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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對清室承諾了什麼?又如何因為馮玉祥的介入改弦更張?

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年2月12日),臨朝稱制的隆裕太后連發三道懿旨,保民退位,宣行共和。

正式退位詔書由甲午科狀元張謇起擬,內閣總理大臣袁世凱、外務大臣胡惟德、民政大臣趙秉鈞、度支大臣紹英、陸軍大臣王士珍、海軍大臣譚學衡、學務大臣唐景崇、司法大臣沈家本、郵傳大臣梁士詒、農工商大臣熙彥、理藩大臣達壽等11位重臣副署。紹英、唐景崇、王士珍和沈家本的簽名下均注有一「假」字,意指內閣會議當天4人請假。同日,另有兩份撫慰兆民的相關詔書,共同組成了宣統退位詔書。?大清帝國自太祖努爾哈赤1616年建制,歷經皇太極、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宣統十一朝,國祚凡297年。自愛新覺羅·努爾哈赤建後金,至清遜帝溥儀退位,凡297年;若自愛新覺羅·福臨入主中原起算,則為268年。1912年2月22日,上海《申報》標題為《清後頒詔遜位時之傷心語》的報道「此次宣布共和,清諭系由前清學部次官張元奇擬稿,由徐世昌刪訂潤色,於廿五日早九鍾前清後升養心殿後,由袁世凱君進呈。隆裕太后閱未終篇已淚如雨下,隨交世續、徐世昌蓋用御寶。那麼中華民國對清室及遜帝承諾了什麼?清室和溥儀又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順應世界潮流而急流勇退呢?請看當年雙方議定的優待條件。

第一項《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共8款:

(1)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2)清帝歲用400萬兩由民國政府撥發;

(3)清帝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4)清帝宗廟陵寢永遠奉祀,民國政府酌設立衛兵保護;

(5)光緒陵寢如制妥修,民國政府支付實用經費;

(6)宮內各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閹人;

(7)清帝私產由民國政府特別保護;

(8)原禁衛軍歸民國陸軍部編製,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第二項《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共4條:

(1)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2)皇族具有與國民同等的權利;

(3)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4)皇族免服兵役之義務。

第三項《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共7條:

(1)與漢人平等;

(2)保護其私有財產;

(3)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4)民國政府為生活過艱的王公代籌生計;

(5)先籌八旗生計,在未籌定前,其俸餉仍舊支放;

(6)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7)聽其自由信仰原有宗教。

1924年10月,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後,修改了這一優待條件。

今因大清皇帝欲貫徹五族共和之精神,不願違反民國之各種制度仍存於1924年10月,特將清室優待條件修正如左:

第一條 大清宣統帝從1924年10月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第二條 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第三條 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第四條 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衛兵妥為保護;

第五條 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由此可見,袁世凱諸人以國家名義與清室達成協議,隆裕皇后及宣統才承諾保民退位,宣行共和。後來被馮玉祥逼宮,讓國家顏面無存,後來的中華民國政府亦從此陷入失信、無信、被欺詐、被戲耍的格局。此正是,如是因,如是果。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做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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