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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長期不履行勞動義務……

案情

1990年6月,韋某被某工廠錄用,當事人雙方並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

1994年8月起,韋某未經單位批准休病假,此後未再回某工廠上班。

自1994年8月至2002年10月,某工廠未通知韋某回單位上班,也未就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做出任何處理決定,韋某的檔案一直存放在工廠的人事部門,某工廠為韋某發放工資至1995年9月,未為其繳納養老和失業保險。

2002年11月某工廠向韋某發出轉檔通知:根據當地人民政府下發的「清理離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文件,限令韋某與2002年11月底前回工廠辦理轉檔手續。韋某收到工廠的轉檔通知後,於當月以書面形式向該工廠提出異議,要求某工廠收迴轉檔決定,恢復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某工廠未做答覆。

2003年1月,某工廠對韋某做出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書面決定,並將決定書裝入韋某的檔案袋。將檔案袋轉入韋某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2003年2月,韋某收到某工廠寄出的對按其自動離職處理的書面通知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恢復於某工廠的勞動關係並補發1995年9月至今的工資和補繳養老及失業保險。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後做出裁決,某工廠對韋某做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應當恢復與其的勞動關係,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由某工廠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某工廠為韋某補繳養老和失業保險並按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支付韋某自1995年9月至2003年1月的生活費。某工廠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維持對韋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並不向韋某支付任何費用。

處理結果

當事人雙方雖並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韋某自1990年被該工廠錄用,該工廠為其發放工資至1995年9月,據此可以認定,韋某與某工廠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某工廠作為用人單位,以具備法定實質和形式要件的方式做出相關決定,即可解除作為勞動者韋某之間的勞動關係,在本案中某工廠對韋某做出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依據是當地人民政府下發的「清理離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文件以及韋某作為勞動者長期不向該工廠履行勞動義務的客觀事實做出,並無不當。韋某自1994年8月起長期未向該工廠履行勞動義務,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存續到2003年1月,雙方均有責任,從實際情況出發,韋某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勞動義務,已不應延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但韋某要求該工廠補繳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係前的養老保險及補發工資,符合勞動法的規定,應當適當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對某工廠的維持對韋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該工廠補繳勞動關係解除前的養老和失業保險,並按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標準支付韋某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生活費。

本案涉及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供稿:王雅琪

編輯: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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