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偽造是怎樣定義的,超經典!
票據偽造這一術語,在票據法中一般均不做特別解釋,而直接使用。對於票據偽造的定義,學術界大致有以下幾種,有人稱票據偽造指偽造人無許可權而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為票據行為的行為。該定義旨在強調票據偽造的無授權性,多被持票據偽造屬於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主張之人所援用。還有學者認為,票據偽造是指以行使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義而為票據行為。其強調票據偽造的主觀目的非法性,以區別於為其他目的而仿製票據,如教學、演示等。這顯然沒有弄清票據外觀形態偽造與票據偽造的差別。以上對票據偽造的定義,除了側重點不同外,都是在票據簽章偽造的基礎上做出的,所以,票據偽造也就是票據簽章的偽造。
一般認為,票據偽造是指行為人假借他人名義,而在票據上為一定的票據行為。票據偽造與無權代行是有差別的,雖然二者均為行為人假借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為票據行為。之前已討論過,代行僅限於印章,而不包括手書籤名,對於偽造來說,則不限於偽造印章,還可以偽造手書籤名;對於無權代行來說,無權代行人在票據上所蓋的印章是真實的,對於偽造來說,則是虛假的。所以,無權代行的理論不適用於票據偽造,票據偽造的理論也同樣不適用於無權代行。
有人將票據偽造作了劃分,認為出票簽章的偽造為基礎票據行為的偽造,屬於「票據的偽造」,背書、承兌等簽章的偽造為輔助票據行為的偽造,屬於「票據上籤章的偽造」。但亦有學者有不同主張,認為雖然實際上出票簽章的偽造是使票據權利在外觀形態上發生,具有創設偽造權利的性質,但這種創設仍然是以偽造出票人的簽章而最終完成的,因而,即使是出票行為的偽造,也是票據簽章的偽造。我國台灣地區學者劉甲一先生也認為,區分票據偽造和票據上籤章的偽造,並無特別的實際意義。實際上,目前各國的票據法也不再做此種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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