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首例!沒開車竟也被判危險駕駛罪,這些事千萬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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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
一直呈現嚴厲的態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已成社會共識。
然而,沒有開車,
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
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日前,由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一起案件,不僅跟酒駕有關,而且還是我市首例因為把車給喝了酒的朋友開,自己成為共犯的案件。
案情回顧
事情還得從3月29日那天說起。當天晚上10時左右,被告人江某、李某和幾個朋友在我市花山區某土菜館聚會喝酒。
次日凌晨,江某、李某約定江某先走,然後到某燒烤店匯合。隨後,李某將自己的小型轎車交江某駕駛。
不料,江某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三車受損。車主李某雖然沒有駕駛車輛,案發時也不在車上,但是在明知江某飲酒的情況下,仍為江某提供車輛,李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花山區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江某、李某提起公訴。
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日前,經花山法院判決: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總之,還是那句話: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眼下,正是世界盃決賽期,
轉發出去給愛喝兩口的朋友提個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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