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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台刑事涉訴案例檢索報告

年中p2p爆雷潮引起了不小的恐慌,爆雷平台的投資者四處求助維權,未爆雷平台的投資者同樣惴惴不安。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OPENLAW等裁判文書公開網站對爆雷平台的刑事風險進行分析、總結供參考。

檢索工具:無訟、中國裁判文書網

檢索關鍵詞:網貸平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檢索時間區間:2014年至2018年

涉訴案例數量:137篇

01

根據統計圖可見2014年至2018年7月期間,2017年關於平台涉訴案件數量最多,共92件。這與2017年網貸機構平台跑路現象頻發,備案要求的出台,監管更為嚴格等原因密不可分。今年年中開始的爆雷潮也必將迎來案件數量的激增。

02

從檢索結果可見,與網貸平台有關的刑事案件主要分布在廣東、山東和浙江三個省份。

根據7月查詢到的爆雷平台清單,本次爆雷事件的重災區集中在廣東、浙江、上海等地。

03

罪名

根據檢索結果,爆雷平台涉及的最多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者的區別只有一個「非法佔有」目的。

從案例看,法院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所結合的情形主要有:

1、將出借人在平台上的出借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進入個人銀行賬戶及其他據為己有的情形。

2、通過平台發布虛假投資信息,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用於支付公司運營開支、歸還欠款及其他用途,採用後債還前債的方式向投資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3、發布虛假標的,承諾保本保息,以高額回報吸引投資者。

4、明知沒有還款能力仍然放任之。

5、事後態度及是否具有歸還財物的意圖。

04

被告

根據檢索結果,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中,常見被告主體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技術主管、運營總監、業務總監、客服部門主管、推广部門主管、參與經營和管理的公司股東(包括案發時已經退股的成員/在公司短暫任職過的成員)等。

主犯的認定:

1、對資金具有佔有和支配權;

2、負責吸收存款及辦理對外借款;

3、放款審批權

4、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5、負責借款人資料、提供借款協議

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存在多個主犯,但主犯中也區分罪責輕重並根據罪責刑相一致原則量刑。

律師註:對於平台高管的認定,在網貸監管意見中高管的範疇大於公司法規定,相應的還包括法務負責人、風控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別要注意的是,很多P2P平台實控人並不出面,簽字管理都是由平台的高管運作,因此,在認定主從犯以及是否構罪的情節會變得複雜。

05

量刑

非法集資犯罪的犯罪數額,應為行為人非法吸收資金的總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該數額包括案發前後已歸還的部分,該數額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案、定罪量刑的依據。重複投資的金額應當累計計算,但反覆投資及已返還的金額,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損失數額應為在案發前後不能歸還的本金總額,該數額是對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節。

根據案例檢索,裁判結果統計,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未歸還數額占非法集資總額約75%以上,數額在百萬量級的刑期通常在3年以下,判緩的比例很高,判緩的同時要求繼續退賠;數額在千萬量級的刑期通常在4-6年;數額在億量級的刑期通常在6-10年。

集資詐騙罪中,詐騙犯罪數額為損失數額即案發前不能歸還的數額,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該數額是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根據案例判決結果統計,尚未歸還的數額在1000萬以上的,刑期通常在10年以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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