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點評變「流氓軟體」:用戶隱私遭泄露,公關慌得一批!
來源:公關狂人 (ID:PR-MEN)
作者: 狂人
大眾點評道歉了!
近日,北京的李女士發現自己的大眾點評出現了一些問題,此前她曾按照大眾點評的引導,綁定了自己的微信……
「我的大眾點評首頁開始頻繁出現我的好友關注過哪個餐廳、點評過哪個景點、簽到過哪個酒店,而且這些好友的名字都是他們在我微信好友里的名字。」李女士這樣說。
當發現大眾點評會跟好友分享自己的動態後,李女士趕緊在大眾點評的隱私欄里關閉了通過微信號搜索自己的許可權,並且在微信的授權里取消了對大眾點評的登錄授權。
可惜已經晚了,在李女士使用微信登錄的幾天里,大眾點評已經主動替她關注了26位微信好友,並且自動同步了大眾點評里的好友列表,導致即使李女士刪掉了微信授權,這些好友關係依然存在,此前同步過的信息也不會刪除。
向真實好友自動分享用戶去過的餐廳、酒店,還刪不了?真是很棒呢呵呵
後來,李女士逐個取消了對這26位好友的關注,終於讓「好友」從自己的大眾點評里消失了。但是,還有其他的用戶「被迫」關注了李女士。這些粉絲如果不取消對她的關注,那麼可能李女士會一直在這群「粉絲」的大眾點評里,而她的一舉一動也將一一展現在他們的眼前。
原來還有這麼「好心」的平台啊,居然自動幫用戶拉粉絲?大眾點評這一波操作有點sao了
更關鍵的是:如果你選擇使用微信登錄大眾點評,就會跳出頁面提示登錄後大眾點評將獲得以下許可權,包括「獲得你的公開信息(昵稱、頭像)等」、「尋找與你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好友」。
在短短的登錄提示里,大眾點評沒有清楚、明白的告訴用戶:一旦使用微信登錄,就會將用戶對酒店、餐廳的簽到信息、關注信息、點贊信息或自己的地址信息分享給微信好友。
根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
APP運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
而大眾點評在這方面卻做的很露骨:
1、收集用戶的信息很積極,恨不得一手掌握,全面「監控」。
2、提示信息就很「懶惰」,為用戶設置的隱私協議位置十分隱蔽,一共需要兩步:點擊「協議及聲明」的摺疊選項,不然根本看不到;打開之後,在手機上呈現的字體竟然只有螞蟻大小!
視力不好的人怕不是藥丸。這哪裡是明示?明明是暗示嘛!
這種行為不僅涉嫌誘導甚至惡意欺騙消費者,在平台和用戶之間也沒有遵守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對提示信息這麼遮遮掩掩,大眾點評究竟怎麼想的?難道以為這樣用戶就發現不了嗎?
狂人仔細思索了一下,這不就是現代版的「掩耳盜鈴」嗎?
突然就攤上泄露用戶隱私的大事兒,大眾點評的公關部可能有點慌,於是7月9日在官微進行了回應,但是效果……
附聲明:
這次的聲明內容,請大家自行考量:
1、細數初衷:我們都是為了用戶考慮才這樣的,我們是為用戶好!對用戶體驗考慮不周的地方,我們道歉!
2、產品整改:新增「一鍵停用第三方全部社交關係」功能;微信導入好友功能給用戶明顯的提示;延續之前增加的各項功能,增強用戶的自主選擇權。
3、強調用心:我們是以用戶內容為中心的平台,大家真的要對我們放心啊!
對於這次的回應,網友基本上是不滿意的。
小部分有情懷的老用戶,強烈要求大眾點評把自己多年的回憶還回來:
不願意泄露自己隱私的用戶還是緊抓隱私問題進行問責,甚至和對隱私表示無所謂的網友發生了一點「不愉快」:
還有突然皮一下的:
李彥宏也被拉出來遛了遛
微博評論下各方混戰,連號稱「史上最黏」的漿糊都要甘拜下風了!
不過講真,你到過哪些酒店、去過哪些餐廳、參觀過哪些景點,哪怕只是關注過這些餐廳、景點,也會被自動生成為一則微信所有人可見的提示,細思極恐……
而在這件事曝光後,還有網友緊跟著曝光了大眾點評的「惡行」:
這……不得不說,真的是雪上加霜了。
澎湃新聞昨天也就此事進行了報道,然而網友的反應……
不知道大眾點評看到,心裡是什麼滋味
從互聯網行業看,對用戶隱私不加節制地收集甚至濫用的行為,幾乎成了行業內「公開的秘密」。哪怕是一些眾所周知的大平台,在用戶隱私方面(百度李彥宏已經成了梗),也沒有遵守合法、必要且明示的原則。
像這種不老老實實的經營自家平台,反而抱著僥倖心理,在「你們懂得」的邊緣試探什麼的行為,狂人送你四個字:
而對於這種亂象,監管部門要抓起來了:不僅要加強對運營者的行政指導,還要加大輿論監督力度。如果平台或企業屢屢頂風作案,就應該出重鎚,對其進行停業整頓乃至下線處理的手段。不然,他們是不會長記性的!
如果這些互聯網科技公司在隱私問題上依然不在意甚至「默認」此種行為,隨著監管越來越嚴密,將來或許會付出更高的代價。至於消費者或者用戶要想贏得這場「隱私戰爭」,就需要依賴法律法規的完善度,對於規定平台保護用戶隱私的要求也進行細化,並提高其違法成本,從根本著手,才能真正的維護好大眾利益。
而對於已經遭受損害的用戶或消費者,消費者協會可以考慮進行公益訴訟,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企業的不良甚至違法行為,讓企業在侵權中掙的錢不足以抵消巨額賠償,就這樣罰到他們不敢再犯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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