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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有上市公司內控感人!財務部長侵吞1.76億公司資產!

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財務部原部長肖福明挪用資金、騙取票據承

兌案進展公告

公司在財務檢查中發現子公司江西南方萬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價值約 1.76 億元人民幣的銀行承兌匯票去向不明。公司財務部原部長肖福明涉嫌挪用資金,涉嫌騙取票據承兌。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情基本情況

1、案件主體:

公訴機關: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開發區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肖福明,男,原系公司財務部長,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後轉為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姚科龍,男,系江西省萬年縣文龍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2、案件過程: 2017 年 6 月 28 日,開發區檢察院向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肖福明犯挪用資金罪、騙取票據承兌罪、姚科龍犯騙取票據承兌罪。開發區人民法院於 2018 年 2 月 5 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 2018 年 5 月 2 日作出二審判決。

3、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福明的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騙取票據承兌罪,被告人姚科龍的行為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且有自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之規定,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肖福明有期徒刑八年,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被告人姚科龍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責令被告人肖福明、姚科龍向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 2185.96 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肖福明利用擔任國有控股公司財務部長的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人民幣 1.763336539 億元銀行承兌匯票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上訴人肖福明明知姚科龍向銀行申請貸款所提供的證明文件是虛假的,仍予以確認蓋章,其行為又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原審被告人姚科龍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華夏銀行票據承兌 1.4 億元,造成銀行特別重大損失人民幣 2185.96 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維持原判。

4、其他中止的民事訴訟事項

由於該案所涉及的萬年縣文龍實業有限公司對公司的應收賬款以及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系列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直接關係到該案融資過程是否合法以及公司依法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等重大問題,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對該案事實的查清及責任的認定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該案應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 2017 年 1 月 9 日,公司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審理申請書》,法院裁定中止,該民事訴訟案目前處於中止審理狀態。

二、該案件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1、已經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情況

2、該案所涉民事訴訟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繼續通過司法途徑加強追償力度減少損失。

公司將根據該案的後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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