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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境外臨床實驗數據共享,利於生物藥品註冊申請!

7月1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接受藥品境外臨床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進一步加強對接受藥品境外臨床實驗數據工作的指導和規範,有利於危重疾病、罕見病、兒科且缺乏有效治療手段的藥品註冊申請。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境外臨床實驗數據共享,利於生物藥品註冊申請!

《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解讀

一、《指導原則》起草背景

隨著藥物研發全球化進程的加速,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和國內企業通過開展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用於支持全球的註冊申請。藥品境內外同步研發可減少不必要的重複研究,加快藥品在中國上市的進程,更好滿足患者的用藥需求。

為進一步落實《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發布《接受藥品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

本技術指導原則旨在為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用於在我國進行藥品註冊申請提供可參考的技術規範,以鼓勵藥品的境內外同步研發,加快臨床急需、療效確切、安全性風險可控的藥品在我國的上市,更好滿足我國患者的用藥需求。

二、《指導原則》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已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藥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註冊申請。

提交在境外獲得的臨床試驗數據的主體,應當符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對於註冊申請人資質的要求。例如,國內企業在境外開展的臨床研究所獲得的數據,符合我國相關法規、技術規範要求的,可以用於在我國的註冊申請。

鼓勵開展境內外同步研發。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可以用於支持需要進行有效性和/或安全性評價的各類註冊申請。例如,在境外開展的早期臨床研究數據,可用於支持在我國開展註冊臨床試驗的申請。

境外開展的臨床試驗數據用於支持在我國藥品註冊的,其研究質量應當不低於本技術指導原則的標準。例如,在藥物臨床試驗管理規範與ICH標準相差較大的國家或地區完成的臨床試驗,或早年完成的臨床研究,應當有充分的依據證明其研究質量符合相關要求,必要時接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核查。

三、《指導原則》徵求意見情況

2017年10月20日,《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開始在國家藥品審評中心網站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時,共收到9家單位和個人的74條意見和建議。

修改過程中,採納了合理意見建議,主要歸納有六項:

(一)明確本指導原則適用範圍為藥品,與醫療器械進行區別;

(二)對於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提交主體由原「藥品上市許可人」修訂為「藥品註冊申請人」,更符合藥品研發過程實際情況;

(三)修訂部分術語,如對數據完整性要求由原「臨床試驗與數據」修訂為「臨床試驗數據」;

(四)臨床試驗數據的整理要求增加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要求」;

(五)對臨床藥理學數據提交的目的補充「為境外臨床試驗數據適用於中國人群」的分析;

(六)與葯審中心溝通交流的目的從「保障臨床試驗數據質量」變更為「確保臨床試驗設計和數據分析科學合理」;

未採納的反饋意見歸納有三類:

(一)無對本技術指導原則的具體建議,僅對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具體情形諮詢;

(二)不屬於本技術指導原則所涵蓋的範圍,如要求增加「醫療器械」的內容、要求明確如何核查;

(三)涉及審批要求,如要求本技術指導原則明確是否可以不在中國開展臨床試驗,這些意見超出了本文件作為一項技術指導原則的範疇,未予採納。

四、對反饋意見中問題的解釋

徵求意見期間收集到的反饋意見中,與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提交形式、評價方法有關的問題較為集中,但不在技術指導原則正文各章節討論範圍內,對這些問題進一步歸納、解釋如下:

(一)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提交形式

用於在中國進行註冊申報的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及其原文。

採用CTD格式提交臨床試驗數據,應當符合《關於適用人用藥品技術協調會二級指導原則的公告》(2018年第10號)的要求。

(二)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評價

境外完成的藥品臨床試驗數據用於在我國進行藥品註冊申請,首先應當確保研究質量,研究數據應真實、完整、準確和可溯源。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可接受性評價基於藥品本身的作用特點和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開展。考慮的因素包括與遺傳和生理以及文化和環境特性相關的因素,如流行病學、病因、藥物作用機理、藥物代謝酶的基因多態性、醫療環境、文化差異等因素。例如,境外臨床試驗中的海外中國人數據,當藥物主要經基因多態性酶代謝,且藥物代謝對療效和/或安全性有關鍵性影響,可以作為人種差異分析的主要因素;而對於代謝過程受飲食影響較大的藥物,或所治療的疾病受環境因素、文化、醫療實踐影響較大的,則不能作為人種差異分析的主要因素。

境外完成的仿製葯生物等效性試驗數據,研究質量好,具備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可溯源性的,也可用於在我國的註冊申請。

生物類似葯的境外臨床試驗數據質量也應當滿足真實、完整、準確和可溯源的要求,其技術要求與創新葯和仿製葯均不完全一致,應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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