只需要一個前提:

M?xG(x)(G可能有實例)。

這即是說:G有內涵。

我們只從可能世界語義的角度描述一下證明的思路:

(1)根據前提,在某可能世界W中,存在對象a,使得G(a)為真。

(2)根據G的定義,在W中,L(A(a) ∧B(a) ∧C (a))為真。

(3)所以,在W通達的每個可能世界裡,A(a) ∧ B(a) ∧C(a)為真。

(4)就是說,在每個可能世界裡,A(a) ∧B(a) ∧C(a)為真。

(5)因此,L(A(a) ∧B(a) ∧C(a))在現實世界裡為真。

(6)由此得出結論:?xL(A(x) ∧B(x) ∧C(x)), 即?xG(x)——G在現實世界裡的外延非空。[7]

總的來說,普蘭丁格證明的弱版本:第一定義了一個普通的上帝——謂詞G;第二,僅由某種模態邏輯得到結論:如果G有內涵,則G的外延非空。

轉化為自然語言:

1) 最為卓越的存在是有可能的。

2) 因此在一個可能世界中,有一個全知全能全善的存在。

3) 只有當一個存在在每個可能世界中都是全知全能全善,它才可能在某個可能的世界中是全知全能全善的。

4) 因此最為卓越的存在在每一個可能世界中存在。

5) 我們的現實世界是一個可能存在。

6) 因此上帝在現實世界中存在。

7) 因此上帝存在。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模態邏輯對於處理本體論證明的優越性,從前的安瑟倫、笛卡爾的本體論主要以比較內涵大小的方式定義G,一方面引入了一個高階的、模糊的「大於」概念,使我們用反證法假設下難以找到一個更大的「G+」;另一方面,這種高階的定義方式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G概念,因而無法充分利用「G有內涵」這個前提。而普蘭丁格的G定義是具體的,其中不含「大於」之類的高階概念,因此證明中也不需要假設「內涵實體」的存在,由此避免了很多糾紛。

普蘭丁格的溫和模態實在論的得失

普蘭丁格有著過分誇大事態的抽象存在的傾向,他甚至有時候將現實世界也視為抽象的存在物,稱「現實世界a是一個抽象對象[8]」,也就是說,在具體存在和抽象存在的關係問題上,他認為前者是從屬於後者的,前者不過是達成了的後者。

普蘭丁格的可能世界在概念上是欠清晰的、混亂的。根據普蘭丁格對可能事態和不可能事態的區分標準,即事態的可達成性或可實現性,可能世界應該就是可達成的完全事態,不可能世界則是不可達成的世界。但可達成性和可實現性明顯地是屬於模態詞項,它們的意思分別是可能達成的性質和可能實現的性質,這些模態詞項本身就需要初始的概念——可能世界去定義、解釋,不能顛倒過來,再用它們去界定可能世界與不可能世界,否則就出現循環定義。

他的個體跨世界同一性問題也是有問題的,雖然在現實世界中運用萊布尼茨律比較的是時空索引性質,但是所謂世界索引性質在實踐中無法運用於跨世界間的個體分辨:

1) 現實世界中個體的發展變化都具有時空的連續性,在個體存在的一定時空範圍內,可以沿著該個體變化發展的四維時空坐標的軌跡,上溯或下行至某一確定的時空坐標點,從而做性質的比較

2) 每一個體都有自己唯一的、確定的時空運動軌跡,在這一軌跡的任一坐標點上個體的性質都是確定的

3) 個體a和b若是同一的則它們的運動軌跡應是相同的,它們在自己軌跡的任一坐標點上的性質都相同

4) 萊布尼茨律成立

以t1時刻、p1位置的我和t2時刻、p2位置的我為例,如果這兩個我是同一個人,那麼我和我的成長、變化的軌跡應完全相同,若前者在同一軌跡內的某個時空點具有性質F,則後者在同一時空位置必定也具有該性質。正是因為現實世界中個體變化發展的時空連續性產生了一條連續的曲線,我們才能識別它的個體性,據此我們才能進一步比較同一個體在不同時空位置的性質。

