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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進看守所了要不要告知家屬原因?

最近有朋友問傑哥,進看守所了警方要不要給家屬說明是什麼原因才進去的?答案是當然要。所謂的說明原因,一般就是指「告知罪名」。

所謂進看守所,一般就是被刑事拘留了。

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通知什麼內容呢?時間、地點、人物和涉嫌的罪名。

除非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當然,也有例外情形,如果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屬。其他類型的罪名,都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拘留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如何通知?

一般是發出《拘留通知書》,當然有的地方辦案並不規範,僅僅打個電話告知。

《拘留通知書》內會有拘留的時間,涉嫌的罪名(也就是理由)和地點寫明。除此之外,當事人家屬無法見到正在被羈押的嫌疑人,只能通過辯護律師進行合法的會見。

《拘留通知書》長這樣:

另外,貌似很多人還不清楚進看守所和進拘留所有什麼區別。

區別很大。

進看守所,一般都是被刑事拘留了。刑事拘留就是對可能構成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羈押的地方。注意,我用的詞是嫌疑人,不是犯人,犯人是經過法院審判確定有罪的人可以稱為犯人,一般是在監獄執行。因此,刑事拘留僅僅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不是懲罰的手段。而且其時間一般並不長,法律規定的時間是最長不超過37天。之後公安機關就要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逮捕(繼續羈押在看守所),取保候審或者直接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

而進拘留所,一般就是對普通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行為,比如進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構成犯罪的打架鬥毆、賭博等活動,時間最長不超過15天,合併執行不超過20天。我們稱之為治安拘留。

另外還有司法拘留,也是一種懲罰措施,是由法院決定,對於妨礙訴訟程序嚴重的人進行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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