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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美國白宮解釋一下什麼是經濟侵略

6月19日,美國白宮發布了題為「中國的經濟侵略如何威脅到美國和世界的技術和知識產權」的報告。報告稱中國經歷了快速的經濟增長而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這種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激進的行為和政府政策推動實現的,是經濟侵略。國際法上並沒有定義什麼是經濟侵略,美國政府悍然用「侵略」來定義一個國家的經濟行為,這在二戰後歷史上是罕見的。本文將結合白宮報告和國際法的基本知識討論什麼是經濟侵略。本文指出,中國是世界經濟的貢獻者,而非侵略者,美國發動貿易戰,遏制中國經濟發展,才是真正的經濟侵略。

1.美國白宮報告對經濟侵略沒有給出明確定義

白宮報告開篇指出中國經濟侵略的四種情形:(1)保護中國國內市場;(2)拓展全球市場份額;(3)控制全球自然資源;(4)控制傳統製造業。經濟侵略的具體手段是通過物理和網路手段竊取技術和知識產權;通過偽造、盜版和反向工程,逃避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有計劃地收集公開信息和技術成果;派出留學生和訪問學者作為技術間諜等。

筆者出生在吉林省,偽滿時期被日本控制。我所理解地侵略,多是和主權有關的武力佔領。如果延伸到經濟領域,日本是以建立殖民經濟體系開始的,內容涉及工業、農業等方面,目的是服務於日本國內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侵略手段包括公開掠奪、走私、低價收購等。日本的行為使東北失去經濟主權,成為日本的資源地供應地,東北人民深陷苦難之中。

1945年二戰結束後,國際軍事法庭審理了日本等侵略國。當時,美國的羅伯特·傑克遜檢察官說「發動侵略戰爭,不僅是國際罪行,而且是最高級別的國際罪行,它與其他戰爭罪行的差別僅在於它包含了所有的罪惡。」可見,侵略是對主權的踐踏,是罪惡中的罪惡,是對和平的損害,其損害程度是最高級別的。

從國際法角度,聯合國對侵略有所討論和規定,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3314號決議,給出了侵略的定義,但沒有涉及經濟侵略。歷史上有一些國家曾要求聯合國界定什麼是經濟侵略,例如古巴在上世紀60年代曾認為美國對其進行經濟封鎖是一種經濟侵略。但是,至今為止,國際法(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的法規)並沒有清晰界定什麼是經濟侵略。

白宮發布了戰後歷史上第一份以經濟侵略為題的報告,但報告並沒有定義什麼是經濟侵略,更沒有說明美國是援引了哪條國際法認定的經濟侵略概念,在此,筆者希望和白宮討論一下什麼是經濟侵略。

白宮列舉的中國經濟侵略的四種情形和具體手段不能指證中國侵略。首先,你說中國保護國內市場是侵略,那麼,美國總統向全世界宣布「美國第一」,向中國等多個國家徵收高額保護性關稅,這是不是侵略?美國第一,強制要求別國的利益要服從美國的利益,這不是具有侵略性的經濟宣言嗎?

其次,美國說中國拓展全球市場份額是侵略,那麼,美國佔有全球價值鏈的高端環節、佔有貨物和服務貿易的全球優勢,這是不是經濟侵略?其實,開拓全球市場是國際貿易的正常訴求。當美國的資本活躍在全世界各國角落的時候,美國說自己是侵略了嗎?

第三,美國說控制全球自然資源是侵略。何為控制?控制和正常交易是不同的概念。如果中國以正常貿易的手段購買資源類產品是侵略,那麼你通過推翻別國政權來控制中東石油是什麼行為?這才是貨真價實的經濟侵略。

第四,美國說中國控制傳統製造產業是侵略,其實控制和擁有不是一個概念,中國確實有很多傳統製造業,那麼,美國擁有高端科技產業,並嚴加控制,按照美國自己的邏輯,美國是不是侵略?