但各可能世界間就不能這樣,不能將這種在現實世界裡使用的個體化方法類推至跨可能世界之間,因為不同可能世界個體的變化、發展根本就不存在那種連續性。由於在各可能世界間並沒有這樣一條客觀的連續曲線,我們便無法從一條起個體化作用的個體變化、發展的軌跡曲線去進一步確定某可能世界中的個體在另一個可能世界中該具有怎樣的性質,因此無法去確定個體時候有世界索引性質,也就無法用世界索引性質去辯護同一者不可分辨原則的有效性。

個人不太贊同普蘭丁格關於跨世界識別問題的看法,普蘭丁格關於對跨世界識別問題的否定主要源於他的大前提——可能世界是一種絕對的抽象的存在,這樣必然會否定掉跨世界識別的問題。

我贊同引入本質主義來解決普蘭丁格的缺陷的方法:

1) 客觀事物決定了諸多可能世界的客觀實在性,我們的可能世界是依附於客觀事物的,它的客觀性是來源於物理對象的客觀存在。

2) 由於這些實體的客觀存在性,它們的性質及相互之間的關係自然也具有了客觀性,它們處於一定的關係中,這就構成了了事實。

3) 事實具有客觀實在性,所有事物的實際共存方式(即現實世界),就是由大量的這些事實組成的。

4) 所以,對於那些抽象的所有事物的共存方式,這些實體而本身已經決定了它們的客觀存在性。

這樣一來,可能世界就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對模態語句的使用具有了實在意義,可能性就可以理解為存在量詞,必然性理解為全稱量詞,兩者的約束變元,這樣就給模態詞項構造出語境定義,這樣就遵循了非循環原則。

另一方面,建構一套可行的本質主義方案,讓個體本質不停留在普蘭丁格空洞的個體本質上面,雖然我們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本質主義方案,但是如果我們能夠建構起來,那麼個體跨世界識別問題就成為了可能,個體跨世界識別和個體跨世界同一性之間就融貫了。

但退一步說這一缺陷似乎並沒有危害到他的本體論證明,因為對於上帝來說,上帝由於它本身的完滿性、至高無上性,是一個特殊的對象,我們不能用考慮個體a的方法來考察上帝,並不能通過一個可能世界中的時空坐標來確定其性質,而且我們也不需要知道其性質,我們只要證明上帝存在就可以了。

所以總的來說,普蘭丁格的溫和模態實在論是有缺陷,但是其本體論證明卻是非常有價值的,並且最終也使得本體論證明「復活」。

[1] A. Plantinga, The Nature of Necess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44. 參見張力鋒. (2014). 模態與本質:一個邏輯哲學的研究進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p86

[2] 普蘭丁格式的術語,所謂廣義的邏輯真理是指命題邏輯、一階量詞邏輯、集合論、算術和數學真理以及一般認為是分析的命題。

[3] 所謂可能事態S包含S』,意指在廣義的邏輯意義上不可能S達成而S』未達成。可能事態S排斥S』,指的是在廣義的邏輯意義上不可能兩者都達成。例如:可能事態我現在在上數理邏輯課,包含了可能事態數理邏輯課是門課,但排斥了可能事態我現在在上倫理學的課。

[4] M. Loux(ed), The Possible and the Actual: Readings in the Metaphysics of Modalit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9, p.262 參見張力鋒. (2014). 模態與本質:一個邏輯哲學的研究進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p87

[5] A. Plantinga, The Nature of Necess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46. 參見張力鋒. (2014). 模態與本質:一個邏輯哲學的研究進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p88

[6] A. Plantinga, The Nature of Necess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63. 參見張力鋒. (2014). 模態與本質:一個邏輯哲學的研究進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p89

[7] 邢滔滔. (2013). 上帝—概念與本體論證明. 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30(5), 23-28.

[8] M. Loux(ed), The Possible and the Actual: Readings in the Metaphysics of Modalit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9, p.258 參見張力鋒. (2014). 模態與本質:一個邏輯哲學的研究進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p93

參考文獻:

張力鋒. (2014). 《模態與本質:一個邏輯哲學的研究進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邢滔滔. (2013). 《上帝—概念與本體論證明》. 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30(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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