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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難治的小吏

原標題:文史|難治的小吏


胥吏問題是晚清吏治的一大頑症。它嚴重危害百姓,影響政府行政效率,惡化官民關係,敗壞官府形象。對於胥吏之害,清朝有識之士多有論述,而且還提出了一些改革設想。


小小胥吏辦法多

清代的官和吏是有區別的。一般來講,官員是皇帝任命的,在地方上代表皇帝的權力。而吏則是官員任命的,是政府里的具體工作人員。吏員的地位很低,工資也極少,每年只有一份「工食銀」,一年才六兩,每個月才半兩。中央各部門的書吏收入主要靠「部費」,即各地來部里辦事時,付給中央各部的活動經費。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權力尋租。



清代中央很多部門權力很大,營私空間也很大。各地衙門找這些部門的書吏辦事,不得不給他們很多賄賂。同樣一個事,在官長要求參照以前的案例時,他們可以隨手拿出完全不同的案例。因為缺乏專業知識,六部官員很容易被書吏把持,他們經手的公文很少被那些弄不清「成例」的主管官員否定。所以書吏往往自擬定批文,直接呈送堂官,堂官在大多數情況下也只好同意。朝廷很清楚,書吏之所以如此貪婪,起因是他們工資低微,還需自備辦公用具。但是朝廷為了省費省心,不願意從制度上承擔起龐大的書吏隊伍的薪俸開支,因此不得不默許他們通過「創收」實現「自給自足」。所以,很多衙門的書吏居然比官員的收入還要高。


小吏難倒曾國藩

曾國藩做官時,就遇到了書吏的刁難。做了禮部侍郎的曾國藩為家中長輩申請到朝廷的封誥,這是很大的榮耀,但是封誥文書要吏部書吏加蓋大印才能生效。曾國藩想早點蓋上印,但沒想到他這個堂堂二品大員居然遇到書吏的勒索。他由禮部行文吏部,以為辦起來很容易。豈不知不另託人不另給錢,書吏就頂著不辦。第一次用寶之期就這麼誤過去了,他不得不另外託人辦好。捻軍被消滅後,要報銷太平天國戰爭的軍費,這要看戶部的態度。曾國藩曾托李鴻章打聽戶部打算要多少部費,李鴻章回信說:戶部書吏每報銷一百兩就要一兩三錢銀子。太平天國戰爭用餉約三千萬,須銀近四十萬。曾國藩託人反覆公關,最後還是要給八萬兩銀子。後來念及他們平定太平天國、捻軍的功勛,皇帝(實際是太后)同意這次免於報銷。按理說這八萬兩銀子省下了,曾國藩也感激涕零,說比得了高爵顯官還要感激百倍。但曾國藩還是說這八萬兩銀子「部費」要照給,因為閻王好見小鬼難搪,以後他還要和戶部打交道呢。



曾國藩當了兩江總督後的一天,在衙署偏院一高亭小佇,遙見一官員正恭持名片,向門子做哀懇狀,門子則揮臂喝叱,神態倨傲;那人哀懇無果,怏怏而去。第二天,曾又復見昨日場景。第三天,但見那人從袖筒里摸出一物,向門子鞠躬敬獻,門子的臉色馬上由陰轉晴。不久門子向他通報,有新近補缺的某監司求見。曾國藩一見,正是剛才在門口鞠躬獻物之人。曾問監司,為何徘徊督門多日而不進見?監司閃爍支吾,竟不能答對。曾國藩素稱「御下嚴苛」,衙署的門子都如此張狂。


晚清治胥吏之法(一)


自唐以來,吏就是低賤的一類,唐朝規定如果擔任過州府小吏的,不得申送進士,這與不守禮教品德有虧者的待遇一樣。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確規定,胥吏心術已壞,不許參加科舉考試。到了清代,吏的流品更賤,權勢更貴。馮桂芬認為,吏之流品如此低下,並不是自古皆然,而是有個演變過程。在西周時候,吏與士同列,並非賤役。漢武帝時,官署中的屬吏卒史皆用通一藝以上者,其流品也還不差。唐代以後,吏中也有人通經,元代也有吏做到大官的。明代中葉以後,開始不用賤吏,吏的地位開始低下。


對於吏,既不能不用,其流品又那麼低賤,怎麼辦?馮桂芬主張,變革之法,可以減少吏務,現行案牘減去大半,有些事情併入幕僚工作,而名之曰幕職,同時給以入仕之途,不得以游閑之人為之,由郡縣學山長擇諸生中有才有行、而文學中平、歷三試不中試者,送郡縣充選,兼准應試。如果九年無過,敘丞簿官候選,始脫試籍。丞侔佐貳等官,於郡縣分聘一人,大吏及部院皆由郡縣擇其特別優秀者為之。對於改善胥吏結構、防止胥吏舞弊,鄭觀應認為需從兩方面入手,一是改善胥吏素質,二是提高司員業務能力。對於改善胥吏素質,應借鑒西方嚴格律師資格的做法,將律例專設一科,每年一考,列前茅者仍須察其品行,然後准充書吏,錫以虛銜,厚其薪資。倘有顢頇不堪任事者,立予斥革;若其辦事勤能,持躬廉謹,則期滿之日,本官加結保舉,然後錄用。對於提高司員業務能力,要嚴定章程,讓他們熟悉律例。


