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古人的律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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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是懲處罪行,它帶有強制、權威和嚴厲的色彩。但中國古代的法律系統則具有不同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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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一個非常顯著的特點是明德慎罰,也就是重視用道德和禮樂教育、規範人的行為和心靈,將可能的犯罪消解於未萌階段,從而盡量少地使用刑罰手段。這種明德慎罰的製法精神,可以追溯到西周時代。
在西周第五位君王周穆王執政晚期,呂侯為相,他向穆王建議,依據寬大原則修訂一部國家刑律,頒行天下。
這部律典被稱作《呂刑》,其中包括了當處以墨、劓、臏、宮、大辟等五種懲罰的罪行共三千條。
這三千條內容早已失傳,但在《尚書》中保存了《呂刑》一篇,對如何利用這些律條公正地判案做了相當詳細的闡述,對我們今天理解周代人的刑罰思想具有重要的價值。
在這篇以周穆王的名義頒布的誥詞中,周天子首先提出了要警惕濫用刑罰的觀念。這種觀念從何而來呢?
據說,最早的先民都是淳樸有德的,那時候自然用不上刑罰。後來蚩尤開始作亂,在他的影響下,苗民制定了嚴酷的法律來制裁平民,不論有罪無罪,不容分辯,濫用刑罰。由於苗民對法律的不恰當運用,最終招致整族傾覆。周人從苗民的遭遇中吸取到的經驗是,刑罰決不可濫用。
那麼,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如何才能貫徹這種慎罰的精神呢?
首先,懲罰要與罪行相符合。按照罪行程度的輕重不同,《呂刑》相應地制定了三大類不同的處罰方式:五刑、五罰、五過。五刑是最嚴厲的,包括墨、劓、臏、宮、大辟這幾種對人身產生傷害的刑罰,五罰處以是五等不同的罰金,五過沒有明確的說法,但可以推測出是比五罰更輕一等的處罰。
其次,《呂刑》指出,執法者在實施每一種處罰的時候,都必須有明文可據,要核實罪行是否符合法條。當案情存疑時,處罰應該從輕不從重,如果同時犯下兩種罪的,只按一種罪處罰。不過,也不能隨意採用大赦的方式,還是要盡量核實案情細節,力求做出公允的審判。
再次,除了依據法條判案外,具體案件也要具體分析。譬如,雖然犯案者罪情較為嚴重,但如果他並非慣犯,只是偶一為之,可以考慮從輕發落,反之,如果罪情不嚴重,但犯案者一貫不法或者故意為之,則要從重處理。
此外,也要考慮社會背景的影響。如果是在亂世中,百姓犯罪行為的增多更多是受到衰亂風氣的影響,這時用刑就要輕一些。如果是在治世中,大多數百姓都能夠安分守禮,而只有少數惡劣之徒故意犯案,這時候就要處以重刑。
《呂刑》特彆強調,執法者應注意在以下兩個方面自我要求。一是要冷靜地分析供詞與犯案事實:遇到能言巧辯的犯人,不被他的狡辯所迷惑,仔細比對供詞的矛盾之處;如果不同證人供詞發生出入,必當細察其中的曲直原委,務必做出讓人信服的裁斷。
二是不可貪圖賄賂,既不可將罰金據為己有,更不能因為收受賄賂而對犯人有所偏袒。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呂刑》表示,執法者在審理案情的時候,要懷有悲憫之心,但如果是執法者本人貪贓枉法,那麼國家一定要給予嚴厲的懲處。
在《呂刑》中我們看到的不是面對平民的訓誡警告,而是對各級執法者的要求和規範。孔子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平民的道德水平、行為模式,都是效法上級管理者的,因此,對於有位者而言,他們所處的地位不是權力的象徵,而是責任的象徵。
在這種明德慎罰的精神中,包含了對政治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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