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撤訴!歷時三年,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摘下貪污嫌疑人的帽子
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廣東教授婁高明校外兼職被控貪污案又有新進展。7月11日,記者從婁高明的辯護律師王振宇處獲悉,廣東韶關中院已裁定準許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婁高明 資料圖片
韶關中院准許撤訴裁定書顯示,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是指控婁高明犯貪污罪證據不足。這意味著,歷經三年,婁高明摘下了貪污嫌疑人的帽子。
「搞科研的人才」被引進韶關學院
婁高明現年53歲,江西臨川人,動物疫病專家。2003年,婁高明被韶關市政府以人才引進的方式進入韶關學院搞科研。
2005年11月,婁高明參與的「偽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的研究與應用」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一年多後,婁高明成為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2009年1月,婁高明獲聘為韶關學院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並成為該校唯一的重點崗特聘教授。2011年被廣東省教育廳核准為二級教授。
婁高明的獲獎證書
在同事們看來,高明是搞科研的人才,即使已成為廣東省乃至國內知名的豬病專家,仍經常往各地的豬圈裡跑,夏天一到,死豬、病豬多了起來,他也從不抱怨。同時,位於粵北地區的韶關,有著良好的生豬養殖環境,也更合適研究疫病,這讓婁高明的科研與應用有很大的施展空間。
但自2014年1月開始,婁高明的生活便不再平靜。
舉報科研材料被盜,自己卻接連被免職
事情的導火索來自婁高明被盜的一份科研材料。
某天,婁高明在某位同事的冰箱發現了10天前自己到福建省福清市採集到的某種病料,後來證實是管理人員黃某擅自將該病料給研究所員工於某使用。婁高明將科研材料被盜一事向前校長劉榮萬報告後,未得到解決,於是到韶關市委組織部反映。經調查,婁高明反映的情況屬實。
2014年5月26日,韶關學院黨委辦公室印發通知稱,根據對「科研材料被第三方非法侵佔盜用」調查情況決定,對黃某予以批評教育,認為於某行為欠妥,而「婁高明所長作為研究所主要負責人,對實驗室管理不嚴,缺乏必要的規章制度,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個月後,韶關學院突然發布任免通知:「因機構撤銷,婁高明同志的韶關學院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職務自然免除」。
9月23日,韶關學院再次發布任免通知,聘任於某為韶關學院動物疫病實驗室主任。同月,韶關學院學術委員會進行了換屆,印發了《關於推薦新一屆韶關學院學術委員會人選的通知》,新一屆學術委員會成員擬定,婁高明的委員資格被韶關學院撤銷。以往,韶關學院的學術委員一般是由二級學院根據學術成就推薦出來。
另一方面,此前,婁高明曾主持申報的《粵北生豬生產及疫病防控協同創新發展中心》成功獲得了首批廣東省級協同創新平台,獲得科研經費1400萬。但韶關學院在2014年9月召開協同創新發展中心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對核心協同單位、中心組織架構等進行調整。同時,婁高明的主持人身份被撤掉。
婁高明被拘前的最後一次獲獎。攝/梁宙
「婁高明有著自己的個性,整天忙於學術,沒時間和別人打交道,人際關係的處理比較差,往大里說是知識分子的風骨,但在小地方,人際關係也很重要。」一位不願具名的人士評價稱。
從舉報者到被舉報者
事件接連而至,於是,婁高明將科研材料被盜、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被撤、學術委員會委員和協同創新平台調整等事情向廣東省教育廳舉報。教育廳復函稱,韶關學院學術委員會表決認為婁高明舉報的科研材料被盜事件不屬於學術不端行為,其他的舉報內容也未違反現有規定。
反映無果,婁高明開始向廣東省檢察院舉報韶關學院前校長劉榮萬違紀和貪腐問題。
但與此同時,婁高明也成為了被舉報者。據韶關市人民檢察院給婁高明妻子廖筱萍的信訪答覆函顯示,「2014年11月,湞江區檢察院又再次收到由韶關學院紀委交來的多名教授的聯名舉報材料」,反映婁高明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相關材料顯示,2015年7月24日,婁高明前往廣東省檢察院跟進其舉報劉榮萬貪腐一事的情況後,在廣州南站遭警方截留。韶關市湞江區檢察院檢察員蔣少楊等人隨後趕到,將婁高明帶回韶關。
兩次退偵三次延期,指控兩項貪污事實
2018年3月22日,婁高明在家中接受採訪
婁高明案的偵查起訴經歷了較長的過程。案卷材料顯示,一審開庭時,該案歷經2次退回補充偵查和3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至2016年3月25日由韶關市檢察院公訴至法院。法院原定同年5月開庭,但韶關檢方在公訴期間又2次提出延期審理以補充證據。
案卷顯示,婁高明被韶關市湞江區檢察院拘捕時,原因是「涉嫌貪污科研經費60萬元」。到了韶關市檢察院起訴時,指控的主要事實變成了貪污「檢測費和疫苗費」。
起訴書顯示,韶關市檢察院指控婁高明涉嫌貪污的事實共兩項。其中一項是他虛列、冒領3.9萬元科研項目參與人員勞務費。另一項是其在研究所任職期間,指示研究所的工作人員利用研究所的設備、原材料等資源,為樂昌市紅蓮種豬場等6家企業或個人檢測生豬血清等病樣或培養、製作「自家疫苗」,然後收取這些企業或個人的檢測費、「自家疫苗」費,共計128萬餘元,據為己有。
控方證人缺席質證,證言前後不一
2017年1月5日,婁高明案開庭。韶關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婁高明任「韶關學院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收入不入賬等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176195元,且拒不認罪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萬元,所得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韶關中院認為,婁高明在韶關學院任教授及研究所所長期間,未經韶關學院許可,其本人及指使研究所其他工作人員利用韶關學院及研究所的設備、原材料等資源為涉案企業和個人有償檢測豬血清等病樣,或有償培養、製備「自家疫苗」,事後向涉案豬場收取檢測費和疫苗費,相關情況未向韶關學院彙報,相關款項亦沒有交給韶關學院,而是佔為己有。
