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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神」原型未被起訴,可不是因為大家的眼淚

近日,《我不是葯神》這部上映22小時,票房破三億的電影刷爆社交網路,口碑炸裂,所有人都在為電影叫好。而電影男主的原型,是現實生活中的「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和電影里的情節相似,陸勇曾被公安機關抓捕,拘留,逮捕,最終卻沒有被起訴、判刑。生活終究不是電影,從愛與恨、淚與笑的人類情感中走出來,今天筆者就要從法律的角度理性分析,為什麼看起來確實「犯罪」了的陸勇,卻沒有被起訴。

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而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概括地說,代購「假藥」是要坐牢,甚至「殺頭」的,而陸勇乾的正是「假藥」代購。雖然陸勇最終獲得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卻真是「命懸一線」,而他涉險過關,主要是這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代購不收費

是的,此處的「不收費」說的是完全、徹底的不收費,必須是完全無償的提供義務勞動。只要從代購中獲取哪怕一點點的「好處」、「勞務費」、「辛苦費」,陸勇就得坐牢了。

大家電商購物的經驗已經如此豐富,對於「代購」必然也不陌生。通過代購購買產品,買家除了要支付貨品在商場的賣出價款,還要支付代購的成本。其中不僅包括了代購中產生的各種有形花費,還包含了代購者所投入的時間、勞動所體現的價值。代購活動本身是具有成本的,代購者向買家收費以填補這成本投入本是天經地義。

但在刑法的語境看來,這種代購行為與銷售行為無異:向買家交付商品,收取買家支付的價款,獲得一定利潤。代購自然也是一種銷售行為,可以包含於經營行為之中。我國《刑法》中規定了特定的銷售行為構成犯罪,最為常見的罪名就是販賣毒品罪。在關於這個罪名的認定規則規定,代購毒品牟利的,構成此罪:行為人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應視為從中牟利,屬於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基本邏輯可以概括為:代購加牟利等於銷售或販賣。

檢察院的不起訴理由說明中載明,「陸某某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陸某某既沒有加價行為,也沒有收取代理費、中介費等任何費用」。說白了陸勇就是自己貼時間,貼精力在做這件事情。雖然我們知道陸勇之所以代購不收費,並不是因為他有多麼熟悉法律,畏懼法律,不敢收費,而是他自己就是患者,別人身上的痛苦他感同身受,代購「假藥」,是為了自己求生,也為了幫助他人求得生存。但他確實做到了完全沒有從中牟利這一點,否則結果就不會如此了。

第二,沒有提供賬號

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法、最高檢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提供賬號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中,陸勇確實向印度葯公司提供了賬號,為什麼沒事呢?原因就在於,提供的賬號是用於購買,而非用於銷售。

印度葯公司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無疑(我國法律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有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我國管不到他,鞭長莫及)。陸勇提供的賬號是用於收集買家的貨款,便於交易。貨款彙集到賬號後,再統一匯入印度葯公司指定的賬號中。從民法關於交付的觀點來看,該賬號中的錢款,仍系各個買家所有,需等到該賬號中的錢款到達印度葯公司指定賬號,才算是買家盡到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完成了交付。陸勇提供的賬號正是為了方便買方履行交付義務,比起買家一個一個的向印度葯公司支付貨款,顯然還是全部買家貨款彙集到一起一次性支付要省事得多。

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提供賬號的」,是對賣家銷售假藥進行幫助的行為。比如提供收取貨款賬號,提供存放銷售假藥資金的賬號等。根本上來看,判斷的標準還是在於賬號中存放的資金屬性,是買家的錢還是賣家的錢,以及在交易流程中賬號存放資金是在交付之前還是交付之後。

第三,運氣好

對,你沒有看錯,就是運氣好。在陸勇案件處理的2015年,社會關注的焦點是陸勇,而不是這個印度葯。如果這葯出問題,或者出現質疑的話,檢察院作出決定會更加慎重。不起訴理由說明中載明,「陸某某的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根據本案證據,得到陸某某幫助的白血病患者購買、服用了這些藥品後,身體沒有受到任何傷害,有的還有治療效果,更有的出具證言,感謝陸某某幫助其延續了生命。」表明了檢察院認定這葯至少不是毒藥,是陸勇不構成犯罪的又一關鍵點。

癌症從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期間,葯的作用在於延緩病程,延長生命。和原版葯相比,印度葯公司的仿葯有沒有藥效,藥效幾何,是吃藥的人應該關注的問題。所幸的是,當時並沒有出現因吃了這葯而出現短時間死亡,短時間病情加重的情況。所以,從吃藥的人到檢察院再到輿論就沒有去關注仿葯所含成份與原版葯成份是否相符,以及仿葯成份的含量與原版葯相差多少的問題。仿葯是否屬假藥、劣葯,這兩個問題就被選擇性遺忘了。如果案件處理之時,仿葯的情況得到查明,至少輿論不會呈現一邊倒,司法機關得以獨立裁斷。

如果在查明印度仿葯與原版葯存在較大的藥效差距,甚至出現個別服藥人的生命沒能得到有效的延長,那該案件是什麼結果可就難說了。

《我不是葯神》正在熱映,山爭哥哥扮演的角色正在被神化,這種神性自然投射到了電影的原型陸勇身上。但是筆者作為理性的法律人,其實不願意看到人被神化,或者說更意願看到神之光環背後的陰暗。一旦把人捧上神壇,你就再難接受他從神壇上掉落,即使冰冷的事實就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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