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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式老賴」註定人財兩空

日前,「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這是黃淑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但作為「老賴」,其仍拖欠著受害人的賠償款未還。

唐山市民趙勇的父親趙香斌2015年10月份遭遇車禍,成為植物人。2017年6月份的法院判決顯示,肇事司機黃淑芬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各項損失85萬多元。但受害者一直未能拿到全部賠償。「沒錢,拿啥給你」「收入不低,得還貸」「我就是人品有問題,在這說還有啥用」,這是黃淑芬當時的回答。有網友總結,在糾紛中黃淑芬採用的是「三不一沒有」的做法,即不墊付、不探望、不調解、沒有錢,因此稱其為「教科書式老賴」。

長期以來,在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挖空心思逃避執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行為不在少數,法官們都習慣用「執行難」來概括這一現象。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的各路「老賴」是形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在不動產統一登記等法律與政策保障下,人民法院想方設法加大執行力度,不僅與各有關部門建設聯動機制、搭建曝光平台、限制高消費,而且探索在廣場車站的顯示屏、來電顯示、微信朋友圈等渠道精準投放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初見效果。

「運用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強制執行的本質特徵。」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當前以信息化為支撐的執行查控、執行信用懲戒、執行財產變現、執行管理等長效機制建設基本形成,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初步形成。

遭遇死皮賴臉的推諉時,當事人應該怎麼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蘇航說,一定要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即使已有生效判決,對於民事案件的強制執行,法律依然採取了「告訴才處理」的立場,「執行案件立案,是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的程序起點。如果義務人在期限內未履行或未足額履行,權利人就可以申請立案」。

此外,蘇航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面對「老賴」,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也有利於調動社會力量,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的逃債空間。

蘇航表示,承擔刑事責任並不影響對民事案件的繼續執行。根據刑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履行能力不足時,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即使判處罰金,也不會抵消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老賴」一意孤行的後果並不是「以刑代賠」,但一定是人財兩空。(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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