檢方提供的證人中包括了以前在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的於某、黃某等工作人員,以及涉案的六個豬場相關證人。其中,於某、黃某等人指證婁高明安排研究所工作人員製作「自家疫苗」,以及到校外的豬場取樣回來檢測並收檢測費。
判決書中,六位豬場證人證言顯示,從2007年至2014年,施某、陳某、鄭某、王某、孔某、楊某六人分別向婁高明指定的賬戶匯款或轉賬,涉案金額共1176195元。其中,孔某、王某、楊某主要委託韶關學院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生產「自家疫苗」,而施某、陳某、鄭某等人主要委託研究所檢測生豬的血清和豬病樣。
但是,在婁高明家屬提供的這幾位豬場證人證言中,卻有另一個版本。六位控方證人均表示「從未委託婁高明所屬單位為我們開展技術服務」、「與英東動物病疫研究所沒有任何關係」、「這些年來二人間的合作與任何單位無關」。
婁高明的妻子和其曾工作的研究所。攝/梁宙
此外,六位證言證言中還提及,婁高明為豬場提供了養豬技術諮詢服務,在豬場技術管理、養殖技術、防病治病等方面給予全方位的技術幫助,並在該證言上簽字及按指印。
判決書中的書證出示了韶關學院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2013年7月至12月為涉案的送檢單位福建省福清市施某作出的《動物疫病診斷報告書》蓋章文件,該文件由韶關市公安局網警支隊接受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檢察院的委託,對婁高明涉案計算機硬碟進行電子證據檢查,並對相關數據進行恢復獲得。關於其他幾個豬場的檢測報告和疫苗的資料,判決書中均未出示。
婁高明辯稱,研究所沒有生產銷售過疫苗,其也無指使他人製作過疫苗,沒有向涉案豬場提供過「自家疫苗」,只是根據科研任務安排研究所人員幫其做與科研有關的檢測與回歸試驗,其所配製的藥劑是給豬場防病和治病用的,也沒有向豬場收取檢測費。
不過,婁高明承認,確實有幫涉案豬場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了檢測,並對該報告進行編製和完善,然後以韶關學院疫病研究所的名義發給豬場,為豬場提供了免費的檢測報告,並以此鼓勵豬場繼續及時給其採樣、送樣,而且檢測報告並未蓋研究所的章。第三方機構也對辯方一審律師出具了幫助婁高明檢測的書面證明。
根據信息公開顯示,韶關學院沒有向社會提供檢測的資質,也沒有生產銷售疫苗的許可。在一審中,辯方律師曾出示2012年3月份韶關學院組織的調查問卷顯示,包括於某和黃某在內的研究所工作人員均表示沒有看見有誰生產和銷售獸醫生物製品或動物疫苗的行為,但一審法院並未採納。
婁高明與養殖戶簽訂的協議書
記者獲得一份施某和婁高明的《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聘請協議書》顯示,婁高明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為豬場提供生豬生產與飼養管理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豬病防治綜合技術諮詢與技術服務,為豬場技術人員與飼養員提供養豬新技術培訓服務、電話諮詢服務等,協議書中的乙方簽字顯示為:婁高明。
4月2日,記者致電證人鄭某與陳某,鄭某表示,婁高明是其豬場的顧問,和婁高明的合作是個人的合作,與韶關學院和研究所無關。「他做我顧問,我有錢賺的時候,就給一點顧問費,沒有錢賺就不給。」鄭某說。
陳某亦表示,跟婁高明之間的合作是個人之間的合作,自己以前都不知道婁高明在哪裡工作,後來婁高明才告訴他。記者致電王某,希望了解使用「自家疫苗」的細節,對方未予以回答。
該案二審辯護律師王振宇告訴記者,確有證人證言前後不一的情況。在一審過程中,沒有證人出庭作證。
2017年12月29日,廣東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18年1月12日,韶關中院組成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韶關市檢察院於同年3月19日建議延期審理。2018年3月21日,婁高明被取保候審。
「若能推動司法進步,也是值了」
韶關市中院對婁高明作出的取保候審決定書
7月11日,婁高明的辯護律師王振宇向記者提供了韶關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2018年6月22日,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以指控婁高明犯貪污罪證據不足向韶關中院提出撤回起訴。7月9日,韶關中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婁高明的妻子向記者透露,在婁高明被取保候審釋放後,便有不少養豬戶打電話慰問;取保候審過程中,婁高明也多次受邀前往養豬場進行疫病控制、養殖生產等技術指導。
如今摘下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婁高明接受記者採訪時感觸良多:
「雖然對我來說,失去了寶貴的三年時間,三年科研工作本可以做很多事情,但這個案件若是能推動司法進步、改善科研環境、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我認為也是值得的。希望媒體接下來能對為什麼會有科研工作者的冤假錯案、如何防止等做更多報道。」
婁高明表示,他正在爭取儘快回歸科研工作,多出成果,為豬農做貢獻,提供技術幫助他們實現脫貧,「未來工作一定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地進行,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
至於是否申請國家賠償,婁高明表示:「我相信組織,相信法律,一步步來,到了一定程度會申請。」
另一方面,劉榮萬最終被紀委查實涉貪,已於2016年3月被廣東省紀委作出開除黨籍、撤銷校長職務、降為科員使用的處分。
來源:綜合自澎湃新聞、界面新聞
編輯:劉義陽
審核: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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