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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眼中的《我不是葯神》

徐崢的《我不是葯神》一片近期熱賣,成為人們茶餘飯後談論的焦點。網路上也有從不同角度,不同階層,不同視野分析的文章。如果說這部電影最終的票房能過十億,甚至超越《讓子彈飛》一片,其作用不會小於韓國電影《辯護人》與《計程車司機》,將會對社會結構和廣大民眾產生深刻的影響。

其實電影《我不是葯神》的內容非常簡單,就是徐崢飾演的程勇開始為了掙錢,從印度走私一種叫「格列寧」的治癌仿製葯到國內謀利(印度賣500,國內正版賣4萬),後來良心發現,不但不掙錢,還倒貼錢幫白血病友們在印度代購,最後被判刑五年的故事。

法學界有個持久爭論的議題,就是「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前者認為應該以道德作為衡量法律善惡的標準,不合道德標準的法律不是法律,人民不用去遵守。後者認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備法律的品格,人民也應當去遵守。

在我國主張「惡法亦法」的觀點佔大多數。如《我不是葯神》中的警察局長。他告訴刑警曹斌:「這個案子上面很重視。這些年情大於法的事情,我們見得還少嗎?「在他的眼中,只要是法律,就必須遵守,而不用去想這個法律規定是不是對的,有沒有違背天理人倫。他是二級警監,公安局長,家人如不幸患上癌症需要服用4萬一月的靶向抗癌藥物,或能承受,但如他手下的曹斌等普通公安幹警,則基本上是無法承擔的。試問他們是給家人購買走私藥物延長生命,還是為了去執行所謂的」亦法惡法「而放棄購買,讓親人離去?

片中的外國醫藥公司代表讓人生厭,良心是大大的壞了,一瓶只能吃一個月的靶向抗癌藥物居然要賣4萬塊。但我們又想過沒有,如果大家都學印度仿製藥物,誰又會再去搞研發?瑞士諾華公司研發一款新葯,平均耗時十年,研發費用29億美元。再加上進口到中國的關稅,銷費稅,醫院加價,還有打通各處關節的公關成本(就此打住,再寫就要封號了),在20年的專利保護期內,賣4萬一瓶,貴嗎?至於為什麼過了專利保護期的藥物,我們還是仿製不出來,這就像為什麼華為造不了晶元一樣,只能怪自己了。

假藥販子張長林被抓後,沒有交待出程勇賣走私葯。如果他交待了,就是重大立功,在法律上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但最後他卻什麼也沒說,自己承擔了下來。壞人也有自己的尊嚴。

跳鋼管舞的劉思慧,小黃毛彭宇,劉牧師,這些生活在我們周邊的小人物,鮮活的浮現在電影中。他們為了活下去,不得不做著違法的事情。嚴格的依照法律,他們都是銷售假藥罪的同犯,都要受到刑事處罰,但如果讓他們再選擇一次,相信他們還是會做出同樣的選擇。為了自己,為了自己愛的人。

生存,從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人住高樓,有人在深溝,有人光萬丈,有人一身銹。廟堂之上的袞袞諸公,又有幾人深知黎民之苦,民生之艱。又有幾地將靶向抗癌藥物列入醫保的範圍?

新入行的法律界同仁,多正直率真,認為世界上之事非黑即白,是非對錯涇渭分明。殊不知其實灰色是我們最多見到的色彩。佔道經營的街邊小販,路旁拉客的黑車司機,夜色闌珊下的性工作者,大多如此。執法者能槍口抬高一寸,追逐之時腳步稍緩,或能讓他們感受些許溫暖。

我至今依然不知道「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誰對誰錯,善良與秩序誰更重要。

但我們永遠相信: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內心的道德準則是最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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