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樓盤物業手拉手擋住百名業主回家 原因是這個
沒買車位,禁止入內!一紙告示,某物業把小區業主攔在家門口!大瀝這個小區徹底火了!
其實就是「沒買車位,禁止入內」
7月11日,佛山南海大瀝怡翠尊緹,開發商逼業主買車位!物管全部圍住不給車出入,讓業主回不了家。
夜闌人靜,到了家門口卻回不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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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料網友L先生表示:「物業突然說車位只售不租,車位價格是25w-45w,加上稅費是30W-60w,這個地方不屬於金融高新區這樣的豪華地方,但是他這個停車位的價格呢, 比其他豪華的地方還要貴10w以上,我們業主覺得這個價格是非常不合理的!」
面對這堵攔在家門口的人牆,業主很無奈……
那麼,物業「沒車位,禁入內」是否合理呢?
廣東禪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表示:只要小區內有停車的公共場所,便不應該不讓業主開車進小區,業主也有權將車停在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因為公共部分屬於業主共有,除非車輛已經停滿,物業方可進行管理疏導。
此事曝光後,引起了網友熱烈討論!
一般來說,車位如何處置,要看車位的性質是屬於開發商所有,還是屬於公共車位。完全屬於開發商所有的車位,如何處理開發商說了算。如果屬於公共車位,那首先應當滿足業主的需求。
關於小區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以下規定,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建設單位與業主通過約定方式決定歸屬,約定依據可以是房屋買賣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地面停車位如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的,歸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因此,利用物業共用部位經營車位的,收益盈餘部分歸業主共有。
綜合上述論述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的最新案例,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將房產向業主出售後,規劃範圍內的車位、車庫由當事人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歸業主共有。
那麼小區里車位的產權到底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
律師說通過業主購房合同上的公攤面積和實際公攤面積就可以推算出來。
公攤面積是購房合同上約定的實際套數面積和理論面積,在通過這種合法控制的範圍內來計算出每家每戶應承擔的公攤面積,通過這裡,我們就能算出,停車庫是否納入業主的公攤面積範圍之內還是範圍之外。
假若地下車位已經納入業主的公攤面積範圍內,它的性質就不屬於開發商完全所有,那麼開發商規定的只賣不租就顯然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如果說停車位沒有納入業主的公攤面積範圍內,那麼開發商就有隻賣不租的權利。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購房時如果對車位有需求,一定要把車位的產權性質了解清楚,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同時也給日後的停車問題帶來困擾。
最後,提醒大家遇到問題,
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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