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多年被捕的他,還能被放出來嗎?
意外的來訪,不情之請事出有因
?
時間定格在炎炎夏日的一個午後,一身被汗水浸濕的衣裳,一雙沾滿灰的舊皮鞋,一個徘徊於檢察院大門的身影……他是誰?他來做什麼?
終於挨到上班時間,他操著一口外地口音,急忙向檢察院窗口部門打聽「我弟弟被抓了,我想申請把他放出來,麻煩您幫我聯繫下檢察官。」
一番手勢加猜測後,窗口工作人員才搞清楚他來做什麼。很快,工作人員撥通了刑事執行和刑事申訴檢察部的辦公電話。見到吳檢察官後,他從口袋裡掏出一張皺巴巴的申請書,申請書上歪歪扭扭地寫著:我弟弟顏某,因為故意傷害罪被關在看守所,他被抓後,我們已經替他賠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原諒我們了,請檢察院看一下,能否將我弟弟放出來……
「請你放心,我們一定會秉公辦理,為你弟弟爭取應有的權利」。?
未知的因素,放或不放陷入兩難
?
接過申請書後,吳檢察官及時調閱審查了顏某故意傷害案,並了解到相關案情:事情發生在2011年的夏天,顏某與工友呂某等人閑來無事,玩起了鬥地主。打牌期間,因被呂某懷疑「出老千」,顏某心生怨氣,幾句口角爭執後,顏某持菜刀將呂某砍傷,致其輕傷二級。見呂某鮮血直流,顏某懼怕了,他決定逃離,自此走上了漫漫逃亡之路。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七年後,顏某還是落網了。
合上材料,吳檢察官陷入了沉思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企圖逃跑的,有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顏某事發後逃跑七年,如今歸案,他是否還具有逃跑的可能呢?另一方面,顏某雖然曾經外逃,而其逮捕後家屬及時賠償被害人損失,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顏某歸案後認罪悔罪,配合取證。這些行為是否足以說明顏某歸案的決心呢?幾番思想鬥爭後,吳檢察官決定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並召開公開審查會聽取各方意見。
多方的意見,所有疑慮終於打消
?
鯉城區檢察院公開審查現場
公開審查會的那天,顏某的哥哥和被害人都被邀請到了現場。此外,還有公訴部門案件承辦人,派出所轄區民警、看守所管教民警及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到場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申請人:我弟弟顏某這麼多年來一直不敢回家,現在被抓了,我們家裡人都很著急。如果檢察機關能給他一次機會,我願意承擔保證責任。
公訴部門:本案事實已查清,證據已收集清楚,顏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能自願認罪悔罪,其行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家屬也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綜合全案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駐所幹警:顏某羈押期間表現良好,能遵守監規監紀。在押期間多次表示後悔當初逃避處罰。
派出所民警:顏某沒有違法犯罪前科、劣跡,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家屬的積極賠償和被害人的包容諒解,我想應該能讓顏某感受到逃與不逃的區別了。
被害人:顏某已經賠償我了,我也願意諒解他。我想他也沒必要再東躲西藏了吧。
人大代表:顏某的家屬已用實際行動化解了雙方的矛盾,又能保證顏某配合訴訟進程,這就大大降低了顏某的逃跑可能性。
政協委員:這是鯉城區院首次以公開審查的方式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體現出檢察機關以開放的姿態全面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主動接受監督的勇氣,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好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公開審查結束後,經過審查商議,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顏某無繼續羈押的必要,建議公訴部門變更強制措施。公訴部門採納了該建議,並對顏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幾天後,顏某在看守所的大門外擁抱了自己的親人。案件移送至鯉城區人民法院後,顏某能隨傳隨到,法院為其依法辦理了繼續取保候審的手續。
檢察官提示
1
問: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答: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或辦案部門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2
問:哪些人可以成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人?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3
問: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是檢察院哪個部門辦理的?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檢察院的有關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
4
問: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直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嗎?
答: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通過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進行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應該在十日內回復處理情況。
文案:吳 蔚
倪正立
編輯:戴巧澤
TAG:鯉城檢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