第五,報告中列舉的所謂中國侵略的具體方法是不能構成侵略行為的。這些行為的國際規範已經在世界貿易組織法律中有所規定,美國無需用經濟侵略再來界定。世界貿易組織並沒有定義什麼是經濟侵略,美國任意擴大了世界貿易組織法的使用範疇,或者,美國無視世界貿易組織法,單邊地提出了經濟侵略的指定。

2. 應如何定義經濟侵略

國際法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法在立法上有成熟的邏輯和方法,例如,定義傾銷,要定義傾銷的主體、主體的行為和行為的後果(即對他者損害的程度)。如果按照這一邏輯範式定義經濟侵略,需要考慮以下內容:

第一,要定義行為的主體,在白宮的報告中,對中國政府、企業甚至是學者和學生的控訴都有,主體混雜有亂扣帽子的嫌疑。目前國際上對侵略的學術討論中,對侵略主體的認定多限於國家。

第二,行為具有侵略性(Aggressive)。在國際軍事法庭和聯合國憲章中對侵略性的定義包含主權被踐踏的要素,在政治上,國家主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是國家的最高利益。國家主權包括經濟主權,即國家對本國經濟擁有最高的、獨立的管轄權。經濟侵略的要害應該是侵犯別國的經濟主權。

第三,行為具有政治特點。WTO法等國際經濟法對關稅、經濟禁運、抵制、傾銷、凍結資產等行為有了明確的定義,現有法律基本上規範了國際經貿活動中的行為,指出了這些行為的特點、行為的損害特徵,及如何規範這些行為。可以說,中美貿易戰中所涉及的行為基本上可以依據現有國際法解決。聯合國在討論侵略的時候涉及到對於一些極端行為,例如封鎖(blockade), 即使用武力阻止貨物到達目的地,這一行為構成聯合國侵略的定義下構成侵略行為。筆者認為,侵略是政治性行為,如果將侵略的外延擴大到經濟領域,只適用於封鎖這類極端的經濟行為,這類極端的行為具有鮮明的政治目的。

第四,行為後果具有侵略性,是最高級別的損害。世界貿易組織法從來沒有使用「侵略性」一詞來界定一種貿易政策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世界貿易組織通常使用「損害」來描述行為的後果,例如,《反傾銷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

就GATT1994第6條而言,對損害的確定應依據肯定證據,並應包括對下述內容的客觀審查:(1)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的影響;及(2)這些進口產品隨之對此類產品國內生產者產生的影響。

可見,世界貿易組織規定了如何認定損害。正因為如此,世界貿易組織的法規成為一部被多邊體系認可的好法。如何界定經濟侵略的損害程度?羅伯特·傑克遜認為發動侵略戰爭,不僅是國際罪行,而且是最高級別的國際罪行。這一觀點應用到經濟侵略中,那麼,其行為的損害程度應該是最高級別的,應該是對一個國家經濟能力的破壞或者是對一個國家經濟系統的摧毀。

第五,在定義一個國家的行為是否具有侵略性之前,必須認定該行為在國際法中是否違法。這一要求是對國際法的尊重,同時對國際社會中的所有成員使用不違背國際法的、維護他們利益的相關行動至關重要。例如,擴大世界市場份額的商業行為是否違背國際法?如果該行為違背了國際法,那麼,其他國家就不可以用同樣的行為去進行反擊。如果美國認定中國保護國內市場、擴大全球市場份額是經濟侵略,那麼,美國自身就不應該使用這樣的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經濟侵略應具有如下特徵:第一,行為主體是國家,是一個國家對另一國家的行為;第二,這一行為已經實施並造成損害,其損害級別應該是最高的,是對另一個國家經濟能力的整體攻擊,是對另一個國家經濟主權的踐踏;第三,這一行為具有明顯的政治目的;最後,認定經濟侵略應依據國際法,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應該任意的、不負責任的使用這一認定。

根據經濟侵略的上述特點,筆者嘗試給經濟侵略做出如下定義:經濟侵略是違背國際法,主要採取政治行為侵犯別國經濟主權,並造成嚴重損害的侵略行為。

最後的反問

有數據顯示,中國加入WTO以來對世界經濟增長的平均貢獻率接近30%。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中國堅持力保人民幣不貶值,發揮了世界經濟增長主要穩定器和動力源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國是世界經濟增長的貢獻者而非侵略者。

當白宮認定中國是經濟侵略者的時候,白宮如何解釋美國總統提出的「美國第一「的國家口號?如何解釋美國近期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如何解釋美國跨國公司在全世界僱傭廉價勞動者、獲取全球價值鏈上最豐厚的收益?如何解釋美國對全球金融體系、全球原油市場的控制?白宮真的需要釐清經濟侵略的內涵,否則極有可能這頂帽子是白宮給自己戴的,是美國的自畫像。

筆者最後的反問是:美國報告認為中國成為了第二大經濟體,認為應該從根本上遏制中國的經濟崛起。遏制中國崛起的貿易戰爭,是否是經濟侵略?其實,以遏制別國整體經濟發展為目的,干涉別國經濟主權的行為才構成經濟侵略。美國發動貿易戰才是真正的經濟侵略。

(作者:程大為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經濟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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