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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上市公司的十種「利器」之一:協議收購

上周,跟大家介紹了收購上市公司的十種「利器」,現計劃圍繞十種「利器」展開來給大家意義做分析。

本文講的協議收購是目前資本市場最常用的收購方式之一,2016年至今,

兩市一共發生共有15876起併購事件,其中8198起交易涉及協議股權轉讓,佔比51.6%。

協議收購即收購方在集中競價的證券交易所外,通過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談判、確定交易價格,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方式,其本質是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私下交易。一般而言,如果僅以協議收購一種方式進行上市公司股權收購,協議收購的股權不會超過上市公司股權的30%,因為一旦協議轉讓的股權份額超過上市公司股權的30%,將強制觸發要約收購義務。

特點:無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監事會審批,只需與控股股東進行談判和協商,流程程序相對簡單,與要約收購下相比,取得控制權的成本較低,通常,協議收購會與要約收購、二級市場增持、表決權委託等方式配合使用,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協議收購上市公司應關注以下合規性問題:

1. 協議轉讓定價問題。

協議收購的定價一般由交易雙方自由約定,可以溢價或折價。對於折價,《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的90%。對於過高的溢價轉讓,監管機構可能會進行質詢。

案例:2018年綿石投資(000609)控制權的協議收購,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為21元/股,但交易停牌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盤價為 15.03 元/股,溢價幅度為40%,深交所層發出質詢函,要求交易雙方說明本次股權轉讓的定價依據及合理性、溢價收購的原因。)

2. 資金來源問題。

《收購報告書》第34條規定,收購人應當披露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支付資金的來源,如果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借貸,應披露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借貸方、借貸數額、利息、借貸期限、擔保及其他重要條款。交易所對收購方支付能力及資金來源的關注,背後政策導向是防止收購方過度使用槓桿。

案例:

2016年12月23日,萬家文化與龍薇傳媒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向龍薇傳媒轉讓其持有的1.85億股萬家文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佔万家文化已發行股份的29.135%,龍薇傳媒通過協議收購成為萬家文化的控股股東,股份轉讓價款合計30.599億元。

龍薇傳媒成立於2016年11月2日,註冊資本200萬元,尚未實繳到位,未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為一家空殼公司,趙薇的配偶黃有龍為主要負責人。根據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公告披露對上交所問詢函的回復,龍薇傳媒本次收購資金來源,全部為自籌資金,其中股東自有資金6000 萬元,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14.999億元,以及銀必信借款15億元,借款年化利率10%,擔保措施為趙薇個人信用擔保,此次收購方案中,除龍薇傳媒自有資金6000萬外,剩餘資金均為借入,槓桿比例高達51 倍。2017 年 1 月20 日,龍薇傳媒接到中信銀行電話通知,項目融資方案最終未獲批准,此後,龍薇傳媒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多次協商開展融資合作,各銀行均明確答覆無法完成審批,這項收購最終流產。證監會則開始介入萬家文化開展調查。

最後,證監會認定龍薇傳媒在支付能力存在問題,資金來源尚不確定的情況下,採取高槓桿收購方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貿然公布收購信息,致使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違反了信息披露法律法規,趙薇、孔德永、黃有龍後被中國證監會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3. 協議收購主體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未對協議收購主體並進行限制,自然人、法人、合夥企業均可作為收購主體,在考慮以何種主體進行收購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1)後續權益調整的便利性。由於有限合夥企業不需要驗資,後續權益調整最為方便,其次是法人,權益變更需根據公司章程,執行董事、股東大會、監事會等內部公司流程,由於上市控股股東變更需遵守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還需接受證監會的監管,程序相對較多,故自然人進行後續權益調整的程序最為複雜。

(2)稅費成本。自然人、法人、有限合夥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後,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紅,以及將股權再轉讓時均需交納相關稅費,不同的收購主體稅收負擔不同,具體如下表所示:

表:不同收購主體分紅和股權轉讓的稅負

(以上觀點僅代表個人意見,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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