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他會被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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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宋喆涉嫌職務侵佔王寶強公司財產400多萬,經過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人宋喆供認不諱,並且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本案可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宋喆應予受到刑事追究。
那麼宋喆應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我們不妨分析一下:
首先,先看看宋喆涉嫌的罪名。
宋喆原系某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總經理宋喆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己有,數額達400多萬元。
根據這一事實,被告人宋喆就構成職務侵占罪。至於說其挪用工作室的資金,那是為了侵佔該筆資金。所以,其只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構不成挪用資金罪。
其次,再看看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涉案數額達一百萬以上的,就稱為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最後,宋喆應受到的處罰。
被告人宋喆職務侵占罪涉案金額達400多萬元,這在刑法上就屬於數額巨大,依法就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涉案金額遠遠超出一百萬的界限,對於量刑基準刑應當在八年左右。
但是被告人宋喆當庭自願認罪,態度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司法解釋,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以上各方面考慮,被告人宋喆可能會被判處六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當然,最終判決還得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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