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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布典型案例 地方政府舉證不能被認定為強拆實施主體

法制日報濟南7月4日電 記者今天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進一步強化對徵收拆遷行為的司法監督,該院行政庭選取了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

舊城改造要區分土地性質

2017年3月6日,夏津縣政府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公布擬徵收補償方案等程序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決定對六五河以南棚戶區改造項目片區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徵收。

該徵收決定涉及的對象既包括徵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徵收範圍內北關居委會和西關居委會的集體土地。韓某某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夏津縣政府的上述徵收行為共涉及被徵收人1400餘戶,目前已完成拆遷約1300戶,韓某某的房屋尚未拆除。韓某某不服上述房屋徵收決定,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夏津縣政府在同一徵收決定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徵收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已經被依法徵收,卻直接整體適用了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程序,故其所作的徵收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但由於該徵收行為涉及舊城改造,範圍較大,人數眾多,且絕大多數被徵收人已經拆遷完畢,如果撤銷將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判決確認夏津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行為違法但不撤銷該行為。

韓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本案涉及『城中村』舊城改造中的徵收補償問題。此類片區既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與集體土地的徵收,在徵收程序和所適用的法律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在集體土地未經依法徵收、土地權屬性質並未改變的情況下,直接作出包含該集體土地的房屋徵收決定,明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此違法性並不因徵收補償到位或尚未引發爭議而消除。」山東省高院行政庭相關負責人介紹,因此,不能在同一徵收程序中既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法院判決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1994年5月27日,孫某某購買王某位於濟南市槐蔭區張庄路辦事處張庄村70號房屋一處,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2010年7月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批複,決定收回涉案房屋所在的4387.43畝國有土地,用於西部新城建設工程。

2013年5月28日,在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孫某某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前,濟南西區指揮部的工作人員及辦事處、村委會的有關人員對該房屋進行了測量,並就補償標準與孫某某進行了溝通,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孫某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濟南市政府實施的房屋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因濟南市政府否認參與實施拆除了涉案房屋,孫某某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明濟南市政府直接參与拆除其房屋。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法律和工作實際狀況以及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分配舉證責任。

因濟南市政府下設的濟南西區指揮部曾對涉案房屋協調過補償事宜,濟南市政府作為涉案房屋被拆除後的受益主體,具有優勢舉證能力,並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濟南市人民政府否認參加亦不能證明系他人拆除涉案房屋的情況下,濟南市政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應認定濟南市政府系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實施主體。

於是,濟南市中院一審判決確認濟南市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濟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二審以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在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前並未製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事後也否認參與實施拆除行為,對此當事人往往難以獲得行為主體的相關信息和證據。」該負責人說,本案中,濟南市政府是涉案房屋被拆除後的受益主體,其下設指揮部也曾做過協調補償事宜,在不能證明系他人拆除涉案房屋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應認定濟南市政府系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實施主體。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不論是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強制搬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對合法建築的拆除首先可以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被拆遷人只要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強拆行為存在且極有可能系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機關如不能舉證確系其他主體違法實施,則可能被推定為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記者 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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