晚清治胥吏之法(二)


馮桂芬指出,在當時官場中,存在著許多完全不合情理的規章制度,極大地影響行政效率,亟應廢除。以吏部而言,對於官員丁憂服闋,按理說,只需稽核月日,看其何時丁憂即知其何時應當服闋,現在呢,不相信朝廷命官自己的說法,而要丁憂之人的里鄰出具證明;對於本官身至之不信,仍待之置驛之文。


他舉例說,他熟悉的一位官員劉文清服闋到京,命署缺,吏部竟以原籍文未到而駁之,這是典型的只信條文不信事實,真是豈有此理、竟有此事!一個人丁憂三年,回來複職,按理說,三年時間,一般不會驟然變老,一看就知,不會辨認不出來,何需驗看,但是現在竟要驗看。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怪事,就在於吏治腐敗,胥吏以例治事,不看實情,「例之大綱,尚不失治天下宗旨,至於條目,愈勘愈細,其始若離若合,其繼風馬牛不相及,其終則鄭聲譫語,不知所云,遂於宗旨大相背謬,偶一道破,無不啞然失笑者」。

晚清治胥吏之法(三)


官員任官迴避本省,對於減少官員徇私機會或行政障礙,本有一定積極意義,但是,對於官員熟悉地方民情風俗,則構成很大障礙,這給胥吏蒙蔽官員、營私舞弊留下很大空間。對此,馮桂芬提出免迴避的主張。他說,漢代、唐代、宋代,官員沒有迴避本省的規定,漢之朱買臣、元魏之畢安敬、唐之張漢周、宋之范仲淹,都在本郡擔任行政長官。明代始有南北選之例,後遂定為迴避本省,一直延續下來。對於官員迴避本省的一些理由,馮桂芬作了批駁。迴避論說:「官於本地,關說之徑路熟,恩怨之嫌疑多,囊橐之取攜便而已。」馮桂芬認為,這一說法是片面的,「不知營私固易,舉發亦倍易。阿比固多,責備亦倍多。祖宗邱墓之所在,子孫室家之所託,立身一敗,萬事瓦裂,非一官傳舍之比,鄉評之可畏甚於輿論。愚則以為官於本地,較之他鄉倍宜自愛自重,亦人情也」。馮桂芬指出,迴避的結果,增加了為官成本,加大了行政的難度。


馮桂芬批評官員迴避本省之例,「顯背三代聖人之制,釀民生無形之害,開胥吏無窮之利」。他主張,此法宜反而用之,大吏特簡者不論外,府廳州縣各官,用宋朝官僚「無過三十驛之法」。一驛為三十里,即無論有親無親,皆選近省,縣丞以下不出省,這樣,於國於民,均有益處。馮桂芬是官場過來人,他的這一主張,自有其合情合理之處,趙烈文、陳鼎等都認為此議可行。


晚清治胥吏之法(四)

陳熾對於胥吏從同情與理解的角度出發,指出胥吏也是人,飢欲食,寒欲衣,父母妻孥,仰事俯畜,養家糊口,而他們待遇太低,歲給工費,不足供數日之餐,要他們不舞弊,那豈不凍餒而死?他主張,「宜籌閑款,優給工食,務足以養其身家,而後嚴定新章,禁絕需索,續有犯者,處以極刑,則法令行而生命重矣」。同時,陳熾主張,對胥吏社會地位、政治出路都要酌情考慮,「宜令公正者得保鄉官,酌量才能,授以散職。惟差役賤隸,人所不齒,故虐民最甚而積弊最深,宜擇安分練事者,或賞給頂帶榮身,或咨送勇營補給糧餉,著有勞績,一律保升,則上進有途,而人思自奮矣」。



總之,減其額,恤其家,重其賞,嚴其罰,這些胥吏,素知國法,亦具人心,也就會改邪歸正,不至於像以前那樣索賄營私、殃民害政了。對於如此嚴重的胥吏問題,還有一些敢作敢為的官員也曾提出一些救治之法,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加以改善。曾國藩在直隸總督任上,就頒布過《直隸清訟事宜十條》與《直隸清訟限期功過章程》,並儘力付諸實施。他規定,手下官員必須勤政、廉政,不準受賄,不準勒索,審案必須儘速,不得拖延;必須嚴格約束胥吏;州縣官員必須親自接案審案。左宗棠、彭玉麟、丁日昌、張樹聲等地方官員,也曾在約束胥吏方面做過一些努力,但效果均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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