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一隻耳」孩子出生,醫院該不該為出生缺陷負責?

「一隻耳」孩子出生,醫院該不該為出生缺陷負責?

導讀

在司法鑒定中,醫方的充分知情告知是減少醫方過錯的重要手段。

源:醫脈通

作者:劉嚴 梁雨

出生缺陷是全球性重要的人口健康問題,產前篩查是預防出生缺陷的重要一環。但由於產前篩查診斷率有限,各個醫院、不同醫師技術參差不齊,因此很多出生缺陷在胎兒出生後才被發現。本周案例發生在北京市某三甲醫院,雖然經過多次產前檢查,仍未提前發現胎兒畸形,終致患方索賠。

案件回顧

患者李某某,因懷孕在北京市某三甲醫院建檔,定期產檢,於2014年9月經陰道分娩出一女嬰,新生兒出生後檢查存在右耳小耳畸形及右耳道閉塞。患方認為,產前進行過兩次超聲檢查,結果顯示「顏面部可顯示」。因此,患方未能申請,醫方也未安排針對顏面部的IV級超聲產前檢查。然而,最終事實證明該檢查報告是錯誤的。

依據相關規定,實施系統超聲檢查(III級)時,其使用的設備應當是高解析度的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這種性能的儀器對於檢測胎兒外耳具有良好的檢測性能。就當時診療水平而言,胎兒外耳畸形通過現代超聲檢測技術,是完全可以進行檢測的。醫方在產前醫學檢查中,沒有盡到相應的診療注意及告知義務,B超檢查失實,導致小耳畸形沒檢查出來,造成缺陷嬰兒的不當出生,損害了患方的知情權、優生優育選擇權,額外增加了撫育、護理、醫療、特殊教育方面的費用,並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

遂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缺陷兒童護理費等損失30餘萬元。醫方辯稱,醫生按照診療常規進行檢查和告知,不存在有過錯的診療行為。因現有的技術有限,根本不能在產前發現所有的胎兒畸形,因此不構成違約,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委託北京中正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案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書指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包括:

1. 違反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相關要求;

2. 產前檢查措施不完善;

3. 產前中晚期存在的妊娠高危因素風險評估不足,行超聲檢查措施不完善;

4. 未盡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對妊娠中晚期存在的妊娠高危因素風險評估不足,超聲檢查措施不完善(未給予針對性產前超聲檢查)。

鑒定結論認定,患兒右耳廓畸形及聽力下降的傷殘程度屬十級,累計傷殘率15%。醫方診療行為與患兒不當出生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鑒於目前我國醫學超聲的局限性及臨床患者身體情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和超聲檢查不能檢出所有胎兒的畸形,故此建議醫方負輕微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按照5%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醫方賠償患方各項費用4000餘元。後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追加。司法鑒定費11650元,由患方負擔11067元;由醫方負擔583元。案件受理費7065元,由患方負擔6991元;醫方負擔74元。

超聲檢查是產前篩查的爭議焦點

產前超聲檢查是篩查出生缺陷最常用、無創、可重複的方法。對於孕產婦而言, 超聲檢查會貫穿早孕期至臨產,而超聲檢查未檢出新生兒缺陷所致患方對醫方的質疑常是糾紛中的爭議要點。

除了產前篩查還有產前診斷,產前診斷又叫創傷性產前診斷,或者侵襲性產前診斷,是通過有創的方式獲取胎兒遺傳信息,從而預測胎兒出生缺陷的方法。產前診斷技術包括羊膜腔穿刺術、絨毛取樣術和經皮臍帶血採樣。

由於產前診斷技術的有創性及部分流產風險,通常不會作為首選檢查手段,孕婦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才會被建議進行產前診斷:1. 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2. 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3. 孕早期時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4. 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5. 年齡超過 35 周歲的。

是否善盡注意義務是判斷醫方過錯的主要內容

在產前檢查中,醫方需要盡到注意義務。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評價醫方是否善盡注意義務主要需要評估以下幾點:

1. 檢查人員是否具有資質

根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產前診斷、產前超聲檢查的人員要求均有資質,由於檢查人員資質上的瑕疵,可能會在鑒定過程中被認定人員技術水平專業性不足而影響對超聲檢查結果的判斷,從而導致或增加漏診胎兒畸形的可能性,使得孕產婦喪失了知情權和選擇分娩的機會。

2. 診療行為是否符合規範性標準

由於超聲技術的局限性,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檢出率。因此《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 》明確規定了產前超聲檢查的分類,對於各階段產前超聲檢查的時機、適應證、需要篩查的致命胎兒畸形及超聲檢查標準都進行了規範。因此,在評價醫方產前篩查時,是否能根據孕產婦的情況在對應的妊娠期選擇合適類別的超聲檢查、根據該超聲檢查是否在上述指南的規範下發現應當發現的胎兒畸形,成為其是否存在過錯及作用力大小的主要依據。

3. 知情告知是否充分

醫方的充分知情告知並不能決定或改變胎兒發生缺陷的可能性,甚至醫院的告知也不意味著或等同於孕產婦必然會選擇進行進一步檢查或產前診斷,但由於醫方告知不足侵犯了孕產婦的知情權和一定程度的優生優育選擇權,在司法鑒定中,醫方的充分知情告知是減少醫方過錯的重要手段。

4. 是否盡到了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在實際鑒定中,分析醫方行為是否得當,必須考慮到診療行為發生時、發生地產前篩查和診斷的診療現狀,不能以進行司法鑒定時的醫療技術水準來衡量當時的診療水平,也不能以發達地區的醫療技術水準來衡量醫療條件薄弱的偏遠地區。因此,對於北上廣這種大型城市中的三甲醫院,特別是婦產科專科醫院,要求就相對比較高。

缺陷兒的降生往往會嚴重影響家庭的幸福,並且會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產前檢查應該是慎之又慎的。本案中醫方對於鑒定中心結論並不認可,認為根據診療規範和檢查指南,醫方沒有義務對胎兒的耳朵這一類小器官是否正常進行檢查。產前篩查主要針對的疾病往往是致死性疾病或者是嚴重的畸形。對於此觀點,鑒定中心專家也是認可的,但是同時也指出,根據當地、當時的技術水平,對於小耳畸形是可以發現的。即使由於胎兒體位的原因不能很好地顯示雙耳,也應該和患方說明其中的風險,給予合理的意見,讓患方做出選擇。

參考文獻

1. 吳曉薇,於清潔,徐靜濤.11例出生缺陷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案例分析[J].法制博覽,2018(13):126-128.

顧問律師:梁雨 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現任北京仁創律師事務所主任。梁雨醫療法律專業團隊長期從事醫事法學研究及實務,有豐富的醫療法律從業經驗。

本文案例來自於: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醫脈通 的精彩文章:

如何合理又不失禮貌地懟那些「你不想干醫生,你可以辭職啊」的話
救命?害人?蒙汗藥的正確用法了解一下

TAG:醫脈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