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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必讀:不能勝任工作會被辭退,那怎樣才算「不能勝任工作」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後進行辭退。

而在現實生活中,「不能勝任工作」可能會成為公司辭退員工的託辭。

本文來自:贏了網

「不能勝任工作」這簡單的六個字,在法律上具體是怎麼認定的呢?

案例

王先生擁有10年豐富的工作經驗,是位嫻熟的銷售型人才,2005年7月王先生進入杭州某公司工作。

該公司的《員工績效管理辦法》規定:員工半年、年度績效考核分別為A、B、C、D四個等級,分別代表優秀、良好、業績待改進;不能勝任工作原則上考核為D,比例為10%。

王先生原在該公司分銷科從事銷售工作,2009年1月因分銷科解散等原因,轉崗至華東區從事銷售工作。

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先生的考核結果均為D,沒過多久老闆就以王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經轉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在支付了部分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合同。

王先生認為自己工作勤勤懇懇,沒有差錯,很不服氣,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認定公司的做法違法,向自己支付經濟賠償金。

可能有的朋友不太明白,公司不是已經支付經濟補償金了嗎,王先生為什麼還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在這裡左岸給大家解釋一下,關鍵的問題在於公司的行為是不是違法解僱,如果是違法解僱,那就應該支付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補償金的2倍

結果,仲裁委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請求。

這是怎麼回事呢?

公司的規章制度已經寫清楚,不能勝任工作原則上考核為D,王先生的考核結果是D,公司以王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為什麼不合法呢?

原因就在於,這家公司以其考核標準作為認定員工能否勝任工作有失公允

按照其《員工績效管理辦法》的規定,D考核等級的比例為10%,也就是說,即便全公司的員工都十分優秀,也總有10%的人績效會被評定為最差的D級,這種末位淘汰制不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精神

而且,王先生崗位調整是由於該公司分銷科解散,而不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沒有把王先生調去干別的事,而是讓他繼續從事銷售工作,可見公司所說的「經轉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是站不住腳的。

那什麼情況下才能認定「不能勝任工作」呢?

用人單位制定考核制度,是為了督促員工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是否「不能勝任工作」,無非也是從工作的質和量兩方面來進行衡量,不能由領導憑心情說了算。

因此,首先,單位要有一個明確、客觀、科學的考核標準。

如果是定量標準,在實踐中要以8小時工作制所能完成的任務量來進行衡量,要是遠遠超過常人所能完成的任務量,例如要求「1天至少聯繫1000名客戶,否則就算不能勝任工作」,這個考核標準就不會被認可。

其次,有了標準,單位還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書面告知勞動者

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員工無法完成任務,經轉崗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單位才可以辭退。

用人單位遇到類似情形時,首先要判斷是什麼原因造成員工的考核目標未完成,不要簡單粗暴的就予以辭退;勞動者也要關注本單位的考核標準是否公正、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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